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快美麗泉城建設,根據《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化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設計方案和平面設計圖按下列規定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一)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化工程占地面積不足3000平方米的,報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化工程占地面積不足5000平方米的,報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中的綠地率經審查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建設單位應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建設面積相等、類型相同的綠地;不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繳納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站受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綠化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和審核驗收。
第五條 綠化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工程質監申報手續,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受理。
第六條 綠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持相關材料到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請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整改通知書。
第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未經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其補辦驗收手續,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社區居民開展樓(房)頂綠化和垂直綠化。樓(房)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建築安全和園林工程規範。
第九條 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建築牆體、道路護欄、立交橋及高架橋橋體等建(構)築物,實施垂直綠化。
第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按照樓(房)頂綠化和垂直綠化的建設標準及景觀效果給予表彰獎勵。
樓(房)頂綠化、垂直綠化及沿街單位開放式綠化實施情況列入“花園式單位”、“花園式小區”評選條件。
樓(房)頂綠化經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給予每平方米80至100元人民幣獎勵。
第十一條 新建城市綠地經驗收合格後,確需移交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專業養護的,建設單位應在落實養護經費後,與市、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簽署備忘錄,由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專業養護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應嚴格執行綠地養護管理質量標準,建立養護管理巡查制度,發現綠地缺損及時修復,確保城市綠地完整。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十三條 實施臨時綠化應按照《濟南市市區臨時閒置建設用地綠化管理規定》(濟政辦字〔2006〕68號)執行。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徵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意見。經批准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建標〔1997〕25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經批准占用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需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進行移植,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可以投資方式參與公園綠地的建設和管理。投資者與建設單位可通過協定約定自行建設,但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建設。投資建設應按照建設單位審定並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投資者依法享有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捐資建設管理城市綠地的,應與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簽訂捐資協定。捐資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冠名權,冠名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八條 認養城市綠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城市綠地所在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與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簽訂認養協定,明確認養方式、期限和養護標準。城市綠地認養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權,冠名期限不超過認養期限。
第十九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應當為捐資、認養城市綠地的單位或個人設立冠名標誌牌匾,牌匾設定應與城市綠地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工養護。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按下列分工確定:
(一)城市道路、街頭綠地、城市廣場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養護。
(二)風景名勝區、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或公園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用地單位負責養護。
(四)城市居住(社)區、居民院落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所有權屬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養護。
(五)集體所有制土地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所有權屬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養護。
(六)鐵路、公路、河堤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古樹名木保護以及養護補助。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
第二十二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技術規範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因養護不力,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死亡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養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實施。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長勢瀕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並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要求實施搶救、復壯;搶救無效死亡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後予以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在古樹名木樹冠外緣以外5米區域內,應保持土壤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挖掘取土、鋪埋管線、堆放雜物、傾倒有害廢渣廢液、焚燒和修建建(構)築物等活動。保護範圍內現存的建(構)築物危及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生存的,應當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制定移植保護方案,並指定專業隊伍進行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配合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現場處置占綠、毀綠等行為,並嚴格執行有關賠償和處罰規定。對私砍亂伐、占綠、毀綠等違法犯罪行為,公眾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內禁止新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不停止違法行為或不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0日。
第二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化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設計方案和平面設計圖按下列規定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一)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化工程占地面積不足3000平方米的,報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化工程占地面積不足5000平方米的,報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中的綠地率經審查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建設單位應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建設面積相等、類型相同的綠地;不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繳納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站受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綠化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和審核驗收。
第五條 綠化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工程質監申報手續,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受理。
第六條 綠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持相關材料到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請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整改通知書。
第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未經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其補辦驗收手續,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社區居民開展樓(房)頂綠化和垂直綠化。樓(房)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建築安全和園林工程規範。
第九條 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建築牆體、道路護欄、立交橋及高架橋橋體等建(構)築物,實施垂直綠化。
第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按照樓(房)頂綠化和垂直綠化的建設標準及景觀效果給予表彰獎勵。
樓(房)頂綠化、垂直綠化及沿街單位開放式綠化實施情況列入“花園式單位”、“花園式小區”評選條件。
樓(房)頂綠化經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給予每平方米80至100元人民幣獎勵。
第十一條 新建城市綠地經驗收合格後,確需移交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專業養護的,建設單位應在落實養護經費後,與市、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簽署備忘錄,由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專業養護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應嚴格執行綠地養護管理質量標準,建立養護管理巡查制度,發現綠地缺損及時修復,確保城市綠地完整。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十三條 實施臨時綠化應按照《濟南市市區臨時閒置建設用地綠化管理規定》(濟政辦字〔2006〕68號)執行。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徵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意見。經批准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建標〔1997〕25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經批准占用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需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進行移植,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可以投資方式參與公園綠地的建設和管理。投資者與建設單位可通過協定約定自行建設,但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建設。投資建設應按照建設單位審定並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投資者依法享有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捐資建設管理城市綠地的,應與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簽訂捐資協定。捐資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冠名權,冠名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八條 認養城市綠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城市綠地所在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與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簽訂認養協定,明確認養方式、期限和養護標準。城市綠地認養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權,冠名期限不超過認養期限。
第十九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應當為捐資、認養城市綠地的單位或個人設立冠名標誌牌匾,牌匾設定應與城市綠地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工養護。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按下列分工確定:
(一)城市道路、街頭綠地、城市廣場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養護。
(二)風景名勝區、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或公園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用地單位負責養護。
(四)城市居住(社)區、居民院落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所有權屬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養護。
(五)集體所有制土地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所有權屬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養護。
(六)鐵路、公路、河堤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古樹名木保護以及養護補助。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
第二十二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技術規範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因養護不力,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死亡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養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實施。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長勢瀕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並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要求實施搶救、復壯;搶救無效死亡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後予以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在古樹名木樹冠外緣以外5米區域內,應保持土壤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挖掘取土、鋪埋管線、堆放雜物、傾倒有害廢渣廢液、焚燒和修建建(構)築物等活動。保護範圍內現存的建(構)築物危及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生存的,應當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制定移植保護方案,並指定專業隊伍進行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配合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現場處置占綠、毀綠等行為,並嚴格執行有關賠償和處罰規定。對私砍亂伐、占綠、毀綠等違法犯罪行為,公眾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內禁止新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不停止違法行為或不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