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願者服務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志願者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經市領導同意,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於2022年1月9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志願者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志願者隊伍建設,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者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理,進一步推動新時代志願服務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志願服務條例》《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志願服務及其有關活動的志願者服務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志願者的服務與管理應當遵循尊重、誠信、合法的原則,有利於促進自願參與和政府引導、社會倡導的有機結合及良性互動。
第二章 招募與註冊
第四條 志願者招募可以採取公開與定向、常態與緊急、面向個人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形式。招募信息應包含志願服務項目情況,志願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鼓勵志願服務組織通過“志願北京”信息平台發布招募信息。志願者可以根據志願服務組織發布的招募信息,選擇與其年齡、智力、身心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項目或者活動。
第五條 申請註冊成為志願者的自然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組織的相關規定。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申請註冊,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申請人可以在“志願北京”信息平台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網路、電話或者直接委託本市志願服務組織在“志願北京”信息平台完成註冊。
申請人自行註冊的個人信息,準確性由個人負責;由志願服務組織代為註冊的,應當由該組織對申請人信息準確性進行審核。如發現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有錯誤、缺漏,或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要求申請人修改、補充。
申請人的註冊信息通過實名認證後,“志願北京”信息平台按照統一規則生成志願者編號。志願者可以憑志願者編號登錄“志願北京”信息平台,進入個人管理模組,查詢和修改個人信息。
第三章 服務記錄與證明
第六條 志願者的服務信息記錄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錄以下信息:
(一)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居住區域、聯繫方式、專業技能和服務類別等。
(二)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情況,包括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活動組織單位和活動負責人。志願服務情況應當在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
(三)志願者的培訓情況,包括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有關培訓的名稱、主要內容、學習時長、培訓舉辦單位和日期等信息。
(四)志願者的表彰獎勵情況,包括志願者獲得志願服務表彰獎勵的名稱、日期和授予單位。
志願者獲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志願服務表彰獎勵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在志願者提供相關材料後及時、如實記錄。志願者獲得其他組織給予志願服務表彰獎勵的,可以憑相關材料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協助記錄。志願服務組織核實無誤後應當協助記錄。
(五)志願者的評價情況,包括對志願者的服務質量評價以及評價日期。評價情況應當在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
鼓勵通過“志願北京”信息平台記錄志願服務信息。通過其他形式記錄的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情況等信息,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志願北京”信息平台,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第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做好志願者志願服務時間記錄。
志願服務時間是指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實際付出的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服務時間。對於參與大型社會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的志願者,由活動組織單位負責志願服務時間記錄。
對於參與社區志願服務等經常性志願服務的志願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招募志願者的志願服務組織對志願者服務時間進行記錄。
對於將本職工作時間列為志願服務時間、將捐贈行為轉換為志願服務時間或者記錄的志願服務時間明顯不合理等情況的,不予記錄志願服務時間。
第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志願者的需要,以志願服務信息為依據,為志願者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應當載明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和記錄單位,也可以包含記錄的其他信息。
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可以通過“志願北京”信息平台查驗,志願者可以通過以上信息平台列印本人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可以作為對志願者評價認證和激勵表彰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九條 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符合《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情形的,應當簽訂書面協定。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志願服務協定示範文本。
第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組織開展相應培訓。志願者培訓由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其委託的有關單位、組織提供。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負責制定志願者培訓工作指引。
第十一條 本市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為“首都學雷鋒志願服務標誌”,鼓勵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使用全市統一的標誌。
第十二條 北京市志願者誓詞為:我宣誓,自願成為一名光榮的北京志願者,我將自覺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面對需求,積極行動,爭做新時代的前行者、引領者,為祖國爭光,為首都添彩。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組織志願者進行宣誓。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志願者就近就便加入志願服務隊伍,參與社區治理、便民服務、養老助殘、扶貧濟困、平安建設、矛盾調解、環境衛生、疫情防控、垃圾分類、應急救援、科學普及等志願服務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完善社區志願服務供需對接、組織、服務、保障等工作機制,依託新時代文明實踐站、社區服務站等形式,按照有場地設施、有服務隊伍、有服務內容、有管理制度等標準規範推動社區志願服務平台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願服務隊伍,構建參與廣泛、形式多樣、活動經常、成效明顯的社區常態化志願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志願者參與專業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和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志願者隊伍建設。
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發揮本單位專業優勢,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的,由本單位負責志願者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應急救援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志願服務組
織和志願者依法跨行政區域開展應急救援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鄉鎮)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運營管理、教育培訓、事業發展等。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和社區黨組織服務民眾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支持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和社區志願服務隊伍的培育發展。
第十七條 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需要,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訊等保障。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支出交通、食宿、通訊等必要費用的,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十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等條件;確需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的,應當就可能發生的人身危險和相應的防範措施向志願者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說明,並事先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組織依據章程建立健全志願者退出制度。
志願者可自行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或志願服務組織,退出時應按志願服務組織退出制度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據章程或者與志願者簽訂的志願服務協定,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要求志願者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或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在“志願北京”信息平台註冊並記錄了相關志願服務信息、時長的,志願者退出“志願北京”信息平台後,不影響相關志願服務記錄的保留。
第二十條 志願者可以通過全市統一的志願服務熱線反映訴求信息,請求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給予必要幫助。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志願者訴求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處理,提升受理和辦理效能,保障志願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加強志願服務與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和公益慈善資源的協同發展,推動多元主體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規範服務、資源共享等方面的協作互促。鼓勵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專業社會工作者等在服務過程中對志願者開展服務督導。鼓勵各類基金會在志願者激勵保障和活動開展等方面發揮積極的支持作用。
第二十二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加強對本市和各區志願服務的經驗推廣和宣傳表彰,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定期開展志願者等先進典型宣傳推選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基於志願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等,定期組織開展志願者星級評定工作。
(一)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定期組織開展“北京市一星至五星志願者”的評定工作。其中“北京市五星志願者”的評定由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負責。“北京市一星至四星志願者”的評定由具有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團體會員資格的區級志願服務聯合會(協會),或者受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委託的志願服務組織負責。
(二)其他志願服務組織在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指導下可以開展相關領域的志願者星級評定工作。相關評定結果應當定期報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備案。
(三)志願服務組織在志願者星級評定過程中,發現志願者存在《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的,應取消其參與志願者星級評定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通過服務積分、時間儲蓄以及會員互助等方式,激勵本組織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有需要時,有權優先獲得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通過組織培訓交流、參觀學習、免費體檢等方式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進行激勵。
第二十五條 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應是無違反志願服務相關規定行為,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志願者:
(一)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
(二)被志願服務組織評定為一星及以上級別;
(三)獲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志願服務表彰獎勵;
(四)被區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推選為志願服務先進典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志願者信用激勵制度,按照正向激勵為主、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將志願者信用激勵工作納入全市信用評價體系並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北京市志願服務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
志願者信用記錄採取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制度,通過“志願北京”信息平台將“北京市五星志願者”、獲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志願服務表彰獎勵、被區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宣傳推選為志願服務先進典型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納入全市信用評價體系。有關部門要通過志願者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機制,健全志願者表彰、信用激勵與社會支持的聯動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聯合激勵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與志願服務組織合作,由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的,應當由志願服務組織做好志願者管理工作;自行招募志願者的,參照本辦法關於志願服務組織的規定做好志願者服務與管理工作。
在城鄉社區、單位內部成立的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志願服務團體以及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參照本辦法關於志願服務組織的規定做好志願者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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