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志願服務聯合會

北京市海淀區志願服務聯合會是聯絡、團結、凝聚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部門、各系統、各領域志願服務組織的“樞紐型”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海淀區志願服務聯合會
  • 外文名:Beijing Haidian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 
  • 主管單位:共青團北京市海淀區委員會 
  • 登記單位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 
  • 社團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長春橋路17號海淀區人民政府東412室 
發展歷史,組織體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09年5月4日,北京市海淀區志願者聯合會成立
2015年3月1日,海淀區志願服務聯合會成立

組織體系

北京市海淀區志願服務聯合會共有代表344人,理事142人,常務理事50人。

會長

陳其耀 原海淀區志願者聯合會會長

常務副會長

吳琢如(女) 海淀區文明辦主任

副會長

王際寶 海淀區委政法委副書記、海淀區綜治辦主任
王桐慧 海淀區委農工委書記、海淀區農經站黨組書記
米 佳 海淀團區委書記
阮 草 北京大學團委書記
邴 浩 清華大學團委副書記(主持工作)
趙武進 北京啟明星辰信息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高 峰 海淀區委社會工委書記
程培衡 海淀區民政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秘書長

韓 鷺(女) 海淀團區委副書記

副秘書長

呂留偉 海淀區綜治辦基層指導室主任
劉 洋 海淀區文明辦未成年人工作科副科長
張格華(女) 海淀區民政局社區服務中心主任
趙思維(女) 海淀區志願服務指導中心負責人
高燕紅(女) 海淀區委社會工委綜合科科長
韓春霞(女) 海淀區委農工委組織科副科長

監事

劉寶權 北京市海淀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副總幹事
江汛清(女)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社會工作學院副教授
李東賢  海淀區文明辦副主任
吳希才 海淀區社會辦副主任
遲 強 北京實創高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
郝 萍(女) 海淀區律師協會黨委委員、北京金尚律師事務所主任
耿福瑞 海淀區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主任
參考文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海淀區志願服務聯合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Haidian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BHVSF。
第二條 本會是聯絡、團結、凝聚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部門、各系統、各領域志願服務組織的“樞紐型”社會組織。
本會由自願、無償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參加志願服務組織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並是經海淀區民政局核准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普及志願服務理念,培育志願服務文化,促進本區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受海淀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領導,接受海淀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業務指導和海淀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為共青團北京市海淀區委員會。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長春橋路17號海淀區人民政府東41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負責指導全區志願服務工作開展;
(二)承擔黨和政府與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完成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或轉移的相關事項;
(三)發揮業務發展龍頭作用,聯合全區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及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並提供管理和服務,承擔志願服務組織規範、自律職能;
(四)支持和培育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區的志願服務工作組織網路和隊伍體系;
(五)起草和落實全區志願服務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
(六)統一規範全區志願者註冊、招募、培訓、評估、獎勵工作;
(七)建立健全志願服務項目體系,完善志願服務項目的研發、實施、評估工作;
(八)規範本區志願服務工作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化管理與服務,依託“志願雲”信息系統建立海淀區志願者統一註冊和管理的綜合信息管理平台;
(九)開展志願服務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工作意見與建議;
(十)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志願服務,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引導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開展黨團組織建設工作;
(十二)推進國內外志願服務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倡導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傳播志願服務文化,營造良好氛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管理制度,對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進行服務和管理。
第八條 團體會員是指依照相關規定申請,經正式註冊的街鎮、系統及各類專業性志願服務組織和本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單位、市級單位所屬志願服務組織。
團體會員應通過開發或承辦志願服務項目,招募組織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
第九條 本會對志願者實行統一註冊登記制度。團體會員應依照相關規定,引導志願者通過註冊登記成為註冊志願者。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志願服務領域或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給予會員證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推薦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明。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聘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心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任期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崗位制,隨崗位人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7人組成,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有關部門撥款和資助;
(二)捐贈;
(三)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非營利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於分配或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定期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和一定專業經驗的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按照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原則,合理設定會計崗位和出納崗位,明確職責許可權。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崗位的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會計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賬目清理交接手續後方能離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本會財務管理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費用等財務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劃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應當加強對國家劃撥、調撥和社會捐贈、贊助、資助等各類資產的管理和會計核算,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及其結果必須接受設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國有資產的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各類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海淀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3月1日海淀區志願服務聯合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海淀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原海淀區志願者聯合會章程、印章隨之廢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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