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區綠地廣場管理規定

《濟南市市區綠地廣場管理規定》是由濟南人民政府發行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市區綠地廣場管理規定
  • 施行日: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
  • 城市:濟南
  • 國家:中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區綠地廣場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濟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綠地廣場(含濟南市植物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綠地廣場是指以植物造景為主,開放式公共綠地場所。

第四條

濟南市園林管理局主管本市綠地廣場的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園林管理部門搞好綠地廣場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

第五條

綠地廣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體現泉城特色,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綠地廣場用地應當以植物占地為主,非植物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廣場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建設開放式公共綠地。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內的經營權歸己。

第七條

綠地廣場的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管理,確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長。
逢重大節日、紀念日或有其他重要活動期間,綠地廣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市園林管理部門的要求布置臨時性花壇。

第八條

遊人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綠地廣場內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護樹木植被和廣場設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廣場。

第十條

綠地廣場內的服務設施由綠地廣場管理單位按照城市規劃統一建設,並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綠地和在綠地廣場內修建與園林綠化管理無關的建(構)築物;
(二)砍伐樹木、攀折花木、採摘花果和種籽,踩踏觀賞性草坪和進入圈圍的觀賞花木區;
(三)在廣場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塗寫、刻劃,損毀廣場設施和樹木;
(四)挖坑取土、傾倒垃圾,亂扔污物,隨地吐痰和便溺,焚燒樹葉和垃圾;
(五)酗酒、賭博、打架鬥毆,進行色情和傳播封建迷信活動;
(六)未經公安部門批准,在綠地廣場內舉行各種遊藝和集會活動;
(七)設定商業性廣告牌和進行人流集中的商業性宣傳活動;
(八)其他損壞綠地廣場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占用綠地廣場,以及在綠地廣場內修建與園林無關的建(構)築物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退還綠地,恢復原狀,並按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給予警告,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補償費五倍的罰款;毀壞古樹名木的,按照《濟南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由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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