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城市綠化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印發機構:東營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草案徵求意見稿,

辦法全文

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各縣區、市屬開發區等按照職責範圍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範圍協同做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範圍做好本轄區內城市綠化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綠化資金給予保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投資、勞務等形式認種、認養城市綠地、樹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有權對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並負責實施。
第九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各類綠地的綠線,按照規定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標準規劃、建設城市綠地,確保綠地率達標。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實現喬木和灌木、常綠樹和落葉樹、樹木和花草的合理種植結構。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耐鹽植物的試驗、示範和推廣。
建設單位應當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抗鹼耐鹽的植物種類,注重植物生態習性、種植模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進行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總平面規劃方案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並加蓋綠色圖章。加蓋綠色圖章作為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重要依據。
建設單位報送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對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項目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後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作為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重要依據。
居住區綠地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地平面圖示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園林綠化企業的守法和誠信檔案,將企業守法和誠信情況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依據,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條空閒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簡易綠化。
第十七條新建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鼓勵進行立體綠化。
居民住宅樓、高架橋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適宜立體綠化的,鼓勵進行立體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設林蔭停車場。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因城鄉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等部門依法批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城市綠地並報原批准部門查驗、確認。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城市主次幹道、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者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臨時綠地由用地單位負責。
權屬不明的城市綠地,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養護。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信息管理系統,推進與數位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聯網,並定期對城市綠地信息等進行採集、整理、分析、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養護。修剪時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破壞綠化景觀。
城市主次幹道、公園因樹木生長影響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的,相關單位可以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請求,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
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請求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剪。
第二十三條市政、環衛、通訊、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養護責任單位確定保護綠化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確需遷移或者砍伐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以及遷移、砍伐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註明批准機關、批准項目、批准期限、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以及監督電話等。
第二十六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大樹的培育和保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在城市樹木周邊實施降水、排水作業的,應當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樹木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因降水、排水導致樹木死亡。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壞綠化的行為:
(一)毀壞公共綠地種植蔬菜;
(二)在公共綠地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公共綠地內擅自設定廣告、條幅標語;
(四)硬化、圈占公共綠地;
(五)擅自在公共綠地內搭棚建房、停放車輛;
(六)其他危害城市綠地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園林植物檢疫、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健全園林植物病蟲害預警預防控制體系;指導、監督養護責任單位做好園林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對城市綠化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需的園林植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引進、種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園林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城市綠化工程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城市綠化監督檢查時,對綠地面積以及涉及城市綠化專業內容的事項不能直接確認的,應當書面徵詢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原許可材料予以確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簡易綠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養護責任單位未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養護或者修剪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在現場設立告示牌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樹木周邊實施降水、排水作業,未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保護措施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二)有第二項行為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有第三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綠地,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等。
(二)防護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三)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大樹,是指胸徑達到30厘米以上或者樹齡達到20年以上的樹木。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和生態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鎮規劃區、各類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縣(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市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財政、林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範圍協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範圍做好本轄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保護的原則。最佳化植物配置,發揮城市綠地的生態、景觀、涵養等功能。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大力推廣立體綠化建設、養護先進技術以及微噴、滴灌、滲灌等節水技術,積極推廣使用原水、中水;組織培育、套用本市適宜植物種類。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實際,編制城市綠化養護地方標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定發布後執行。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民眾性綠化工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投資、勞務等形式認種認養城市綠地、樹木。鼓勵居民參與居住區綠化、家庭植樹、種草、養花,鼓勵單位、團體、人民民眾營造紀念林,栽植紀念樹。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類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城市園林綠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並有權對損壞綠地和綠地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縣(區)及各類開發區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城市綠化用地面積。要從實際出發,根據當地特點,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布局,並與城市建設,環境治理和文物古蹟保護相結合。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按照規定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因調整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線範圍內的綠地面積:
(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等公園綠地;
(二)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城市風貌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以及其他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的綠地。
城市綠線調整涉及到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在報請批准前,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一)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劃定或者調整城市綠線;
(三)改變城市綠地性質;
(四)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而確需建設的建設項目;
(五)重要的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六)涉及城市綠化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前款規定的事項,有關機關在作出審批或者批准決定之前,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規劃、建設城市綠地。建設項目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建住宅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並按照規劃人口居住區人均不低於二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於一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城市舊區改建住宅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並按照規劃人口居住區人均不低於一點零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於零點七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三)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四)新建學校、醫療機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工業、商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屬於兼容用地性質的,其綠地面積標準按照所含類別的最高比例確定。
第十三條 公路、鐵路、高壓輸電線走廊、河道等兩側的防護綠地,由相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
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第十四條 各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耐鹽植物的試驗、示範和推廣,建立實驗繁殖基地,培育良種壯苗。城市綠地建設應當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抗鹼耐鹽的植物種類,注重植物生態習性、種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
城市綠地建設選用外地植物種類和栽植胸徑十五厘米以上的樹木時,應當對其可行性、安全性等進行專業論證並明確相應的技術措施。除科研、專類公園建設需要外,不宜栽植需要外地特定生長環境的樹木。
第十五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所選擇的植物應當適地適種,實現喬木和灌木、常綠樹和落葉樹、樹木和花草的合理種植結構。
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的鋪裝,宜採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城市綠地內的遊憩、服務、管理設施等工程建設,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進行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其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同意後加蓋綠色圖章。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二)綠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種類、配置是否適當,其中喬、灌木比例要≥70%;
(四)綠化設計是否符合園林景觀要求;
(五)綠地內道路、給排水以及其他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園林設計規範。
建設單位報送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對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的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但確需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但住宅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不得低於規定標準。
第十八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綠化工程建設。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逾期沒能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綠化工程項目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辦理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園林綠化質量監督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二)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三)施工圖紙“綠色圖章”審查意見;
(四)施工、監理單位的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契約;
(六)其他有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應當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建設工程綠化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清欠管理機構出具的無拖欠行為證明;
(五)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監督下組織竣工驗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組織將竣工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併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經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項目,城鄉住房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和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居住區綠地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地平面圖示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企業的守法和誠信檔案,將企業守法和誠信情況作為園林綠化工程招投標活動和行業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閒置土地和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簡易綠化。城市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產權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二十四條 新建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應當進行立體綠化。居民住宅樓、高架橋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適宜立體綠化的,鼓勵進行立體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設林蔭停車場。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因城鄉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市、縣(區)、開發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但改變綠地性質不得違反國家和本辦法有關建設項目綠地面積標準的規定。
經批准改變綠地性質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易地建設同等面積城市綠地。
城市綠地性質改變涉及到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城市綠地並報原批准部門查驗、確認。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城市主次幹道、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養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或鄉鎮政府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臨時綠地,由用地單位負責。
權屬不明的城市綠地,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養護。
第二十八條 公園綠地、城市主次幹道、防護綠地應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備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水平的養護單位實施日常養護管理,其他綠地也應由養護責任單位委託具備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專業水平的養護單位提供養護服務。
各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信息管理系統,推進與數位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聯網,定期對城市綠地位置、面積、植物種類、數量、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單位、養護管理情況等信息進行採集、整理、分析、更新,實行動態管理,並且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養護。修剪時,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破壞綠化景觀。
因樹木生長影響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的,相關單位可以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請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兼顧公共設施安全使用和有利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組織修剪。
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請求的,保護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對死亡樹木和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樹木,應當在報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及時清理並補植更新。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在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前,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意見。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落實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並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市政、環衛、通訊、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養護責任單位確定保護綠化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樹木。
因下列情形需要遷移樹木的,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
(三)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
(四)樹木因病蟲害嚴重影響容貌的;
經批准遷移樹木的,應當移植於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城市綠地,並在遷移樹木旁設定標誌。樹木遷移後一年內未成活的,申請人應當補植相應的樹木或者按照規定繳納樹木補償費。
對應予遷移而確無遷移價值的樹木,可以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砍伐。
因搶險救災需要,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可以先行修剪、遷移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在險情排除後3日內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遷移、砍伐樹木,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中心城區一處遷移或者砍伐十株以下的樹木,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處遷移、砍伐十一株以上五十株以下的樹木,經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遷移、砍伐五十一株以上的樹木,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縣區、各類開發區一處遷移或者砍伐十株以下的樹木,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處遷移、砍伐十一株以上的樹木,經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以及遷移、砍伐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註明批准機關、批准項目、批准期限、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以及監督電話等。
第三十四條 對古樹名木的保護,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城市樹木周邊實施降水作業的,應當對樹木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因降水導致樹木缺水死亡。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焚燒物品,傾倒廢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質;
(二)釘、拴、刻畫、攀折樹木或者在樹木上捆綁電纜、電燈以及其他物件;
(三)在綠地內拋撒、堆放、晾曬物品,設定廣告;
(四)擅自採摘綠地內花果枝葉,損壞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區公共綠地;
(五)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遛放寵物、捕獵、耕種;
(六)在綠地內挖坑、取土;
(七)擅自在綠地內搭棚建房、停放車輛;
(八)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坐椅、園燈、建築小品、供排水等綠化設施;
(九)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十)其他損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園林植物檢疫、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健全園林植物病蟲害預警預防控制體系。指導、監督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做好園林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對城市綠化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需的園林植物及其木質支撐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引進、種植。
第三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園林植物防治檢測網路體系和應急預案。遇災害性天氣時,應當提前預警,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發生大面積暴發性、突發性或者危險性園林植物病蟲害時,各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控制疫情蔓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劃定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全市城市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按照職責對城市園林綠化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園林質量監督機構應對綠化工程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
(二)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責任制的履行情況;
(三)工程實體質量;
(四)工程質量保證資料;
第四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執法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城市綠化監督檢查時,對綠地面積以及涉及城市綠化專業內容的事項不能直接確認的,應當書面徵詢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原許可材料予以確認。
第四十四條 對批准改變城市綠地性質、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和遷移、砍伐樹木等行政許可決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決定書複印件以及相關材料抄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被許可人違反園林綠化行政許可決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同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以及相關材料抄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城市綠化管理信息公開平台將下列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一)經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經依法劃定或者調整的城市綠線;
(三)城市綠化行政許可條件、程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城市綠化監督檢查的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實施城市綠化監督檢查的情況和對城市綠化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六條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日內,按照各自職責查處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並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工程建設或者主體工程竣工後未在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綠化工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或者未按照要求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綠地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超過期限和範圍占用城市綠地或者占用期滿後未按照要求恢復城市綠地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養護責任單位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或者要求修剪樹木的;未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或者未按照規定清理樹木並補植更新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現場設定告示牌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簡易綠化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養護責任單位未盡到養護責任造成綠地損失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植相應的樹木,處樹木補償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施工單位在城市樹木周邊實施降水作業,未採取保護措施,導致樹木缺水死亡的,應當賠償損失,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按照以下規定給予罰款:
(一)有第一項以及第九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項至第八項以及第十項規定行為之一的,除根據具體情況恢復原狀外,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調整城市綠線的;
(二)未按照規定標準批覆城市綠地指標的;
(三)附屬綠化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而同意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城市園林綠化事項進行審核、審批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組織公示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開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包庇、縱容違法當事人,對依法應當處罰的園林綠化違法當事人不予處罰的;
(九)其他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過程中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的;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綠地,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等。
(二)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是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1日東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東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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