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開封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四章城市綜合管廊
第五章運行維護管理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地下
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城市綜合管廊。
本辦法所稱城市綜合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範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地下管線、軍事和鐵路專用地下管線、油氣輸送管道、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等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綜合協調、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重大事項。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統一規劃管理。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占道、挖掘城市道路作業及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網接入城市管網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通信、國土資源、財政、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文物、公安、人防、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鼓勵城市地下管線單位採用先進技術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有關主管部門對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維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
市政專項規劃中的城市地下管線規劃依職責分工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八條城市地下管線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下列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依附於現狀城市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二)結合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側綠化帶內或者在規劃確定的輸電、輸氣等管線走廊內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四)城市綜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地下管線工程。
與道路、橋涵等建設項目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同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穿越鐵路、軌道交通、地下建築、河道、溝渠、綠地、文物保護區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審查意見,並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線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驗線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測繪報告。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依據竣工測繪成果,按程式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並同時向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單位報送竣工測繪成果等測繪基礎數據。
第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組織制定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建設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和道路的建設時序。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景觀路以及景區、重點功能區內部道路,應當實行管線入地,其地下管線附屬設施,採取隱蔽方式設定。
城市建成區現有架空電力、通信等線路應當逐步改造,入地敷設。
第十五條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需要占用綠地、河道等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本市建立施工掘路總量控制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因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確需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市、縣(區)人民政府核准前,應當徵詢社會公眾意見。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事先經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與道路、橋涵等建設項目同步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告知擬實施項目的有關情況,並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方案相銜接。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服從整體工程同步建設進度安排。
第十八條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劃要求和實際需要預留用戶支管,用戶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十九條城市地下管線施工過程可能影響鄰近城市地下管線、人防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發現不明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告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現狀資料不符時,應當及時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測繪單位查明管線性質、權屬,並將信息資料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建設城市地下管線時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要求,設定地下管線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第二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章城市綜合管廊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空間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
城市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對未來基礎設施容量、城市地下管線入廊敷設和引出支線的需求,為城市地下管線入廊敷設預留空間容量和接口。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穩步推進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城市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綜合管廊經營單位負責城市綜合管廊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開發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條城市綜合管廊的建設應當滿足規劃設計的要求,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確保各類入廊管線安全、有序、高效、節能地建設和運行。
城市綜合管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供電、照明、監控、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
第二十六條城市綜合管廊應當集中管理、統一運營和維護。
已建設城市綜合管廊的區域,除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無法納入城市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線的管線外,該區域內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專項規劃要求進入城市綜合管廊。
城市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可以通過租賃等方式取得綜合管廊使用權,合理分擔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維護費用。
城市綜合管廊經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
城市綜合管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確保入廊管線運行安全。
第二十七條本市建立城市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區制度。城市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區範圍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綜合管廊安全運行需要共同劃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害城市綜合管廊安全的,應當事先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並與城市綜合管廊經營單位簽訂保護協定,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地面堆卸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周邊河道清淤、駁岸與水利施工修建、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挖掘道路、公路;
(五)建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
(六)地質勘探、軌道交通建設、人防設施建設;
(七)堆放或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放射性的物質;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進行專項檢查,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所屬城市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負責,並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控,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正常運行;
(四)按照應急預案處置城市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五)建立城市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應當編制城市地下管線應急防災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城市地下管線發生故障、災害需要緊急搶險排危時,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時修復,同時通知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並在24小時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危及公共安全的廢棄城市地下管線,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城市地下管線進行工程建設;
(二)損壞、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在城市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放射性的物質等;
(五)擅自接駁城市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共享互通、即時互動、動態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線基礎信息平台,及時將城市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等信息輸入系統,實現動態更新。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地下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建立本單位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更新、存儲管線信息,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專業管線信息資料,並對報送信息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測量信息資料。
城市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發生變化的,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後1個月內將更新後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因規劃、設計、建設、維護、管理需要,需要查閱、利用相關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報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測量信息資料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3月7日,開封日報7版原文刊登了《開封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據了解,《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實施,是我市首部關於城市地下管線方面的規章,標誌著開封市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將有章可循。《管理辦法》刊登以後受到市民廣泛關注,就市民關注的一些問題,日前記者採訪了市城鄉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陳泗。
記者:《管理辦法》出台有何意義?
陳泗:《管理辦法》的施行,為推進我市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礎,為規範和促進地下管網的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運營能力提供保障,對進一步推動我市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經濟強市將發揮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記者:《管理辦法》中的城市地下管線是指什麼?
陳泗:《管理辦法》中的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城市綜合管廊。
記者:這項《管理辦法》的實施,為我市城市地下管網建設帶來哪些積極影響?能夠解決哪些問題?
陳泗:《管理辦法》的實施,對加強城市地下管網的建設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減少資源浪費、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於保障城市安全。加強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管理,能夠提高管線安全建設和運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二是有利於減少資源浪費,提高運行的水平。加強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管理和老舊管網改造,能夠提高管網運行質量,減少城市地下管網“跑冒滴漏”,避免資源能源大量浪費。
記者:有讀者表示,有些馬路上補得一塊一塊的很影響美觀,針對俗稱的“拉鏈馬路”問題,《管理辦法》有哪些規定?
陳泗:建設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因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確需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市、縣(區)人民政府核准前,應當徵詢社會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