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濕地城市建設條例

東營市濕地城市建設條例

東營市濕地城市建設條例於2020年10月29日東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東營市濕地城市建設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東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富有活力的現代化濕地城市,更好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彰顯濕地特色,提升城市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範圍內濕地城市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其他縣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所稱中心城範圍為東營區和墾利區的行政區域。
本條例所稱濕地城市建設,是指根據城市自然生態條件,將濕地與城市有機融合,構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合理、濕地特色鮮明、宜居宜業宜游現代化城市的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的地帶、水域,包括納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態或者社會服務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濕地。
第三條 濕地城市建設應當以生態文明為統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突出濕地城市形態,嚴格保護濕地、科學修復濕地、合理利用濕地;堅持規劃先行、統籌建設、多方參與;堅持產城融合、和諧宜居、精細管理、精明增長,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濕地城市建設應當突出黃河入海口濕地特色,體現黃河、海洋、濕地、石油等東營特色文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濕地城市建設指標評價體系,建立市區聯動、部門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濕地城市建設工作。
東營區人民政府、墾利區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濕地城市建設工作。
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城市建設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六條 濕地城市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提高規劃科學性、體現規劃前瞻性、保持規劃連續性。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城市建設相關規劃應當突出濕地特色,彰顯濕地文化,滿足濕地城市建設發展需要。
經批准的城市建設相關規劃是濕地城市建設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第七條 濕地城市建設應當科學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和生態空間,明確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和次中心,形成功能完善、層級清晰、濕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藍綠空間占比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組團式生態型城市,彰顯藍綠交織、清新明亮,濕地在城中、城在濕地中的城市特色。
濕地城市建設應當合理利用現有濕地資源,以骨幹河道、道路水系等為線,以湖泊、季節性濕地等為點,科學規劃濕地特色片區和濕地特色景觀帶。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東營區人民政府、墾利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按照《東營市濕地保護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劃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和其他濕地,構建分級管控體系,加強對濕地的分級分類保護管理。
城市建設空間不得侵占濕地保護空間。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濕地生態資源現狀和生態發展要求,綜合考慮生態重要性和區位、規模、功能等要素,確定中心城重要濕地生態功能區。
重要濕地生態功能區應當以保護修復為主,依法合理利用,科學劃定保護修復區域和合理利用區域,制定濕地周邊產業布局、建築風貌、建設強度等管控措施,維護生態系統功能,提升生物多樣性,打造城市核心生態空間。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區域基礎條件和發展潛力,科學劃定中心城重點開發區域,合理確定建設時序、開發模式和開發強度,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高標準規劃建設各具特色的城市功能區。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最佳化產城融合空間總體布局,構建層次清晰、布局合理、功能協調、多元互補的產城融合發展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城融合示範區建設,逐步調整不適宜城市發展的產業業態。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商業與旅遊、文化產業融合發展的要求,統籌編制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重點建設特色商業街區,繁榮城市夜經濟,促進商品消費和服務消費共同發展,提升濕地城市的活力。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建立以城市設計為主要手段的風貌管控制度,確定濕地城市總體風貌格局,規範空間景觀秩序,加強對濕地特色、城市形態、街道界面、公共空間、文脈延續、建築立面等要素的規劃控制。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將城市設計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嚴格控制河湖水系、城市景觀軸、主要公園、主次幹道周邊的建築退線和高度,加強濱水濕地空間與建築空間的景觀滲透。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劃定城市重點風貌控制區,制定風貌管控導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下列區域應當列入城市重點風貌控制區:
(一)城市核心區;
(二)重要濕地生態功能區;
(三)重點開發區域;
(四)主要道路、河道、城市廣場、公園;
(五)對城市風貌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區域。
城市重點風貌控制區管控導則應當確定控制區的特色空間營造、生態管控、景觀風貌管控、產業功能、濕地保護與利用等特色要求,將城市天際線、功能分區、建築風格及高度、街道界面等要素作為重點內容。
第十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濕地城市風貌管控要求,劃定城市綠線、藍線外側的建設控制區域,明確區域內建設控制要求。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嚴格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確定容積率和建築高度等規劃控制指標。
嚴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積率和建築高度,新建城市住宅項目容積率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1.5,建築高度不得超過55米;因特殊情況確需超出上述範圍的,應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題論證,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供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或者容積率非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不得調整,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確需調整的,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規劃管理許可權應當由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不得委託下級部門行使:
(一)重要濕地生態功能區內的建設項目;
(二)重點開發區域內的建設項目;
(三)市級(含國有控股公司)投資項目、跨區域建設項目;
(四)占地面積、單體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其中一項達到確定標準的非工業建設項目,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道路兩側商業和住宅項目;
(六)城市商業和住宅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審核;
(七)其他應當由市級相關部門規劃管理的事項。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八條 濕地城市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城市建設相關規劃要求。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濕地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濕地城市建設項目,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濕地資源,通過水系建設、地形地貌整理、背景綠化、濕地植被恢復等措施,推進城市濕地片區、濕地景觀帶、濕地公園、小微濕地等各類濕地工程建設,保護和恢復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
各類濕地工程建設應當提煉本土濕地景觀要素,城區濕地應當突出精緻秀美的特色,同公共空間充分融合;郊野濕地應當保持自然風貌,展現原生態風光。
第二十一條 在納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東營市濕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其他濕地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自然或者生態的材料和工藝進行建設,減少施工對濕地生態環境的影響;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
濕地周邊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報批後進行,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影響濕地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東營區人民政府、墾利區人民政府,結合各類濕地生態空間,科學制定生境恢複方案,營造鳥類等野生動物棲息地、繁衍地,維護鳥類遷徙通道,提高生物多樣性,塑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城市環境。
第二十三條 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濕地的維護和管理,納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由名錄確定的管護責任單位按照《東營市濕地保護條例》的規定維護和管理;其他濕地由其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做好環境清潔、水質維護、綠化養護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用水機制,提高淡水資源利用率,通過中水使用、雨水利用和節水措施等,保障濕地城市的生態用水。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染物源頭治理,嚴格控制點源、面源污染,治理內源污染,開展濕地水環境治理,統籌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統性,連通河湖濕地,構建水濕聯動的循環、淨化體系,提升中心城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分、中疏、下排、分散蓄滯的總體思路,與保護濕地生態相結合,通過水系貫通、蓄洪濕地建設、積水區域整治等措施,提升中心城河湖水系雨洪蓄滯水平和泄洪排澇能力。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嚴格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科學發展濕地相關產業。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指導,發展濕地產品加工業,提高濕地產品綜合利用率,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文化旅遊部門應當利用濕地生態景觀和人文景觀資源,發展濕地生態旅遊產業和以黃河口濕地生態文化為主題的文化創意產業。
第二十八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宜濕則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的原則,處理好綠化與濕地的關係,完善城市綠地系統,最佳化公園綠地空間布局和功能主題,提升城市園林綠化水平和品質品位。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心城綠道系統,連線城市生活區和景區、公園、濕地等生態空間,構建市民休閒遊憩路徑;利用空閒地塊、街巷空間、公共建築周邊空間,因地制宜建設口袋公園,增強綠化服務功能。
第二十九條 濕地城市建設應當合理布局、精心設計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城市家具和標識系統等,將黃河、海洋、濕地、石油等文化元素和市樹、市花、市鳥等城市標誌融入其中,提升城市文化藝術品位。
濕地城市建設應當嚴格保護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傳承城市歷史文化遺產。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配套設施建設,科學安排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文體、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時序,建設功能完善、生活便捷的社區生活圈,提升城市宜居宜業宜游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實施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交通運輸結構,構建現代化綜合交通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城區道路網體系,建設改造主次幹道,增加城區支路網密度,根據城區現有機動車保有量和機動車增長速度科學配置停車場,改善城市交通環境。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推進公共運輸體系建設,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城市綜合交通樞紐應當同步建設停車場、腳踏車停放場所以及充電樁、充電站等服務設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推進交通管理智慧化建設,建設城市綜合智慧交通平台,完善智慧型交通管理系統,提升城市交通管理能力。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實施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老舊小區改造、老舊廠礦院落搬遷改造。騰空土地應當統籌用於小微濕地、公園綠地、商業服務業、配套設施、住宅等開發建設,有序推進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建設品質。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標準,明確城市揚塵、街區容貌、垃圾處置、城市供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物業服務等管理措施,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拓展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城市管理智慧型化、智慧化。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安全風險防控,建立專業化、職業化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處置突發事件和危機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測繪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測繪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坐標放線和規劃竣工勘驗測繪,對測繪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管控長效機制,強化源頭治理和系統治理。
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城市建設評估機制,對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濕地生態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作出決策前通過聽證、論證、專家諮詢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
建設項目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城市建設的資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濕地城市建設。
鼓勵市場主體參與濕地城市建設多元營運,以商業收益反哺運營維護。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媒體、文化設施和文學藝術等宣傳濕地城市建設,普及相關濕地知識、法規政策,營造全社會關注和參與濕地城市建設工作的濃厚氛圍,擴大東營國際濕地城市品牌影響力。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濕地城市建設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城市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測繪單位未按照相關測繪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坐標放線、規劃竣工勘驗測繪,提供虛假結果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停業整頓,依法並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其他濕地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活動結束後未及時清理場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經催告仍不清理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清理,所需費用由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在濕地城市建設工作中,有關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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