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國家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1〕14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國家公園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山東省國家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社會參與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公園的具體範圍和功能區劃,以國家批覆為準。
第四條 國家公園內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租賃、置換、贖買、合作、設立地役權等方式實施管理。
第五條 國家公園的建設、保護、管理等活動,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社會參與、永續利用、共享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省政府將國家公園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財政部門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國家公園生態保護、修復和管理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建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成效評估制度,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省政府設立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實行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雙重領導、以省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統一履行園區內自然資源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和宣傳推介等職責。
第十條 國家公園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綜合執法,或根據省政府授權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承擔,並接受相關業務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公園所在地設區市政府負責協調、推動落實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下政府依法行使園區內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職責。
第十二條 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海洋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國家公園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有關要求,與其他相關規劃銜接協調。
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國家公園規劃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或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批。經批准的規劃,應當及時公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國家公園規劃開展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公園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管理。
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
一般控制區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第十七條 國家公園內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論證、科學設計和合理施工,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運用高新技術建設智慧國家公園。
第四章 資源保護
第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和管控分區進行勘界立標,設定電子圍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國家公園的界樁、界碑、公共標識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學規範的調查、統計制度,建設本底資源資料庫,編制主要自然資源實物存量及變動情況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空天地一體化監測體系,提高生態監測、預警和評估能力,定期報告監測評估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日常巡護制度,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變化情況進行觀察、記錄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國家公園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垃圾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防災減災、搶險救災、安全生產工作,預防森林火災、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害生物入侵等災害發生。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發生災害時,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自然資源的系統保護和管理,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提升生態服務功能。
第二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的保護,維護、改善重要物種棲息地。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原生境已不能滿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種,採取遷地保護措施,保護物種繁衍生息。
第二十七條 實行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健全財政投入為主,區域協作、規範長效的生態補償制度體系。
第五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可以開展餐飲、零售、特色交通、遊憩活動等非資源消耗型公共服務類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將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國家公園內的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支持當地政府引導和組織園區內居民提供與國家公園保護目標相一致的生態產品、公共服務,促進協調發展。
因生態保護確需從國家公園內遷出居民的,由當地政府依法妥善安置,並按照各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承擔安置和補償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設定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生態旅遊等遊憩活動區域和線路,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遊憩體驗服務體系。
開展遊憩體驗活動不得破壞國家公園內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生態監測結果,對訪客進行容量控制,制定訪客管理應急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及時提供救助服務。救助服務可以委託專業救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享有國家公園形象標識專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當地居民和個人,通過社區共建、協定保護、公益崗位等形式,參與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以社會捐贈、國際組織援助等形式,參與國家公園建設。鼓勵金融機構以信貸融資等方式支持國家公園建設。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志願服務激勵保障機制,吸引志願者參與國家公園志願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研合作參與機制,組建專家庫,開展科學研究,為國家公園保護管理提供科技支撐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園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 條在國家公園內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妨礙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在國家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12月30日印發
解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和視察山東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進我省國家公園創建,規範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國家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將其列入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聯合印發《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先後啟動了10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工作。2019年3月,國家林草局組織編制《國家公園空間布局方案》,擬於2035年前全國規劃建成約50處國家公園,我省黃河口、長島和泰山3處納入國家布局方案。2020年1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第六次會議上提出,加快推進黃河三角洲自然保護地最佳化整合,推進建設黃河口國家公園。2021年10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黃河入海口,強調“黃河三角洲自然保護區生態地位十分重要,要抓緊謀劃創建黃河口國家公園,科學論證、紮實推進”,為黃河口國家公園建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家公園建設,先後啟動長島、黃河口國家公園創建準備工作,並把黃河口國家公園建設列入2021年省委常委會工作要點、省政府工作報告、全省100件大事之一、爭取中央重點支持的50項重要工作之一。省委書記李乾傑等省領導多次與國家林草局會商對接爭取支持,國家林草局同意把黃河口、長島列為“十四五”期間優先設立的國家公園名單。當前自然保護地基本法和國家公園上位法尚未出台,國家公園體制改革和保護管理尚在探索,為保障我省國家公園順利創建、規範管理和健康發展,按照國家林草局要求,亟需研究出台《辦法》。
2021年3月20日,省自然資源廳正式啟動《辦法》起草工作,結合相關資料和調研結果,學習借鑑外省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在立法方面的經驗做法,深入研討框架內容和具體表述,起草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5月10日,書面徵求了省有關部門(單位)和東營、煙臺兩市政府意見。6月8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7月2日,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邀請省司法廳、省人大常委會、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等單位的5位專家對《辦法》進行論證,並委託山東聖義律師事務所開展了規範性檔案制定前評估。9月17日,經第15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11月16日,省司法廳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11月26日,向省政府辦公廳報送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辦法》(送審稿)的請示。12月21日,經第139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3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二、起草依據及主要內容
(一)起草依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國家公園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標準,起草《辦法》。
(二)主要內容。《辦法》分總則、管理體制、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社會參與、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章、42條。
1.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目的、原則和適用範圍。國家公園的首要功能是對具有國家代表性的重要自然生態系統進行嚴格保護、整體保護、系統保護,在此基礎上,提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實現全民共享、世代傳承。因此,《辦法》制定目的是為了規範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定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社會參與、永續利用、共享發展的原則。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國家公園生態保護、修復和管理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2.第二章管理體制。按照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的《關於統一規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設定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要求,明確我省國家公園管理體制。《辦法》規定,省政府設立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實行與國家林草局雙重領導、以省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同時規定了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國家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等工作中職責分工。
3.第三章規劃建設。明確了國家公園規劃編制原則,指出國家公園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有關要求,並加強與其他相關規劃銜接協調。明確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及報批調整有關規定。規定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分區差別化管控。其中,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4.第四章資源保護。明確了國家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明確要求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勘界立標、建立資源調查統計制度、加強監測預警和日常巡護、建設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做好防災減災和應急防控、強化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作。明確規定實行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區域協作、規範長效的生態補償制度體系。
5.第五章利用管理。明確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可以開展餐飲、零售、特色交通、遊憩活動等非資源消耗型公共服務類特許經營活動;強調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個人行使;規定應當支持園區內居民提供與國家公園保護目標相一致的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促進協調發展;明確了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設定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生態旅遊等遊憩活動區域和線路,完善遊憩體驗服務體系,合理控制訪客容量,及時為訪客提供應急救助服務等內容。
6.第六章社會參與。提出了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當地居民和個人參與國家公園保護、建設、管理的方式和途徑。強調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志願服務激勵保障機制、科研合作參與機制、社會監督機制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投訴。
7.第七章法律責任。規定了在國家公園內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妨礙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以及有關公務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主體的責任。
8.第八章附則。明確《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