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條例

《山東省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條例》是2023年山東省出台的條例,於2023年5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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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態保護規劃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五章 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保障生態安全,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生態保護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三角洲,是指以東營市墾利區寧海為頂點,北起徒駭河口、南至支脈溝河口的扇形區域。
第三條 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推進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工作。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工作,應當將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統籌生態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海洋漁業和黃河河務、氣象等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的宣傳報導,依法對破壞黃河三角洲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態保護規劃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黃河河務、氣象等部門和機構,編制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規劃編製程序報批。
第九條 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應當符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黃河流域綜合規劃、黃河入海河口整治規劃等國家有關規劃的要求,與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黃河三角洲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需求,突出地域特色,推動生態系統良性發展。
第十條 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生態保護與修復、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綠色生態廊道、水安全保障等內容。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在黃河三角洲進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工業、農業、漁業、旅遊、油氣勘探開發以及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符合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十二條 黃河三角洲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推動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節約集約轉變。
第十三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禦水災害,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加強黃河河道及其備用入海流路岸線管控,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十四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黃河水量分配和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利用黃河水和外調水,統籌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科學安排經濟社會發展布局,最佳化產業結構。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採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強飲用水應急水源、備用水源建設。
第十六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加強地下水開採管理。
在沿海地區開採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十七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體系,根據上級確定的控制目標、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可利用量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進行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
列入國家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批准。
第十八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苦鹹水、礦井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源利用比例。
景觀綠化、工業生產、建築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鼓勵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支持沿海缺水地區將淡化海水作為生活補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以及重要應急備用水源。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水利、黃河河務等部門,根據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目標、河流水系分布情況,以天然濕地保護與修復為重點,建立健全黃河三角洲水系連通機制,保障生態補水途徑暢通,修復受損濕地。
第二十條 禁止在黃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違法圍墾河道;
(二)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
(三)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除國家重大項目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圍填海活動。
第四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黃河三角洲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和分布情況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構建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第二十二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三角洲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預報等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編目工作,構築生態屏障,提升生態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改良土壤狀況,開展公益林的撫育和改造,充分發揮公益林在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第二十四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植物資源的保護,維護黃河三角洲生態系統原真性和完整性。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劃定封育區。在封育區內,禁止砍柴、放牧、割草、毀苗以及其他毀壞植物資源和林地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黃河三角洲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對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和受到嚴重破壞的棲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區、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開展保護與修復,保障黃河三角洲野生動植物的多樣性。
第二十六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黃河三角洲水產種質資源和珍貴瀕危物種的保護,支持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設。
第二十七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鹽沼、灘涂、淺海濕地生物物種資源和鳥類棲息地以及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的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八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海洋漁業等部門,開展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等工作,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治。
禁止在黃河三角洲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黃河三角洲範圍內從事下列危害野生動植物的活動:
(一)非法獵捕、殺害、採集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二)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或者原生地及其生存環境;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獵捕其他野生動物;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五)以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活動。
第五章 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黃河三角洲生態修復工作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遵循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開展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有序推進退塘還河、退耕還濕、退田還灘,減少油氣開採、圍墾養殖、港口航運等活動對黃河三角洲生態系統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三角洲生態流量監測預警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黃河三角洲生態流量保障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按照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保障實施方案進行生態補水,增強黃河三角洲濕地修復能力,改善黃河三角洲生態環境。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黃河三角洲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強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暢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黃河備用入海流路。
第三十四條 從事河道整治或者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渡口、道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排污、海岸防護整治工程等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退化農用地生態修復,實施農田綜合整治。
在黃河三角洲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應當符合生態保護要求。
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由生產建設者負責復墾;因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以及因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採礦權人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並因地制宜採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組織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第三十六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各類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建設,組織編制生態修複方案,實施生態修復工程,恢復提升自然保護地體系生態功能。
第三十七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荒灘荒地、重點風沙區、鹽鹼地以及主要河流、道路沿線等重要生態區域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國土綠化工程,科學開展林草植被保護和建設,提高植被覆蓋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因地制宜,引導農村居民在農村道路兩旁、房前屋後和庭院植樹、種花,推進村莊綠化、美化。
第三十八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在黃河三角洲河道、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徵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河務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法劃定黃河三角洲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四十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油氣開採區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管。
在黃河三角洲依法開發油氣資源以及其他地下資源,應當採取有效防控措施,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場、加油站、儲油庫、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以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組織開展調查評估,並採取風險防範和整治措施。
第四十一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籌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等最佳化調整,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提高清潔能源替代比例,加快各類園區循環化改造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推動綠色循環經濟發展,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第四十二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業結構調整,推行綠色生產方式,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養殖,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技術。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依法處置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農作物秸稈,加強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改造、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體。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財政保障機制,將生態修復重點項目建設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生態保護與修復資金安排。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投資融資機制,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
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等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予以補償。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開展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生態領域科學技術研究與創新,採取產學研聯合等方式,開展黃河三角洲鹽鹼地改良、黃河入海流路保護、黃河生態廊道建設、風沙治理、生物多樣性恢復、油田污染土壤生態修復以及適應性動植物新品種研發等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
第四十七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海洋漁業、黃河河務、氣象等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水、大氣、土壤、森林、野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要素和自然災害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和自然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編制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依法開展搶險救災,並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十八條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單位和個人參與和監督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提供便利。
對污染、破壞黃河三角洲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 因污染、破壞黃河三角洲生態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黃河三角洲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3年5月30日,《山東省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條例》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的出台,對於加強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保障生態安全,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8章52條,對生態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與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保障措施等作了規定。《條例》明確黃河三角洲是指以東營市墾利區寧海為頂點,北起徒駭河口、南至支脈溝河口的扇形區域。
《條例》堅持規劃引領,明確了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的制定、調整程式以及應當包含的內容;釐清了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與其他有關規劃的關係;同時,《條例》明確在黃河三角洲進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工業、農業、漁業、旅遊、油氣勘探開發以及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符合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規劃並嚴格遵守三線一單。
《條例》重視水資源保護與利用,對黃河三角洲水資源保護與利用作了全面規範。一是明確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二是分別對加強黃河河道及其備用入海流路岸線管控、統籌配置水資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地下水開採管理、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非常規水源利用、黃河三角洲水系連通等作了規範。三是對黃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作了規定。
黃河三角洲在世界河口濕地生態系統中極具特色,資源稟賦和生態功能具有全球性保護價值和國家代表性,《條例》專設一章對生物多樣性保護作出規定。一是明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職責。二是加強對本地植物資源、水產種質資源、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等的保護,對外來入侵物種加強防治。三是對黃河三角洲範圍內危害野生動植物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
黃河三角洲生態脆弱,容易發生退化,恢復難度大且過程緩慢,《條例》對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作了重點規範。明確生態修復工作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遵循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並分別對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生態流量監測預警和生態補水、河口治理、農田綜合整治、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高標準農田建設、自然保護地建設、排污口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等作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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