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辦法

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辦法

《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維護大熊貓棲息地原真性、完整性,促進野生大熊貓種群穩定繁衍、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4月25日
  •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維護大熊貓棲息地原真性、完整性,促進野生大熊貓種群穩定繁衍、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熊貓國家公園,是指由國家批准設立並主導管理,邊界清晰,以保護大熊貓等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大面積自然生態系統為主要目的,實現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定區域。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大熊貓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籌協調、改革創新、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統一行使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職責,整合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原有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國有林區等管理職能,履行大熊貓國家公園範圍內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生態保護修復、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宣傳推介等職責,負責協調與當地政府及周邊社區關係。
根據法律法規或授權履行資源環境綜合執法職責,建立綜合執法機制。
第五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和社區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協調機制,解決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行使大熊貓國家公園所涉及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督等職責,制定大熊貓國家公園範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配合管理機構做好大熊貓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多部門聯合執法等工作。
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管理機構做好大熊貓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社區協調發展、宣傳教育等工作。
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村(社區)應當引導居民養成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推動社區協調發展,配合管理機構做好大熊貓國家公園大熊貓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作。
第六條  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將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大熊貓國家公園野生動植物保護、巡護監測、森林草原防滅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生態修復、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科普宣傳推介、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生態保護補償、生態搬遷補償、基礎設施建設、社區協調發展等財政投入。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巡護、監測等野外工作補助辦法和標準,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野外工作激勵保障機制。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援助等形式參與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
第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運行、管理、監督等環節,以及生態保護、生態修復、自然教育、科學研究、文化創意等領域,引導和組織當地居民、專家學者、企業、社會組織等積極參與,建立社會參與建設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舉報制度和權益保障機制,自覺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受理舉報、投訴事項,及時依法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義務,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投訴。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公園內社區生產生活設施建設、施工項目建設等活動的監督。
第九條  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的科學研究,建立科研平台和基地,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強化科技與人才支撐,構建信息平台,完善調查、監測和評估等相關技術和標準體系,推廣先進管理理念和技術,提高大熊貓國家公園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國內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業、非政府公益組織等的交流合作,有針對性地開展與大熊貓、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自然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條  對在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保護、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社會參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防災減災、文化創意、宣傳推介等領域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省級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由管理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嚴格執行,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和界線,組織實施確界定標,設定界碑、界樁、電子圍欄和公共標識識別系統等保護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移動大熊貓國家公園的界碑、界樁、電子圍欄和公共標識識別系統等保護設施。
第十四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按照管理目標、用途及管控強度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實行差別化用途管制,具體範圍由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界定。
核心保護區是指維護以大熊貓為代表的珍稀野生動物種群正常生存、繁衍、遷移的關鍵區域,採取封禁和自然恢復等方式對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實行最嚴格的科學保護。
一般控制區是指實施生態修復、改善棲息地質量和建設生態廊道的重點區域,是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管理機構人員生產、生活的主要區域,是開展與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目標相一致的自然教育、生態體驗服務的主要場所。
第十五條  核心保護區除滿足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但允許開展以下活動:
(一)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等管理活動,經批准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必要的科研監測保護需要的保護站(點)、巡護路(網)、科研監測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搶險救援等;
(二)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病蟲害防治、外來物種入侵防控、維持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等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開展重要生態修復工程、物種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動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預;
(三)暫時不能搬遷的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的情況下,允許修繕生產生活以及供水、供電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圈養等活動;
(四)已有合法線性基礎設施和供水、供電等涉及民生的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改擴建,以及經批准採取隧道或橋樑等無害化方式穿越或跨越的線性基礎設施,必要的水利、航道基礎設施建設、河勢控制、河道整治、生態監測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等活動;
(五)因國家重大能源資源安全需要開展的戰略性能源資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資源調查和地質勘查,以無害化方式穿越或跨越的線性基礎設施工程前期工作中需要開展的必要的地質勘探;
(六)鈾礦已依法設立的礦業權繼續勘查開採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含已設探礦權轉為採礦權); (七)油氣已依法設立的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範圍)、保留、註銷,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的,不得從事開採活動;
(八)礦泉水、地熱已依法設立的採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條件下,繼續開採活動,到期後有序退出。
第十六條  一般控制區除滿足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項目建設活動,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活動;
(二)原住居民在對大熊貓以及相關物種生態環境影響最小化,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前提下,改建、修繕必要生產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要的種植、放牧、養殖等活動,引導其逐步轉變生產生活方式,利用和改造現有設施,適度發展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目標相一致的生態產業;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包括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災害風險監測、災害防治等活動;
(四)經依法批准的非破壞性科學研究觀測、標本採集;
(五)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六)提升保護管理能力的保護站(點)、巡護路(網)、科研監測、宣教展示等基礎設施建設;
(七)經依法批准的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及水利、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改擴建、運行和維護;
(八)確實難以避讓的軍事設施建設項目及重大軍事演訓活動;
(九)經依法批准的與生態旅遊、生態體驗、自然教育、科考探險、文化展示活動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
(十)符合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的建設項目或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活動;
(十一)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
(十二)鈾礦礦業權開展勘查開採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
(十三)油氣已依法設立的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範圍)、保留、註銷,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的,不得從事開採活動;油氣已依法設立的採礦權不擴大用地範圍,繼續開採活動,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
(十四)礦泉水和地熱已依法設立的採礦權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繼續開採活動,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註銷;
(十五)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已依法設立的和新立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不得辦理探礦權轉為採礦權。但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採活動的,可辦理採礦權登記。
核心保護區內已有公路兩側 20 米建築控制區範圍的區域以
及大型設施的控制線按一般控制區管理。
第十七條  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建設項目選址和設計方案應優先避讓國家公園,因施工技術和自然地理條件無法繞避的,應儘可能採取空中橋樑、地下隧道等對大熊貓棲息地無阻斷的方式,並設定大熊貓及其他野生動物交流通道等生態保護措施。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有關機關許可前應當徵求省級管理機構意見;建設單位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前應當徵求省級管理機構意見。
大熊貓國家公園範圍內建設項目取得立項或核准批覆後,應由所在地管理機構參照相關技術規範,組織開展建設項目對大熊貓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大熊貓及其棲息地影響專題評價,並編制影響評價和補救措施報告及生態修複方案報省級管理機構審查,省級管理機構應通過組織第三方專家審查、專家現場論證、內部聯合審查、向社會公示等方式提出意見,並報省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章  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熊貓野生種群保護管理,建立相應規程和工作流程,實施大熊貓野生種群及其棲息地的日常巡護、動態監測、病餓個體救護、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控等管控措施。建立野生動物救護體系,完善野生動物救護和大熊貓野化放歸基地建設,推動救護大熊貓易地放歸、野化培訓和大熊貓孤立小種群復壯,對特有、珍稀、瀕危、極小群落植物、重要林木種質資源實施
搶救性保護,建設一批林木種質資源原地保存基地庫和異地保存設施。
第十九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集體土地在充分徵求其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意見基礎上,採取租賃、置換等方式流轉或協定保護,由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大熊貓國家公園作為獨立的登記單元,依法對公園內的各類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權登記,劃清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權屬邊界,實現歸屬清晰、權責明確。
第二十一條  管理機構行使大熊貓國家公園及其接鄰自然保護地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職責,落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開展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大熊貓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基礎資料庫及統計分析平台接入自然資源一體化資料庫,實現資源共享,探索各類自然資源資產價值核算制度,有序推進編制反映土地、森林、草原、礦產和水資源等主要自然資源實物存量及變動情況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和周邊地區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
第二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分類分區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受損自然生態系統修復、生態廊道建設,提高不同棲息地斑塊間的連通性。
大熊貓國家公園應當以自然修復為主,輔以必要的撫育間伐、栽種大熊貓棲息地鄉土樹種或大熊貓喜食竹種等人工措施,構建適應大熊貓生存繁衍的自然生態系統。
經權利人同意後,將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的集體商品林調整為公益林,將符合條件的耕地納入退耕還林還草政策範圍,實施生態補償。
第二十四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原則上禁止林木採伐,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採伐的和一般控制區的竹林除外。
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相關林木採伐應當由縣級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覆同意,批准前應當徵求管理機構意見。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天空地一體化監測網路體系,組織實施對大熊貓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動態變化情況的監測,開展風險分析,評估生態風險,定期發布監測評估報告。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水源地水質、土壤污染監控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護方案並開展保護行動,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和土壤污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開展公園內自然文化遺產調查,編制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目錄,制定自然文化遺產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應當協助。
大熊貓國家公園內涉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的,應當執行城鄉歷史文化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管理機構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建立風險預警和防災減災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析與評定風險等級,採取預防與應對有害生物、森林草原火災、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雷電、洪澇、地震等災害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按照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地方鄉村振興和地質災害避讓等相關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管理機構對核心保護區域內居民逐步實施生態搬遷或者實行相對集中居住。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構探索建立差異化生態補償政策,完善森林、草原政策性補償(助)制度,按照中央要求逐步提高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補償(助)標準。
建立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推進碳匯交易。 多渠道籌集資金,依法依規對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小水電、礦業權等清理退出及野生動物致害進行補償,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肇事責任賠償保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貸款貼息、人才引進等產業扶持政策,支持生態產業發展。
第三十條  管理機構按照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需要合理設定生態管護崗位,優先聘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有履職能力的原住居民或國有林業企業職工,在管理機構領導下開展日常管護巡查工作。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清繳狩獵工具、控制人為干擾、糾正違法行為。 加強崗位培訓,建章立制,強化管護巡查績效考評管理。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區共建共管機制,通過簽訂協定方式規範社區發展,引導周邊社區建設與大熊貓國家公園整體保護目標相協調,共同保護周邊自然資源。支持當地政府在國家公園周邊地區合理規劃建設入口社區和特色小鎮。
大熊貓國家公園原住居民在一般控制區和符合規定的生產生活邊界範圍內開展的生產生活配套設施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公園功能定位、總體規劃和管控要求,由所在地有關部門在徵求管理機構意見後,根據職能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審批和實施管理。建築外觀、建築風格、環境景觀和配套設施等,應當保持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的社區風貌和民居特色。
第三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志願者服務機制,制定志願者招募註冊、培訓管理、激勵保障、權利責任等相關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自然教育、科研科普、宣傳推介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及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外,禁止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採礦、毀林開墾、燒荒、挖沙、取土、超載過牧;
(二)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三)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準排放廢水、廢氣;
(五)修建儲存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六)運輸、攜帶、引進外來入侵物種、轉基因生物、疫原體或者其他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土壤、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入大熊貓國家公園;
(七)培植、飼養、繁殖、放生各類外來入侵物種或者轉基因生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第五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大熊貓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可以實行負面清單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 特許經營以規範大熊貓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秩序,防止資源環境破壞,促進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促進國家公園社區可持續發展和原住居民增收為目標。通過制定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
鼓勵原住居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參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活動,保障自然資源權利人依法參與特許經營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在大熊貓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建設多元化展示區,設立科研科普、自然教育、生態體驗、展覽展示等基地,開展保護、科普、環境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促進原住居民及其他進入人員了解大熊貓國家公園的資源和價值,增強國家公園理念,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三十六條  管理機構可會同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保護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環境為前提,在大熊貓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科學合理劃定自然教育、森林康養、生態科普、越野徒步和野生動植物觀賞等活動區域、線路,合理設定公共服務點。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建設項目的範圍、規模等在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中予以明確並提出控制要求。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標準,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公共服務功能,建設智慧大熊貓國家公園。
第三十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在大熊貓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設定服務設施標誌、導向標誌以及安全警示標誌,制定遊客及其他進入人員管理應急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管理機構應當為訪客及其他進入人員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 救助服務可以委託專業救助組織實施。
進入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的單位、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劃定的區域內活動,依法接受管理。 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對進入單位、人員進行規範,嚴禁未經批准進入非劃定區域,對未經管理機構同意擅自進入國家公園非劃定區域的人員由屬地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探索完善訪客容量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訪客承載數量。 逐步建立入園預約和訪客限額制度。 建立健全訪客行為管理與引導機制。
第三十九條  省級管理機構應當徵集設計大熊貓國家公園形象標識,開設大熊貓國家公園網站。
管理機構應當製作宣傳語和專題片,加強與媒體的合作,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進行宣傳報導和推廣,提高大熊貓國家公園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生活配套設施是指原住居民修築的農村自有生活用房及配套設施,必要的種植、養殖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特殊戰略需要是特指國家為了實現特殊目標需求必須開展的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民生工程項目、國防和軍隊建設、軍事行動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根據《辦法》,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統一行使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職責,整合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原有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國有林區等管理職能,履行大熊貓國家公園範圍內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生態保護修復、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宣傳推介等職責,負責協調與當地政府及周邊社區關係。
《辦法》明確,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將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大熊貓國家公園野生動植物保護、巡護監測、森林草原防滅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生態修復、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科普宣傳推介、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生態保護補償、生態搬遷補償、基礎設施建設、社區協調發展等財政投入。
《辦法》明確,對在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保護、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社會參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防災減災、文化創意、宣傳推介等領域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辦法》明確,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和界線,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用途管制。
《辦法》明確我省將按照大熊貓國家公園總體規劃,陸續組織實施確界定標,設定界碑、界樁、電子圍欄和公共標識識別系統等保護設施,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範性檔案已經制定印發。
《辦法》明確,大熊貓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可以實行負面清單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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