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告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7日
細則全文
《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
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園林城市,根據《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縣區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綠化主管部門每年應根據全市年度綠化工作計畫向各縣區下達綠化任務,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縣區綠化建設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市、縣區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損綠毀綠舉報熱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堅持新城區綠化拓展與老城區綠化提升並重,結合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通過拆遷建綠、拆違還綠、破硬增綠、增設花架花缽等形式,加強城市中心區、老城區等綠化薄弱地區的園林綠化建設和改造提升。違法違章建設和臨時性建築拆除後的地塊優先用於綠化。
第五條 城市綠地應當均衡布局,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見綠、500米入園”的要求,最佳化城市綠地布局,均衡布局公園綠地。倡導文化建園,加大對地域、歷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園文化品位和內涵。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塊建設“口袋公園”,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間。
第六條 縣區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居住區綠地指標和質量的監督,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綠地指標和養護質量定期進行測評,將測評結果通報有關單位,並向本級政府報告。
加強對老舊小區綠地的提升改造,結合居民使用需求,通過增加植物配置和遊憩、健身設施,完善居住區綠地的生態效益和服務功能。
第七條 城市綠化應堅持適地適樹,以本土化樹種為主,突出區域化特色。通過科學配置,營建以喬木為骨幹的復層植物群落,並將速生與慢生樹種比例搭配,做到樹齡長短結合,形態各異。大型公共綠地和重要道路節點應適當增植常綠樹種和花灌木,達到“三季有花、四季見綠”的景觀效果。山體綠化注重植物的季相變化,加大彩葉樹種種植,突顯“一季一景”的景觀特色。
市區應減少使用有飄絮等嚴重影響環境質量的樹種,主城區人員活動密集區不宜栽植楊、柳、法桐等飄絮樹種,確需栽植的應選擇優良雄株或改良品種,原有飄絮樹種應結合樹木更新逐步更換。
堅持普遍綠化和重點美化相結合,綠化主管部門應組織做好重要節假日花卉布置,創造優美環境。
第八條 加強城市道路綠化隔離帶、道路分車帶和行道樹的綠化建設,增加喬木種植比重,增強遮蔭防護效果。
城市道路斷面設計應當有利於林蔭路建設,分車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m,主幹路上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宜小於2.5m。
行道樹樹池規格應嚴格執行設計規範,大規格喬木應適當加大樹池規格。
城市主次幹道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採取開放式綠化,拆除實體圍牆,改造為植物綠牆。
第九條 加強城鄉大環境綠化,結合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並依託山體、水系、濕地、林地等建設綠化隔離帶、綠道、綠廊等,強化城鄉之間綠色生態空間的聯繫。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中的綠地率經審查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建設單位應在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建設面積相等、類型相同的綠地;不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繳納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收取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市綠化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城市綠化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綠化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符合申報條件的,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 綠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持相關材料到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整改通知書。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與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一致,並達到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及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綠化工程未經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匯總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驗收情況並報送綠化主管部門,由綠化主管部門在報紙、網路等媒體進行公示。對質量監督驗收不合格的綠化工程和施工企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饋,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園林企業信用系統進行管理。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城市綠化項目招標人,應將從業單位的信用狀況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之一。
第十五條 對城市建成區待開發建設用地及閒置土地,建設單位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覆蓋。
對城區公共區域、鐵路公路兩側、城區河道兩側、單位庭院及居住社區可綠化的裸露土地,相關責任主體應當進行綠化。其它裸露地面,由管理單位或者使用權人負責綠化。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社區居民開展樓(房)頂綠化和垂直綠化。樓(房)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安全和園林工程規範。
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建築牆體、道路護欄、立交橋及高架橋橋體等建(構)築物實施垂直綠化。
第十七條 市、縣區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樓(房)頂綠化和垂直綠化的建設標準進行指導檢查。
樓(房)頂綠化、垂直綠化及沿街單位開放式綠化實施情況列入“花園式單位”、“花園式小區”評選條件。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按要求實施樓(房)頂和車庫頂綠化的,樓(房)頂和車庫頂綠化面積可按以下比例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高度12米(含)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樓(房)頂和車庫頂綠化面積總量不得超過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確定的附屬綠地面積的20%;高度12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超過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確定的附屬綠地面積的10%。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50%計算綠地面積;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40%計算綠地面積;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30%計算綠地面積;
(四)覆土厚度不足0.5米的,不計算綠地面積。
第十九條 新建城市綠地經驗收合格後,具備條件確需移交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專業養護的,建設單位應在落實養護經費的前提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移交縣區綠化主管部門,並簽署移交備忘錄。縣區綠化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養護責任單位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綠地養護管理質量標準,建立養護管理巡查制度,發現綠地缺損應及時修復,確保城市綠地完整。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修剪技術規範對樹木進行修剪管理,保持冠型完整,非因安全應急和樹木移植、更新等特殊原因,嚴禁抹頭式修剪。
城市綠地、行道樹樹池內禁止堆放含有融雪劑的冰雪,相關部門施灑(撒)的融雪劑應距綠化帶兩側路沿石1.5米以上,人行步道除雪作業嚴格控制融雪劑使用量。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綠化樹木與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按照《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CJJ75-97)執行。
因城市建設確需在其它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徵求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在新建綠地或者規劃綠地區域內進行地下設施建設的,地下設施上緣應當低於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緣覆土厚度不得少於1.5米,並應當符合相應技術規範。設施廢棄的,建設單位應徹底清理地下設施基礎,及時恢復綠化。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占用、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需要移植樹木的,或者其他經批准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按照管理責任由縣區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其中在市屬公園和風景名勝區內的,由相應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相關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申請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製作告示牌,並將許可的主要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縣區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社會單位和個人可參與建設管理的綠化項目及認養的綠地、樹木等,並在每年春季綠化前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可以投資方式參與公園綠地建設與管理。投資者與建設單位可通過協定約定自行建設,但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劃要求和建設單位認可的設計方案執行。投資者依法享有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捐資建設管理城市綠地的,應與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簽訂捐資協定。捐資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冠名權,冠名期限不超過2年。
第二十六條 認養城市綠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城市綠地所在縣區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與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簽訂認養協定,明確認養方式、期限和養護標準。城市綠地認養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權,冠名期限不超過認養期限。
第二十七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應當為捐資、認養城市綠地的單位或個人設立冠名標誌,標誌設定應與城市綠地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工養護。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按下列分工確定:
(一)城市道路、街頭綠地、城市廣場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縣區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養護。
(二)風景名勝區、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或公園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用地單位負責養護。
(四)城市居住(社)區、居民院落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所有權屬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養護。
(五)集體所有制土地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所有權屬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養護。
(六)鐵路、公路、河堤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第二十九條 古樹名木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市、縣區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古樹名木保護以及養護補助。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縣區綠化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
第三十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技術規範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正常生長。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因養護不力,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死亡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養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實施。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長勢瀕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報告綠化主管部門,並按照綠化主管部門要求實施搶救、復壯;搶救無效死亡的,由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後予以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在古樹名木樹冠外緣以外5米區域內,應保持土壤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挖掘取土、鋪埋管線、堆放雜物、傾倒有害廢渣廢液、焚燒及修建建(構)築物等活動。保護範圍內現存的建(構)築物危及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生存的,應當依法拆除。
第三十三條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由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制定移植保護方案,並指定專業隊伍進行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綠化主管部門應配合城管執法部門現場處置占用、損害城市綠地等行為,並嚴格執行有關賠償和處罰規定。對涉嫌私砍亂伐、占綠、毀綠等違法犯罪行為,可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機關協助調查。
第三十五條 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內禁止新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違反規定的,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不停止違法行為或不恢復原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