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網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網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網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承載能力,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網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5月1日
條例內容,相關報導,

條例內容

(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網規劃
第三章地下管線
第四章綜合管廊
第五章信息和檔案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網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網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承載能力,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管網(以下簡稱地下管網)包括城市地下管線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線(以下簡稱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於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熱力、燃氣、照明、交通信號等用途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多種地下管線的公共隧道。
第四條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管網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建立地下管網綜合協調製度,協調解決地下管網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網的維護、運營、應急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下管網規劃的編制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網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交通、環保、園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以及城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地下管網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開發(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開發(園)區內地下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網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網規劃
第九條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並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和綜合管廊作出具體安排。
利用城市道路、綠地等城市公共空間建設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規劃機構編制綜合規劃方案;建設項目配套管線應當同步編制市政配套管線綜合規劃方案,與建設項目同步報批。
市規劃主管部門、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地下管線專業規劃應當徵求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的意見。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地下管網綜合規劃、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地下管網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設施、軌道交通等專業規劃相銜接和協調,並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管網建設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網綜合規劃要求,並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合併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正式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執行;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持項目審批檔案、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或者土地權屬單位意見)、報建圖紙、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以及相關單位的意見等材料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無地下管線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公路、鐵路、軌道交通、河道、消防、人防、綠地、文物以及水源保護地、生態保護區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應當書面回復。
第十三條地下管網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放線;在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地下管網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形成跟蹤測量報告後方可覆土。跟蹤測量報告應當包括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工程測量圖等資料。
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竣工核實技術報告等資料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第三章地下管線
第十五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網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計畫,並與城市道路建設計畫相銜接和協調。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設計要求在城市道路規劃劃定的紅線或者綠線範圍以外預留支管或者接口。
對暫時不能實施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設計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第十七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續。影響城市交通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組織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通知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和檢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跟蹤測量工作;
(四)督促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等工作。
第十九條在道路建設和地下管線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建設工期組織施工;
(二)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三)安排人員現場巡查;
(四)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跟蹤測量工作;
(五)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等工作。
第二十條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施工計畫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定地下管線施工警示標誌,並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旁站監理,並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發現原有管線或者設施位置不明的,應當及時報告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核實,並對施工檔案作相應修改。
施工中對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現場監督。因施工造成有關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對毗鄰地下管線採取保護措施。由於保護不當造成損壞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進行搶修或者處置,並對所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地下管線標識與實際位置相符,由於施工單位未採取保護措施或者採取保護措施不當造成地下管線設施損壞的,其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地下管線標識與實際位置不符,造成地下管線設施損壞的,其損失由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承擔;施工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遷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線所需費用由道路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要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四條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持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檔案,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地下管線標識:
(一)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的,同時布設地下管線示蹤標識;
(二)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的,在地面設定永久性標識;
(三)敷設高危地下管線的,在地面設定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七條非地下管線單位在建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可能損害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應當與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簽訂保護協定,提出保護措施;
(二)對於可能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作業,施工前應當與有關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確安全責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業,禁止在情況不明時開挖作業;
(三)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產權不明的地下管線,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保護措施,並查明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所屬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線的安全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檢查和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記錄;
(三)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強化監控預警,發現損壞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或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四)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保證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與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地下管線管理單位協商,創新地下管線共同維護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線維護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重點改造超過使用年限、材質落後和漏損嚴重的供水、排水管線。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地下管線,進行維修、更換和升級改造。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地下管網安全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安全應急預案,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所屬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線安全應急專項預案,報本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管線安全應急專項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並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避免發生意外時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第三十二條地下管線發生故障確需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並同時報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挖掘城市道路手續。影響城市交通的,還應當同時報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新建城市道路,地上線纜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同步入地。原有架空線纜應當隨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為地下線纜。對具備條件的原有道路架空線纜逐步實施入地改造。
第三十四條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導致管線廢棄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提供管線廢棄相關資料。
歷史原因形成地下管線相互交叉、壓占並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按照本條例的避讓規定處理;避讓後管線遷移、廢棄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避讓發生的費用,由管線產權單位承擔;避讓中造成其他管線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地下管線設施。
第三十六條在地下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地下管線地面建設建(構)築物,壓占地下管線;
(二)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五)進行挖坑、取土、植樹、埋桿、堆物、鑽探、爆破、機械挖掘等;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綜合管廊
第三十七條下列區域應當統籌建設綜合管廊:
(一)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要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二)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
(三)在本市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本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應當優先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第三十八條綜合管廊建設、維護、管理,可以採取下列模式:
(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二)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
(三)入廊管線單位共同組建或者與社會資本合作依法組建股份制公司模式;
(四)政府指導下組成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公開招標選擇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模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模式。
第三十九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入廊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參與綜合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政府應當最佳化社會資本建設、運營綜合管廊的契約管理,確保社會投資主體獲得合理穩定的回報。
第四十條本市實行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制度。綜合管廊使用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管理單位繳納綜合管廊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第四十一條政府應當推進綜合管廊標準化建設,實行統一的設計、建設施工標準和技術規範,提高綜合管廊的工程質量和安全水平;建立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已經預留管線位置的,除有以下情況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一)因技術要求不符,無法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
(二)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管線。
第四十三條各專業地下管線入廊後,原單獨或者聯合設定的地下管線應當予以拆除或者報廢。其中,影響城市安全的地下管線應當予以拆除。
第四十四條綜合管廊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管廊整潔和通風良好;
(二)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做好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巡查、養護和維修管線;
(四)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五)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運行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綜合管廊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配合管廊管理單位做好管廊安全運行工作;
(二)入廊管線的使用和維護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編制管廊管線維護計畫,建立管線定期巡查制度,並接受管廊管理單位監督檢查;
(四)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要求並制定施工方案;
(五)保障入廊管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活動:
(一)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五)建造建(構)築物;
(六)其他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信息和檔案管理
第四十七條地下管網信息管理應當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地下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並組織相關部門及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已有的地下管線開展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地下管線專項普查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有關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市地下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九條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數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所屬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並與市地下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接,做到信息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五十條市地下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條地下管網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工程建檔手續。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要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五十二條地下管網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驗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檔案。
市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的工程檔案認可檔案。
第五十三條地下管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符合規定的,取得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檔案。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檔案歸檔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其納入市地下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四條地下管網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管線,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報告。
市規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數據資料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五十五條地下管網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地下管網相關信息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網工程檔案,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查閱、利用地下管網信息系統,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查閱手續。
第五十七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網檔案資料應當同時報市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管網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檢查地下管網規劃、建設和管理的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等情況。
第五十九條地下管網用地範圍內形成的違法建(構)築物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拆除,相應費用由建(構)築物所有人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違法建(構)築物的所有人對違法占壓地下管線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
未經批准擅自建設地下管網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相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條地下管網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網的日常管理,確保地下管網的安全運行。
第六十一條地下管網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通信地址,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地下管網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諉。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下管網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跟蹤測量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履行日常維護管理職責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危及地下管網安全行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城市管理、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網建設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古交市、清徐縣、陽曲縣、婁煩縣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二條軍事專用地下管線、保密專線、企事業單位自用地下管網的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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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網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加快,城市地下管網規劃滯後、多頭管理、標準不一等問題突出,導致“馬路拉鏈”、管線事故、道路積水等問題時有發生,給市民生活、交通出行和市容環境等造成了一定影響。
為此,山西省太原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2月30日審議通過了《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網條例》。近日,該條例獲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並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應建地下管網綜合協調製度
為解決地下管網規劃滯後、多頭管理等問題,保障地下管網工作有序開展,充分發揮各部門單位的職能作用,條例第四條規定,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條例第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管網綜合協調製度,協調解決地下管網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並在第六條和第七條明確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單位的具體分工和職責。
規劃、建設是地下管網管理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障,為了科學統籌地下管網建設工作,條例規範了地下管網統籌建設的相關制度。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網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計畫,並與城市道路建設計畫相銜接和協調。並在第三十一條對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市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制定地下管線安全應急預案進行了規定。
條例還在第三章中針對毗鄰管線保護、非地下管線建設單位行為、架空線纜管理、地下管線的升級改造、廢棄管線及避讓處置等作出了規定。
創新地下管網維護管理模式
為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解決敷設有大量管線的管溝維護監管主體不明確問題,避免盜用管溝現象發生,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與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地下管線管理單位協商,創新地下管線共同維護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線維護管理水平。
為改變因地下管線檔案不全、不準而造成的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的被動局面,切實發揮信息檔案對城市綜合管理的動態作用,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數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所屬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並與市地下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接,做到信息及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條例第五十條明確,市地下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
應推進綜合管廊標準化建設
為了統籌各類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解決反覆開挖路面、管線事故頻發等問題,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在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要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而對於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應當優先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政府應當推進綜合管廊標準化建設,實行統一的設計、建設施工標準和技術規範,提高綜合管廊的工程質量和安全水平;建立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入廊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參與綜合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政府應當最佳化社會資本建設、運營綜合管廊的契約管理,確保社會投資主體獲得合理穩定的回報。條例還對綜合管廊的建設、維護、使用等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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