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已經濟南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地下管線(以下簡稱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在我市城市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捷運、公園、廣場等區域建設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溝)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權責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市發展改革部門將地下管線建設改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和旅遊、應急、保密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確、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各地下管線主管(協調)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實施全過程監管,強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各區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本轄區區級投資建設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
地下管線的建設、產權、施工等單位按規定做好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確保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第六條 鼓勵在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應急防災等工作中廣泛套用先進技術,大力推廣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積極推廣5G、智慧型化監測等先進技術在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中的套用。
第七條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資金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管線投資運營。鼓勵外資和民營資本設立以投資地下管線為主的產業投資基金。
第二章 規劃計畫管理
第八條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協調)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各類管線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覆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匯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各類管線專項規劃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等政策檔案要求,做好我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報批工作。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組織搭建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並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和專業管線建設計畫,建立地下管線建設滾動項目庫,編制年度建設計畫。年度建設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承擔出資責任的地下管線建設項目,按程式納入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和年度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區地下管線主管(協調)部門應當制定本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由各區牽頭部門匯總後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城市道路紅線內的地下空間資源利用和相關設施建設工作。水務部門負責對排水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與道路、橋涵等城市基礎設施或其他建設項目同步實施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擬實施項目情況提前告知相關管線行業主管(協調)部門和管線建設單位。
依附於主體工程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依據管線綜合規劃和管線建設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服從主體工程進度安排。需暫緩建設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報管線行業主管(協調)部門批准,實施主體工程建設時按照規劃要求預建管道或預留地下管線位置;需提前建設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編制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方案,做好施工現場的交通組織,落實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要求。
地下管線占用城市道路用地的,用戶支管應當根據道路兩側規劃用地及現場具體情況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以外。管線建設單位在制定管線建設方案時,應當最佳化管線敷設方案,儘量減少在新建城市道路快車道下設定各類地下管線。受建設條件、規模等限制,需在快車道下敷設地下管線的,應當儘量減少檢查井數量,檢查井蓋應當避開車行道輪跡線。檢查井的材料、施工工藝應當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要求。
各行業主管(協調)部門應當指導管線建設單位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其他主體工程的年度建設計畫和管線綜合規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建設計畫同步實施。
第三章 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實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各管線行業主管(協調)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溝槽(基坑)開挖、回填等設施施工過程加強監管。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工程,有條件的可同步安裝管線智慧型化監測設備。排水管線工程執行內窺監測制度。
第十二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其委託單位)查取該地段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現狀資料,用於方案及施工圖設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方案設計等地下管線相關資料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現狀資料缺失,需重新探測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探測。探測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應當真實、準確,探測成本納入工程造價。重新探測的元數據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歸檔,同時完善地下管線相關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設計方案等材料,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可與主體工程一併提交材料。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關規定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確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豎向標高和規模的,應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委託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對地下管線(含管線智慧型化監測設備)開展工程設計,並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審查。施工過程中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管線建設單位重新辦理審查手續。
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各管線產權單位依據管線專項規劃提出建設需求。已編制管線專項規劃但尚未研究確定的,應當將建設需求報管線行業主管(協調)部門審核。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匯總建設需求後,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線綜合規劃開展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管線建設單位按規定開展地下管線設計。
因項目建設引起的地下管線遷改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地下管線綜合設計,制定遷改方案,並報管線產權單位研究同意。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範、標準且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施工。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實施工程施工發包。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應當推行工程監理制度,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執行。
第十八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畫安排項目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主體工程敷設地下管線:
(一)按照年度計畫,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
(二)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弱電和通信),且能滿足規劃需求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未滿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5年的;
(四)已建設綜合管廊且管線應當入廊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挖掘的。
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城市道路的,管線行業主管(協調)部門需報經市政府批准。因應急搶修、污染治理、病害修復等實施,無法納入年度計畫管理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並按要求完善信息、檔案等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施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需核實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按照既有地下管線保護協定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等設計檔案組織施工。
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依附於城市基礎設施等主體工程,同時涉及新建和遷改的地下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按照管線綜合規劃和管線綜合設計協商制定實施方案。如有其他因項目建設導致地下管線永久性遷改的情形,應當依法依規辦理遷改手續。
建設、改造地下管線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經相關審批部門批准。管線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要求恢復道路。涉及開挖、刨掘現有綠地的,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的方案覆土、復綠;占用現有綠地的,應當經相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責任。
(一)施工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地下管線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地下管線工程或者採購設備的質量負責。
(二)工程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落實施工過程中保護地下管線的相關責任。
1.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項目竣工資料。
2.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地下管線安全。勘察、設計單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設計檔案,應當詳細說明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情況。
3.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充分考慮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情況,制定保障地下管線安全的具體措施。
4.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相關管理人員責任落實到位。對施工過程中可能損害地下管線的,應當採取專項保護措施,避免盲目開工、冒險施工。
5.施工單位在施工開挖前應當對現狀管線挖探覆核,如地下管線資料有未標註或標註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6.監理單位應當深入現場,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線保護的技術措施。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危及地下管線的隱患時,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及時報告管線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協調)部門。
第四章 工程驗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測繪單位按規定竣工測量,形成竣工測量成果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入土兩端預留測量條件,測繪單位應當及時採用物探法或慣性定位法等實施測量,提供準確的實際竣工圖。採用非金屬材質建設的工程應當同步布設電子標誌器、金屬示蹤線。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符合標準的測繪圖,經規劃核實後,按照“多測合一”聯合驗收有關要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地下管線接收等有關單位實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參與驗收的單位應當完善移交手續,落實相關責任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接收單位(以下簡稱接收單位)是指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或依據有關法規(含授權)履行相應管線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單位。接收單位不得無故拒收其參與驗收且驗收合格的工程。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管線建設單位與接收單位應當在20日內完成工程移交手續。
土地熟化項目可分期移交,移交進度與地上工程同步,確保地上工程交付後可正常使用。
第五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管線產權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自主經營或依法轉讓租賃。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組織1次運維檢查,可採取抽查、第三方巡檢、組織各管線產權單位自查自檢等方式。檢查結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作為下一年度制定管線維修計畫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管線產權單位對地下管線安全運行負責,接受本行業主管(協調)部門監督檢查。落實年度維護經費,做好工程維護管理和設施維修更新,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確保工程、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建立地下管線工程使用安全責任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必要措施,嚴格防範火災、水災、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以及危害環境的各種污染物產生。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加強維護管理,建立維修、養護工作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完善地下管線配套安全設施,確保與地下管線同步設計、施工、交付使用。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登記、定期清查所屬地下管線,消除安全隱患,及時清查、清理存在安全隱患、污染土壤等問題的廢棄地下管線。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運維檢查中發現的“無主”地下管線、占壓地下管線的建(構)築物等情況,應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予以處置。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成立地下管線專營管理機構,從事地下管線的日常維護和運營質檢。鼓勵管線產權單位採取購買服務或委託專營管理機構等方式對地下管線實施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城市窨井蓋管理,在窨井蓋上標明產權單位、窨井用途和行業標誌,做到信息可追溯。落實維護管理責任,採用防墜落、防位移、防盜竊等技術手段,避免窨井傷人等事故發生。
井蓋設施(含井蓋及井筒等相關設施)的管理、巡查、維護、更新由其產權單位負責。因管線故障引起的道路塌陷等病害由管線產權單位負責維修;因道路建設引起的管線故障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第六章 檔案及數據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移交相關檔案資料,將測繪成果上傳至信息平台。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排水管線工程(如有)內窺檢測資料;
(四)窨井點位及窨井蓋的信息資料;
(五)其他應歸檔的檔案資料,包括電子檔案、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線主管(協調)部門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
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檔案歸檔規範》要求。
第三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數據更新和運維管理,並將有關信息同步推送信息平台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完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實時儲存、更新地下管線信息,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並預留與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及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接的數據接口,實現數據同步共享。
各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之間應當逐步擴大共享服務範圍,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採取簽署協定方式確定信息共享辦法,實現全市地下管線信息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三十一條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統一數據標準對竣工測量成果和普查、補測補繪成果實施收集存檔,及時報送行業主管(協調)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並對檔案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和使用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鑑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積極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源,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化模型,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七章 地下綜合管廊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承擔城市道路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具體工作。地下綜合管廊參照地上公共設施相關規定辦理產權證,接受主管(協調)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建設項目計畫和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資金,加大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廊。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並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建設規劃,以及各管線建設單位的使用需求,合理確定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儲備制度,結合道路建設計畫,明確綜合管廊項目的滾動計畫和年度建設計畫,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第三十六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素,因地制宜、統籌協調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鼓勵在地下綜合管廊同步安裝管線智慧型化監測設備,建立智慧型化監測系統。
第三十七條 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用標準由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建設單位協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成立地下綜合管廊專營管理機構。鼓勵管廊產權單位採取購買服務或委託專營管理機構等方式對地下綜合管廊實施維護管理。
運營單位負責管廊及其附屬設施(含管線智慧型化監測設備)的運營管理,並為日常維護、搶修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各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產權、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測繪、使用等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因地下管線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維護等問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地下國防通信管線以及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範圍內的非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地下管線,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商河縣、平陰縣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