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2021年10月21日東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東營市人民政府
  • 索引號:dongyingshi/2021-14599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加強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促進生態系統健康,提高生物多樣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黃河三角洲內開展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以及從事相關生產生活、開發建設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其他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調整事項有更嚴格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黃河三角洲範圍包括本市全部行政區域。
  第三條 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保護優先、系統治理,合理利用、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狀況負責,將生態保護與修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生態保護修復和經濟社會發展。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水務(利)、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和漁業、文化和旅遊、黃河河務、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各級河湖長、灣長、森林濕地長等應當做好各自職責內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複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態保護與修復中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共建、污染共治、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加強與相關市的溝通協作。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享有良好生態環境的權利,並有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節約自然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採取多種措施促進全社會養成保護生態、綠色生活的習慣,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宣傳力度,對破壞生態的行為依法進行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保護生態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 對在生態保護與修復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調查和監測,調查和監測結果應當作為編制相關規劃、開展生態保護與修復管理活動的基礎和依據。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依據市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需求相適應,突出黃河三角洲地域特色,聚焦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等重點區域,科學布局生態保護與修復空間,構建市域國土空間生態安全格局,避免生態空間退化和破碎化,實現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第十二條 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明確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目標任務、空間布局、重點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編制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准建設項目或者組織開展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相關部門編制涉及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規劃編製程序報批、備案、公布。
  第十五條 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劃定的生態空間應當按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濕地等生態空間,確需占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的,應當在占用期滿後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應當堅持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與生態保護修復有機融合。
  規劃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布局生態空間,與項目主體建設內容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工礦廢棄地、村莊拆遷土地以及其他建設用地整治,應當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濕則濕、宜荒則荒的原則,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生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預防和減少因自然和人為因素造成的突發生態災害,保障生態安全。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應當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控的原則,通過建立自然保護地、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空間的方式,保護本底自然資源,維護生態系統功能,防止生態破壞和生態退化。
  第十九條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在科學評估基礎上,將生態功能重要、生態環境脆弱以及明顯具有潛在重要生態價值的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對自然保護地實行分級管理、分區管控,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和各類自然公園為支撐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最佳化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及與之相鄰的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實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保護黃河河口相關陸域、潮間帶、淺海濕地、海洋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進黃河口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沿黃生態帶和濱海生態帶的保護。沿黃生態帶應當依託黃河大堤、灘區和南展區,加強對沿黃生態綠帶、生態林場、濕地公園等生態資源的保護,沿黃河打造濕水林田湖草一體化的生態安全螢幕障。濱海生態帶應當以海岸帶為依託,加大對灘涂濕地、天然林地草地、沿海防護林基幹林帶的保護,維護沿海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小清河、支脈河、廣利河、挑河等重要水系,聯通流域內自然保護地、生態林地、重要濕地等生態空間,打造具有生態、景觀、休閒等功能的多條廊道。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東營市濕地保護條例》和《東營市濕地城市建設條例》的有關規定,構建分級管控體系,加強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濕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態或者社會服務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濕地的保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科學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嚴禁亂砍濫伐林木和破壞林地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古樹名木和珍貴樹種的生存環境保護和普查建檔、掛牌圍欄、復壯養護等保護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建設護林設施,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督促相關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民眾護林。
  第二十六條 森林資源實行公益林、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公益林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保護所有者和經營者權益的原則,實行嚴格保護。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
  公益林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國家級、省級公益林的劃定和保護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公益林,應當納入市級、縣(區)級公益林進行保護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定,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檉柳林資源的保護,禁止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檉柳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態保護需要,劃定檉柳封育區。封育區內,禁止砍柴、放牧、割草、毀苗、採挖樹兜或者其他破壞植被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和漁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鳥類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和瀕危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強化外來入侵物種防控,保護和提高生物多樣性。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並落實禁獵區、禁獵期、禁漁區、禁漁期制度,依法查處非法獵捕、濫食野生動物的行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業結構調整,推行農業綠色生產方式,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加強農業生態和資源保護,提升產地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條 油氣、鹽礦、地熱礦等礦業生產應當實施綠色開採和綠色加工,預防和減少對生態的破壞。
第四章 生態修復
  第三十一條 黃河三角洲生態修復應當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綜合整治國土空間,修復退化生態系統,維護生態系統平衡,保障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黃河三角洲生態修復工程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類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主體應當組織編制生態修複方案,實施生態修復工程,保護生物多樣性,恢復提升自然保護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沿黃、濱海生態帶生態修復,系統開展植樹造林、修復濕地、治理外來物種入侵等修復工程,推進沿黃生態長廊建設,構築沿黃生態屏障,加強沿海防潮體系建設,防止土壤鹽漬化和鹹潮入侵,改善沿黃、沿海生態功能,提升生態保障能力。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林場的公益屬性,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完善穩定管理政策。督促相關林場科學編制建設和發展規劃,持續發揮生態林場在改善區域生態環境、提供優質生態產品、維護區域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第三十六條 國土綠化應當科學規劃、因地制宜,最佳化林種、樹種結構,鼓勵使用優良鄉土樹種和林木良種營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綠化質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重點風沙區、宜林荒灘荒地、主要河流道路沿線等重要生態區域生態修復力度,組織實施國土綠化工程,提高森林覆蓋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村莊與自然有機融合的要求,引導村民在村莊周邊、道路兩旁、房前屋後和庭院植樹、種花,推進村莊綠化、美化。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公益林的撫育和改造,完善水利設施、改良土壤狀況,提高林地質量和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水資源配置,探索淡水、半鹹水、海水、再生水相結合的生態補水模式,加強清水溝、刁口河河道綜合治理,保障黃河河道和河口濕地生態流量,擴大自然濕地面積,恢復生態系統健康。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河湖水系生態修復,推進河湖水系互聯互通,因地制宜實施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水源涵養林建設、沿河沿湖綠化帶建設等生態治理工程,加強水污染防治,提升水質標準,改善河湖水系生態功能。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改善重鹽鹼地和風沙化嚴重區域的生態功能。
  第四十一條 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人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並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土地的監督管理和礦山生態修復技術的研究推廣,督促採礦權人採取恢復植被、土地復墾、濕地修復等綜合措施,恢復自然生態系統,履行其生態修復義務。
  第四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和漁業部門應當對瀕危的陸生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受到破壞的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和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以及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區域,採取封育保護、遷地保護、建立遺傳基因庫等方式進行搶救性修復。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縣兩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根據生態保護與修復年度確定的投資計畫安排年度支出預算,統籌城鄉生態保護與修復投入、生態保護與修復年度建設項目和生態資源長效管護投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有利於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制,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科學論證確需修復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相應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一)因實施公共政策、決策等歷史原因造成生態受損的;
  (二)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造成生態受損的;
  (三)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生態受損的;
  (四)造成生態受損的責任主體滅失或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應由政府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制度,拓寬補償資金渠道,對因生態保護與修復給相關權益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明確具體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完善財政、產業、金融、投資、資源環境等多種政策措施,培育形成多元化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第四十八條 鼓勵各類社會主體投入生態保護與修復,對保護和修復生態系統達到預期目標、集中連片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主體,允許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前提下,在保護與修復區域內利用一定比例的治理面積作為新增建設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保障生態管護設施建設,發展旅遊、康養、體育產業以及農林產品初加工和儲存。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與修復專家諮詢機制,對評估自然資源、編制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定生態修複方案,以及在生態保護空間範圍內開展建設和利用等活動提供諮詢。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生態領域科技創新,採取產學研聯合等方式,支持鹽鹼地改良、適應性林草新品種研發等生態保護與修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對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影響和破壞生態保護與修復的行為,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公共財政投資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森林、草原、濕地等重要自然資源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生態保護與修復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三)履職盡責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生態保護與修複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與修復責任追究機制,對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破壞的責任人進行追責。
  第五十五條 對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不力、考核不達標、存在問題突出、民眾反映集中的縣(區)或者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要求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等情況。
  第五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單位和個人參與和監督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生態系統健康、妨礙生態保護與修復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檉柳林木毀壞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檉柳林地毀壞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在檉柳封育區內進行放牧、割草、砍柴、毀苗、採挖樹兜或者其他破壞植被行為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礦權人因採礦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土地損毀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或者修復不符合要求,經催告不履行或者修復不符合要求且在合理期限內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採礦權人承擔,處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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