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青年志願者協會

北京市大興區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社會各界青年組成的一個全區性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以倡導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為宗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市大興區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全稱:Beijing Dax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簡稱為B D Y V 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發起,由熱心志願服務事業的社會各界青年自願結成的全區性社會組織,是經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倡導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為宗旨,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通過規劃、組織和指導大興青年志願服務工作,為社會提供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北京市大興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大力弘揚志願服務精神,引導社會各界青年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二)為大型社會活動、社區建設、公益事業、搶險救災和經濟建設事業等提供廣泛的志願服務;
(三)為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四)規劃組織全區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區各級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五)開展與區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大興區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青年志願者組織, 擁有固定會員30人以上;
2.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3.承認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協會的規章制度;
4.熱心公益事業,甘於奉獻,能堅持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個人會員:
1.年滿14周歲,身心健康;
2.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3.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協會的規章制度;
4.熱心公益事業,甘於奉獻,能堅持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給予會員證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聘請協會顧問、名譽會長;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須報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和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共青團北京市大興區委員會和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北京市大興區志願者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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