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為加強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具有泉城特色,環境優美、文明整潔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園林綠化的規劃
  •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 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條 凡本市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第三條 全市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都應大力組織全民義務植樹和美化環境的活動。
對園林綠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園林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濟南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園林綠化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區、縣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地詳細規劃,依據《濟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規劃主管部門和園林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濟南市城市總體規則》中確定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占用。市人民政府認為確需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指標,本世紀末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當達到五平方米,綠化覆蓋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城市園林綠化遠景規劃,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當達到八平方米,綠化覆蓋率應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第九條 一切建設項目都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要求留足綠化用地。新建城市主要道路的綠化用地,不得低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舊城改造區的綠化用地,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住宅區和新建中、國小校的綠化用地,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新建醫院、療養院、大專院校、科研單位、部隊營區和冶煉、化工、水泥生產單位的綠化用地,不得低乾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各主管部門在審批計畫、設計、施工時,應嚴格執行。
第十條 園林建設應以植物為主。庭院專用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得低於綠化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公園的植物種植面積,不得低乾公園總占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含水面);園林建築小品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綠化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一條 開發新區和改造舊區的工程投資中必須包括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綠化。綠化任務應在建設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由園林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經園林主管部門批准可延期至建設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十二條 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專用綠地、防護綠地和重點建設工程的綠化設計,必須符合有關設計的要求,經園體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綠化施工手續。
第十三條 凡從事園林綠化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市園林主管部門批准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園林、林業、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有條件的單位,應大力開展民眾性的苗木生產,逐步實現苗木自給。城市園林苗圃用地,應為城市建成區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
第十五條 花草樹木的選擇,應適應本地條件,品種多樣化,提倡選用當地苗木,引進外地品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植物檢疫。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由園林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各單位建設的公園、防護林帶、專用綠地以及陵園綠地由各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由園林主管部門確定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為保證園林植物生長繁茂,要切實搞好養護管理,適時鬆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蟲害。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樹木 ,歸園林部門所有;各單位在其管界內種植養護的樹木,歸單位所有;個人投資在自住房屋的庭院內種植養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內的所園林樹木,不分權屬, 一律不得擅自砍伐,確需砍伐的,必須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砍伐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胸徑二十厘米以下,一處一次一至五株的,由所在區園林主管部門審批;砍伐胸徑二十厘米以下,一處一次六至二十株或者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批; 砍伐一處一次二十株以上的,不論胸徑大小,一律由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二)砍伐縣城規劃區內的樹木,一處一次二十株以下的由縣園林主管部門審批; 超過二十株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其他建制鎮規劃區內的樹木,一處一次五株以上的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五至二十株的由縣園林主管部門審批,二十株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規定向樹木所有者支付補償費外, 還應當在園林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補栽相當於砍伐數量五倍的樹木,補栽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第二十條 單位或居民搬遷時,應將其所有的樹木移交給遷入戶。遷入戶應向樹木所有者支付樹木補償費,補償費的數額由雙方議定。協定不成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裁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或損壞樹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妥善保護施工現場保留的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損壞。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經園林主管部門鑑定後, 樹木所有者應及時砍伐更新。
(一)樹木發生病蟲害,無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樹木嚴重傾斜, 妨礙交通、 危害建(構)築物和人身安全的;
(三)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三條 百年以上的樹木和稀有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必須重點保護,不得損害、砍伐或隨意修剪。園林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應建立檔案和設立標記,並指定有關單位或確定專人負責保護。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綠地和街道上的樹木。為了保證城市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由管線管理部門通知園林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修剪,管線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園林主管部門提供修剪費用。因修剪不及時造成損失的,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安全使用時,管線管理部門可採取緊急措施處理,並及時向園林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綠地內挖坑取土、堆放雜物、排放污物、損害花木草皮;不得借用樹木搭棚做架、拴繩掛物、釘釘掛牌、安裝電燈電線;不得刻扒樹木、濫采樹籽、踐踏花壇、草坪;不得損壞園林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必須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安全。在公園保護區內,不得設定妨礙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按規定許可權分別予以通報批評、警告、罰款;責令停止侵害行為、限期退還園林綠地、賠償經濟損失。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處罰可單獨或合併適用。罰沒款上繳財政作為綠化專用資金。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凡在本辦法公布以前擅自占用的園林綠地,由園林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主動到園林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的,可以從輕處理;凡在本辦法公布實施後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的,予以從嚴懲處。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園林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園林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模範執行本辦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專用綠地、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公共綠地是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點、陵園及小遊園、幹道綠化帶和街道廣場的綠地。
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內除公園以外的其他綠地。
專用綠地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宅院的綠地。
生產綠地是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生產及科研綠地。
防護綠地是指用於防風、防塵、防噪音及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設施,包括亭、廊、花架、噴泉、假山、石桌、石凳、圍欄、圍牆、園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它景觀建築和園林服務設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列數字,凡稱“以下”包括本數在內,“以上”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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