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經2015年2月15日東營市七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15日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管理、建設管理、維護管理、檔案與信息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7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東營市人民政府
  • 文號: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 失效時間:2020年3月3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號
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2月15日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東營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趙豪志
2015年2月15日

管理辦法

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包括石油、天然氣管線)等地下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檔案與信息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綜合管理、分工負責、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中心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動態管理和數據共享工作。各縣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安監、城市管理、質監、公路、油區管理、人防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地下管線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做好地下管線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其所有的地下管線運行安全負責,建立地下管線巡護管理制度和隱患排查制度,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訂檔案移交契約。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
(三)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鋪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於覆土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規劃驗收或者規劃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編制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相協調。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專業地下管線建設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同步建設,併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3年內原則上不得挖掘敷設管線。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道路、新區建設和集中連片的舊城改造,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優先採用綜合管廊技術;無法採用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技術規範要求進行。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建(構)築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編制地下管線安全監護方案;
(二)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留管位;
(三)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線保護工作;
(四)協助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落實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施工現場設定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誌;占用道路的,夜間設定燈光和反游標識;
(三)制定保證施工區域地下管線安全的措施;
(四)按照技術規範和經批准的位置、範圍、管徑、材質、工藝、時間段等有關要求組織施工,設定地下管線標誌;
(五)施工中發現可能對毗鄰地下管線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通知管線權屬單位進行現場監護;對地下管線造成損壞的,應當立即停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和處置,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六)發現地下管線未建檔或者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圖,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聲像資料,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工程測繪,將形成的數據檔案和工程測繪圖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未進行聲像製作和工程測繪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聲像製作、測繪,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地下管線工程的聲像製作、測繪、探測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配備專門人員進行日常巡護,定期檢測維修,強化監控預警,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材質落後、存在事故隱患的地下管線進行維修、更換和升級改造,對存在塌陷、火災、水淹等重大安全隱患的地下管線進行專項治理。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園林綠化等地面設施進行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先行破路搶修,並做好交通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及時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路面傾倒污水,向地下管線中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檔案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歸集地下管線信息資源,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根據地下管線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信息子系統,並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共享地下管線相關普查數據,推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與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實時監控地下市政管線運行狀態,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相關權屬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檔案預驗收意見書;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檔案。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檔案。
第三十條 已建成而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檔案資料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查明管線現狀,形成專業管線現狀圖、竣工圖、竣工測繪成果及其電子檔案,並及時移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已建成的地下管線遷移、更換或者廢棄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自工程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補充後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移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應當辦理相關手續,並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及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行政管理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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