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條例

《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展沿革,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沿革

2022年9月,《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
2023年7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條例》等。
2023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條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將大熊貓國家公園建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示範區、生態價值實現先行區、生態教育展示樣板區,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大熊貓國家公園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大熊貓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發展、共享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大熊貓國家公園由國家批准設立,是以保護大熊貓野生種群及其棲息地的自然生態系統為主要目的,實現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定區域,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批准的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相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大熊貓國家公園的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
第六條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履行大熊貓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科研科普、宣傳教育等職責;依法履行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領域相關執法職責,可以根據授權履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職責並相應接受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和監督;負責協調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邊社區關係。
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管理機構做好生態保護工作,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共建共管機制,引導原住居民形成綠色低碳、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產生活方式,共同保護大熊貓國家公園及周邊自然和人文資源。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引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願者等開展宣傳活動,提升大熊貓國家公園影響力和知名度,營造全社會關心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工作的氛圍。
第九條 管理機構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援助、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等活動。
對在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管理機構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等規劃編制相關專項規劃,依法報批後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管理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調整。確需變更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應當自大熊貓國家公園勘界完成之日起兩年內按照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和界線,設定界碑、界樁、電子圍欄和公共標識識別系統等界限標誌。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為大熊貓國家公園提供支撐服務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科研監測、自然教育、生態體驗等基礎設施,配備必要的裝備。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大熊貓種群保護、棲息地修復、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生態廊道連通等重大生態工程。
第十五條管理機構應當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設定保護野生動植物標誌、地名導向標誌、安全警示標誌,以及自然教育、生態旅遊等服務設施標誌。
第十六條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國家公園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運用科技手段開展保護管理活動,逐步建成智慧國家公園,提高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內村(社區)和居民點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和管理要求。
村(社區)的建築外觀、建築風格、環境景觀和配套設施等,應當與大熊貓國家公園自然和人文景觀的風貌和特色保持協調。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八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主要保護對象包括:
(一)大熊貓及其棲息地,以及同域分布的野生動植物;
(二)森林、草原、濕地、河流、冰川等自然生態系統;
(三)獨特的自然景觀、地質地貌,以及歷史文化遺蹟;
(四)需要保護的其他資源。
第十九條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大熊貓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經濟社會狀況等調查統計成果進行系統整合,構建本底資料庫。
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統一安排,開展大熊貓、大熊貓棲息地以及同域分布的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專項調查。
第二十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按照生態系統功能、管控目標、利用價值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異化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人為活動,但符合法律法規,堅持自然生態原則,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和生態環境不受損害的下列活動除外:
(一)巡護管護、保護執法、調查監測、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活動及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二)因應對氣候變化、治理自然災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控外來入侵物種等特殊情況,或者為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採取生態修復、病害動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預措施;
(三)暫時不能搬遷的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規模和增大利用強度的情況下,修繕生產生活基礎設施,開展必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生活活動;
(四)已有的交通、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必須且無法避讓,以生態環境無害化方式穿越、跨越的地下或者空中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必要的地面主體結構建設;
(五)經依法批准進行的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標本採集、文物保護、地質勘察活動;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核心保護區已有道路兩側以及大型設施的控制線內區域按照一般控制區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一般控制區內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但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下列有限人為活動除外:
(一)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活動;
(二)保護站(點)、野生動物救護站(點)、巡護路(網)、防火通道和隔離帶、動物遷徙廊道、森林消防池等保護基礎設施建設;
(三)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用地規模前提下,建設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要的種植、放牧、養殖、採集等活動,適度發展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目標一致的生態產業生產經營活動;
(四)自然教育、生態旅遊、生態體驗、文化展示等活動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的交通、供水、供電、通訊、防洪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其運行維護和改造;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禁止採伐林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採伐的;
(二)依法經過批准占用使用林地必須採伐的;
(三)一般控制區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開展撫育採伐的,或者以提升森林質量、最佳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需要採伐的;
(四)國家有關規定允許採伐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允許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開展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接受管理機構管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業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管理機構意見。
第二十五條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管理機構,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鄉村振興等規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原住居民搬遷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的新建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採取必要措施消減對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
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管控要求的已建項目,應當依法改造、拆除或者遷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開展建設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水體、野生動植物和地形地貌等,不得違法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違法占用、破壞河湖水域岸線或者妨礙河道行洪。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應當同步進行生態修復。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必要時組織開展建設施工活動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影響評估。
第二十八條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熊貓國家公園外圍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相關項目建設不得損害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的生態系統和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九條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測體系,組織對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進行監測,開展生態風險評估預警和人類活動影響分析,與有關部門共享監測數據,定期發布監測評估報告,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履行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職責,落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十一條對大熊貓國家公園內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在符合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維護產權人權益等前提下,管理機構可以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探索通過租賃、置換、協定保護等方式實施統一保護。
第三十二條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管理機構劃清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邊界,落實自然資源用途管制,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產權制度。
管理機構應當配合不動產登記機構將大熊貓國家公園作為獨立的登記單元,對公園內的各類自然資源所有權分別確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救護、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有害生物防治、外來物種入侵防範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周邊地區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對大熊貓國家公園內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態系統進行系統保護。
第三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熊貓的保護,採取以下措施促進其種群繁衍壯大:
(一)加強野生大熊貓動態監測,收集遺傳信息,建立個體檔案和種群數量、空間分布、性別比例、遺傳多樣性等資料庫;
(二)加強大熊貓主食竹的監測、保護、培育;
(三)開展生態廊道建設、棲息地修復,提高不同棲息地斑塊間的連通性;
(四)推動圈養大熊貓野化放歸,實現小種群復壯;
(五)規範大熊貓國家公園及周邊區域內犬只等家養動物管理,防止對野生大熊貓的直接傷害和疫病傳染;
(六)其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野外巡護體系,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依法制止並及時報告破壞自然資源、森林草原、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二)維護監測、保護、科研設施設備;
(三)收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變化情況,掌握相關基礎信息;
(四)發現自然災害隱患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五)與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巡護、監測等野外工作補助辦法和標準,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野外工作人員激勵保障機制。
第三十六條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林業草原、農業農村等部門完善森林、草原、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助)制度,健全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
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三十七條大熊貓國家公園自然生態系統修復應當編制修復規劃或者實施方案,分類分區開展,以自然恢復為主,確有必要開展人工修復活動的,應當經科學論證。
第三十八條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的防災減災工作,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滅火、有害生物防治和安全生產等責任。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災減災和應急保障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應急保障能力。
第四章 發展與共享
第三十九條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制定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的保護目標相協調的產業發展政策,推動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產品認證,指導和扶持大熊貓國家公園及周邊居民發展生態旅遊、生態體驗、特色農產品等綠色生態產業。
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大熊貓國家公園,合理規劃建設入口社區,推動大熊貓國家公園與社區融合發展。
第四十條大熊貓國家公園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管理機構對涉及資源環境管理與利用的營利性項目行使特許經營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益性項目一般不納入特許經營範圍,不得以特許經營名義將公益性項目整體轉讓、壟斷經營。
大熊貓國家公園內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優先支持原住居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林業管護單位等參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活動,保障自然資源權利人依法參與特許經營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吸納大熊貓國家公園及周邊居民、企業、社會組織等參與國家公園的建設、保護、管理。
管理機構按照保護需求設定的生態管護公益崗位,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原住居民或者原國有林業管護單位職工,併合理確定管護報酬。
第四十二條管理機構應當在一般控制區內科學合理劃定自然教育、生態科普、森林康養、休閒度假、野生動植物觀賞等活動的區域、線路,建設科研科普、自然教育、生態體驗等基地,為社會提供生態產品和公共服務。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文化建設,推廣大熊貓國家公園形象標識,挖掘熊貓文化、生態文化和傳統文化,培育大熊貓文化品牌,促進對外文化交流和旅遊推廣。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塑造鮮明獨特的文化旅遊形象標識,促進大熊貓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四十四條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內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非政府公益組織等的交流合作。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非政府公益組織等建立科研合作平台,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重大課題科學研究。
第四十五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實行訪客限額管理和預約制度。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生態監測數據,合理確定進入大熊貓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的訪客數量,制定並公布訪客及其他進入人員行為規範,並建立規範訪客行為引導機制。
進入大熊貓國家公園的訪客,應當遵守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規定,依法依規接受管理。
第四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訪客及其他進入人員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救助服務可以委託專業救助組織實施。
訪客及其他進入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規定,導致自身危險需要實施救助的,須承擔救助服務產生的費用。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建立完善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保障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和運行。
設立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完善生態搬遷、生態補償、經營設施退出等相關政策。
第四十九條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發展等相關地方標準,支撐高質量建設大熊貓國家公園。
第五十條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大熊貓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建立完善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專業人員培訓,為大熊貓保護提供科研和人才支撐。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科研能力建設,建設重點實驗室,開展重大課題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管理理念和技術成果,提高大熊貓國家公園科學技術水平。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家諮詢制度,為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和科研提供決策諮詢。
第五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考核評價機制,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成效進行考核評價。
第五十二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情況納入所在地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內容。
第五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或者根據授權查處大熊貓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執法機構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加強執法協同,形成執法合力。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監督機制、舉報制度和權益保障機制,自覺接受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事項並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司法機關,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共同懲治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違法犯罪行為,推進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
第五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機構就生態損害賠償進行磋商,未能達成一致的,省、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六章 區域協作
第五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與陝西省、甘肅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按照國家關於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的決策部署,協商解決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髮展重大問題,共同保護大熊貓野生種群及其棲息地,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高質量建設。
第五十八條毗鄰陝西省、甘肅省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陝西省、甘肅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共同研究、協商解決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髮展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五十九條毗鄰陝西省、甘肅省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陝西省、甘肅省同級人民政府協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重大建設項目聯合會商通報機制,提升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外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水平。
第六十條加強與陝西省、甘肅省相關領域的科研合作,構建多層次科研合作平台,確定重大科研課題,開展共同研究,加強學術交流,共享科研成果。
第六十一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司法機關應當與陝西省、甘肅省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司法協作機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開展建設活動,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理場地的,由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東起青川縣沙州鎮麻地梁、西至石棉縣栗子坪彝族鄉伊牛河南山、南自石棉縣栗子坪彝族鄉麻木滴滴、北到九寨溝縣勿角鎮雙池,涉及成都、德陽、綿陽、廣元、雅安、眉山、阿壩等市(州)部分縣(市、區)。
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範圍有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共八章六十六條,主要包括總則、分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第一章的總則明確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國家公園定義及地方政府、公園管理機構、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分則,對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發展與共享、保障與監督、區域協作作了相關規定;第七章、第八章的法律責任和附則,明確違反禁止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等行為,作了法律責任的銜接或者補充規定,並明確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的地理邊界範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