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管理辦法

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管理辦法

《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了鼓勵和規範國家公園志願服務,加強志願者管理,促進國家公園全民共享、多方參與,根據《志願服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

辦法全文

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規範國家公園志願服務,加強志願者管理,促進國家公園全民共享、多方參與,根據《志願服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國家公園範圍內志願服務及其有關活動的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公園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有利於國家公園建設發展的公益服務。本辦法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有利於國家公園建設發展志願服務的自然人。第四條 國家公園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和合法的原則。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依據職責指導全國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管理工作。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國家公園志願服務工作接受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鼓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教育、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相關部門和團體加強協作。
第二章 志願者招募第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採用公開或定向的方式,面向個人或集體招募志願者,組建志願服務隊伍。招募信息應包含但不限於志願服務活動情況,志願者需求數量、志願服務崗位及要求、報名方式,以及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等。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國家公園官方網站、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和相關媒體發布志願者招募信息。第七條 申請參與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的自然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申請的,需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向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提出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申請,填報志願者申請登記表。志願者應實名申請,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第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審核,並向申請人反饋審核結果。第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志願者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具體內容、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安排與志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不得要求志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
第三章 志願者權利與義務第十二條 參與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的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一)自願參與或退出國家公園志願服務活動;(二)個人隱私信息未經本人允許不被公開或泄露;(三)接受相關的志願服務培訓,獲得志願服務真實、必要的信息;(四)獲得從事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保障;(五)完成志願服務後可申請取得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六)對國家公園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七)參與志願者交流等相關活動;(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 參與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公園志願服務有關管理制度;(二)接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指導和安排,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相應的工作;(三)維護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不得以志願者名義發表不當言論,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尊嚴,不得泄露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四)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自覺抵制任何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的營利活動,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五)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六)因故不能參加或完成預先約定的志願服務時,履行告知義務;(七)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八)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服務管理第十四條 根據自身技能和身體狀況,志願者可以提供以下國家公園志願服務:(一)提供與自然資源保護、科研監測、自然教育、生態旅遊、宣傳推廣等相關的各類服務;(二)為當地社區提供技術培訓、宣傳教育等相關服務,開展各地特色志願活動;(三)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協助開展國內外交流等相關服務;(四)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五)國家公園在運行管理的過程中所需要的其他志願服務。第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志願者的基本情況、培訓情況、服務活動、工作評價等信息。志願者需要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志願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第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接受志願者主動退出的申請。對未遵守相關規定、不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義務的志願者,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國家公園志願服務資格。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者的名義、標識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在國家公園志願服務中存在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並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取消其國家公園志願服務資格。第十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志願服務信息發布、活動審批以及志願者信息登記、服務記錄證明等電子化檔案的管理,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與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加強信息共享。
第五章 多方參與第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者招募、培訓和管理等工作,推進志願服務項目化、專業化和常態化。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和有關單位可以申請組織國家公園志願服務活動,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審批(備案)後,規範開展相關活動。第二十一條 鼓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有關單位、志願服務組織等共同探索制定需求協調機制、項目管理機制,推動多元主體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規範服務和資源共享等方面的協作互促。
第六章 激勵和保障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完善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評價機制,探索建立國家公園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的星級評定製度。第二十三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激勵機制,探索通過培訓交流、參觀學習、免費體驗等方式,激勵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聯合激勵機制,探索跨區域的國家公園志願服務聯合激勵。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志願服務活動、優秀志願者或志願服務組織等先進事跡的宣傳。第二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志願服務培訓與管理,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等條件保障,開展必要的安全培訓,向志願者如實告知可能發生的人身危險和相應的防範措施,為志願者辦理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二十七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為志願服務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經費主要用於志願者招募、培訓、宣傳和購買必要保險,以及其他與志願服務管理有關的事項。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建立定期報告機制,如遇重大活動、突發事件和重大輿情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第二十九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志願服務行業組織、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也可以依法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各國家公園志願服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

為加強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國家公園志願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為了增強辦法制定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將徵求意見稿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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