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棗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規範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共五十條,2017年3月15日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棗莊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棗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規範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檔案信息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道線纜、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和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漁業、安全生產監管、人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建設、運行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技術規範。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程式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
建設工程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契約書》,查詢施工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檔案,並進行現場核查形成現狀資料;地下管線資料不明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探測,形成測繪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工程施工圖和《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契約書》。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放線,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核准的地下管線管位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審批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核實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擬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計畫,於當年年底前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統籌協調建設維護需求,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年度綜合建設計畫。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工程年度綜合建設計畫組織實施;未列入年度綜合建設計畫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相協調,與道路同步設計並實施地下管線工程;新建橋樑、隧道需敷設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應當與橋樑、隧道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特殊情況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相應管位。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壓、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道路占壓、挖掘審批手續,並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
新建、擴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各區範圍內報棗莊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範圍內報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持施工圖設計檔案,到專業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審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涉及公路、鐵路、交通安全、河道、航道、綠地、文物和軍事等設施的,應當徵求相關管理單位的意見或者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送相關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確認。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認為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回復;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現場詳查確認地下管線現狀或者組織相關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會商。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施工時間、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有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檔案與既有地下管線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停止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對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徵求有關單位意見,並採取專項保護措施。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並承擔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對因地下管線現狀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的損壞,有關損失和搶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工程竣工檔案資料,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竣工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註或者在規定位置設定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裝置、金屬標識、電子標籤等輔助探測裝置。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相應的技術規範要求進行。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測量數據檔案和工程測量圖;非開挖施工的,應當繪製地下管線軌跡圖,標註地下管線的穿越起點和終點坐標、軌跡、敷設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線工程測量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採用管道視頻、聲納成像法等技術手段檢測管道安裝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取得預驗收認可檔案。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驗收認可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並於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動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協商實施方案,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制度,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二)對地下管線進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定期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監控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
(四)建立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工業開發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遷移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變更、遷移或者廢棄的,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
遷移、廢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在批准廢棄之日起3個月內清除;逾期不能清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進行無害化處理,待建設工程擴建、改建或者大修時,一併予以清除。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管線工程行政許可的後續監管。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和擅自占用、遷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蝕性等物料、氣體;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發生地下管線安全事故後,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履行事故報告職責,並按照預案進行搶修;需要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補辦批准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五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地下管線數據標準和規範,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機制。
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專業地下管線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的共建共享。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專業地下管線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與全市地理信息系統、數字城市、智慧城市等實現對接。
第三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於普查、測繪結束後30日內將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和檔案信息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將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以及其他應當歸檔的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建築工程建設單位移交建築工程竣工檔案時,應當一併移交建築工程地下管線綜合竣工圖等檔案資料。
因搶修、遷移、改動、廢棄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線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狀況等屬性信息發生變化的,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並移交相關資料。
建設單位和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原有地下管線已形成的專業地下管線現狀圖、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檔案。對已建成而未有檔案資料記錄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負責查明管線現狀,進行補測補繪。
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檔案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移交。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變更、遷移、廢棄、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完善地下管線專業圖,並在管線變更、遷移、廢棄之日起30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成果、工程竣工檔案以及地下管線變化信息及時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六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城市新區、園區、成片開發區域、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同步建設。
第三十八條 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全部納入綜合管廊;因技術原因、或者與外部用戶連線的地下管線無法納入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的運營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日常管理由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負責,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支付管廊使用費。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全市綜合管廊使用費的指導意見。
第四十一條 採取特許經營、財政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推動綜合管廊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建設,支持綜合管廊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提供系統、規範的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遷移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變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關資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向規劃、設計、施工單位提供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在建設過程中發現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未及時報告的;
(三)未按照要求設定相關標識或者輔助探測裝置的;
(四)未經測繪將地下管線覆土的。
第四十六條 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不履行維護職責,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工業企業內自備地下管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7年4月27日上午10點,針對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棗莊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城建檔案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棗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辦法》是針對棗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制定的市政府規章,重點圍繞理順地下管線管理體制,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解決馬路“拉鏈”、提高檔案信息歸集率等突出問題。
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程式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工程施工圖和《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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