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於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共八章五十六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 發布機關:淄博市第十四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6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發布

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信息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管道線纜和地下綜合管廊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建於地下用於容納兩類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以及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統籌建設、屬地管理、分工負責、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並將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維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綜合管理工作。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協調工作,負責做好地下管線基礎信息普查、檔案信息管理和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維護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規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各自職責,對地下管線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等工作實施行業監管。
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相關單位和企業做好通信、廣播電視網路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工作,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水利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地下管線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涉及地下管線的水利水電施工和監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供水管網工程及設施的規劃、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供水管線事故搶險救援預案等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管線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包括工業園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長輸管道安全保護和城鎮燃氣管道除外)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和安全監督管理,居民生活集中供熱工程的規劃、建設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燃氣、供熱事故搶險救援預案等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業壓力管道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工作。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城市雨水、污水管線建設工程的規劃、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雨水、污水事故搶險救援預案等工作。
油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途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工作。
第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所屬管線的建設、運行維護、質量和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
第九條 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水平。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和探測。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地下管線的義務,有權對損毀、侵占、盜竊、破壞地下管線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規劃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和綜合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並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城市軌道交通等規劃相銜接。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將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和綜合規劃的控制要求納入規劃內容。
第十二條 編制和實施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同步埋入地下;
(四)城市建成區內現有的架空通信、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路,應當埋入地下;超過110千伏等級電力線路,應當配合城市建設逐步埋入地下;
(五)新建管線避讓已建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口徑管線避讓大口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可彎曲的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的管線;
(六)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淨距、垂直淨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淨距,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以及從事地下開挖、爆破、鑽探等活動前,應當到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查詢建設區域內的地下管線數據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數據資料,組織現場詳查,形成現狀資料。無數據資料或者資料不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探測,形成現狀資料。形成的現狀資料,應當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牽頭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立項、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經規劃許可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驗線並出具驗線報告,符合規劃要求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驗線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核心發驗線確認書。建設單位收到驗線確認書後,方可開工建設。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設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制定本單位下一年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計畫,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七條 下列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一)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樑和河道建設工程涉及地下管線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各類園區和公共建築涉及地下管線的。
建設單位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後,應當將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基本概況信息上傳至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信息溝通平台。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後,應當組織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對毗鄰地下管線相互關係、安全防護等事項進行會商、會簽,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應當對會商、會簽進行協調。
非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對毗鄰地下管線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組織會商、會簽。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公用事業等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牽頭同步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以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現狀資料;
(二)制定地下管線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
(三)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四)同步敷設地下管線金屬標識和信標;
(五)監督測繪單位完成地下管線覆土前測量和竣工測繪;
(六)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道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施工管理措施和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設定安全圍欄、施工標牌和警示標誌;
(二)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施工;
(三)損壞毗鄰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並報告管線權屬單位和有關部門;
(四)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者圖紙標註與現狀資料不符的,應當立即報告建設單位;
(五)非開挖施工敷設地下管線的,應當繪製軌跡圖,標註起點和終點坐標、走向、軌跡以及埋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範、設計檔案和監理規範的要求,對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設管線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徵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影響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由施工單位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建設過程中,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製作聲像資料。
地下管線覆土前和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工程測繪。
建設工程聲像資料製作、測繪費用,應當計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需要分段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網路和其他專用通信網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省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對地下管線運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在地下管線運行維護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評估運行狀態,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工作,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的地下管線;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介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
(四)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工作機制,定期排查地下管線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隱患實施動態監控;
(五)制定本單位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按照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管線事故後,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並向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同時向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搶修需要挖掘道路、影響交通或者占用綠地的,還應當同時通知道路、公安、交通運輸、園林等主管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搶修後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自搶修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信息資料報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占壓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擅自在地下管線上方進行爆破、鑽探、挖掘作業;
(三)盜竊、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
(四)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破壞、損毀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誌;
(五)排放、傾倒腐蝕性物質;
(六)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七)擅自接駁、改裝、拆除地下管線;
(八)其他危及管線安全和妨礙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廢棄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報經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批准,予以拆除,並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不能拆除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處置。
廢棄的地下管線拆除或者安全處置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拆除、安全處置的有關資料向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備案,並報告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
第五章檔案和信息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標準統一、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安全保密、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地下管線探測及信息化技術規程,組織基礎信息普查和補測補繪,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並及時將普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錄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探測及信息化技術規程,建立並維護各自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實現與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的數據共享,並對其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於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以前,向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報送更新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並對信息數據的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簽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責任書。
建設單位應當自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移交竣工檔案,同時提供測繪成果、聲像資料以及竣工檔案的電子文檔。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應當自接收竣工檔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城建檔案接收證明書。建設單位移交的竣工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服務。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信息數據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地下綜合管廊
第三十六條 地下綜合管廊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管理工作。
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城鎮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或者為地下綜合管廊預留規劃空間。
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提升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應當優先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第三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多種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入廊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優先參與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運營單位由市、區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委託或者其他方式依法確定。
第四十條 在地下綜合管廊建成區域,除因技術要求無法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外,各類管線應當全部納入地下綜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
第四十一條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管理;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以及日常管理。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並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相互配合,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入廊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向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由供需雙方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驗線確認書,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同步敷設地下管線金屬標識和信標的,以及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工程測繪將地下管線覆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設定安全圍欄、施工標牌和警示標誌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損壞毗鄰管線未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六個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監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徵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設管線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且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或者未進行安全處置的,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管線未備案、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移交竣工檔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依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是指城市道路。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管理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長輸管線和企業內部地下管線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並經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敷設地下管線缺乏統一規劃、各自為政的局面可望終結。
根據條例,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和綜合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並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城市軌道交通等規劃相銜接。
編制和實施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應當遵循若干規定,比如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同步埋入地下;城市建成區內現有架空通信、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路,應當埋入地下;超過110千伏等級電力線路,應當配合城市建設逐步埋入地下等。
針對建設單位的規定方面,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以及從事地下開挖、爆破、鑽探等活動前,應當到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查詢建設區域內的地下管線數據資料;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牽頭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立項、規劃許可手續。
經規劃許可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測繪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驗線並出具驗線報告。建設單位收到驗線確認書後,方可開工建設。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制定本單位下一年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計畫,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
敷設地下管線缺少統一規劃,權屬單位各自為政,常常是路已經修好了,又要去扒開路面敷設管線,這樣造成的問題很多,如道路揚塵、誤傷其他管線、維修不便等等。解決此類問題,統一規劃很重要,同時,建設綜合地下管廊是最好的選擇。建綜合地下管廊投資大,但從長遠看,是符合城市發展方向的。
新頒布的條例對綜合地下管廊建設作出了一些規定。比如,城鎮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或者為地下綜合管廊預留規劃空間。
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提升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應當優先建設地下綜合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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