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Capital University Volunteer Service Team),成立於2019年,由熱心志願服務事業的在校大學生自願結成的公益組織,是一支專門從事志願服務類工作的非盈利學生組織。

堅持“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核心,服務於社會。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主要服務範圍為:文化教育、關愛服務、社區服務、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其他服務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
  • 外文名:Capital University Volunteer Service Team
  • 成立時間:2019年
  • 性質:非盈利學生組織
  • 所屬地區:北京市
成立背景,協會精神,管理辦法,總 則,第一章 志願者,第二章 志願者組織,第三章 骨幹志願者,第四章 志願服務項目,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成立背景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成立於2019年3月5日全國學雷鋒日,由熱心志願服務事業的在校大學生自願結成的公益組織,是一支專門從事志願服務類工作的非盈利學生組織。

協會精神

自成立以來,全體志願者回響“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發揚“以奉獻揚青春,與社會同進步”的宗旨,多層次、全方位、深入持久開展大量的志願服務活動。

管理辦法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管理辦法
(2019年8月修訂)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首都大學生志願者行動的深入、持續發展,保障志願者權益,規範志願者組織建設,實施志願服務項目化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者工作部是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的職能部門,是志願服務行動的領導機構,負責志願服務工作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行動宗旨是:回響“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發揮首都大學生的優勢和智力優勢,多層次、全方位、深入持久的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為國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校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青年學生自身的鍛鍊成長做出貢獻。
第四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行動誓詞是:以奉獻揚青春,與社會同進步。
第五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以註冊志願者為行動主體,以志願者組織為管理機構,以項目化管理為主要運作模式,以志願服務信息管理系統為主要管理平台。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所有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行動。

第一章 志願者

第七條 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是指按照一定程式進行註冊登記的志願者。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成為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
(一) 具有北京市內高校正式學籍並按時註冊的在讀本科生、雙學位生、碩士研究生(含法律碩士、MBA、MPA)、博士研究生;
(二) 北京市在編教師或行政幹部;
(三)北京市內各大高校校友。
第九條 註冊成為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的程式如下:
(一) 登入志願北京志願服務管理系統,按照要求填寫個人信息和志願服務意向,進行網路註冊;志願北京註冊志願者以身份證號碼作為識別標誌;
(二) 經審批通過後,填寫或由系統自動生成《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列印後簽字;
(三) 攜《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學生證和身份證到指定地點辦理志願服務手冊。
第十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必須宣誓。誓詞如下:
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已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實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建設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前進的美好社會貢獻力量。
第十一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關注國內外志願服務發展形勢,認真學習志願服務有關理論和實踐經驗,了解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行動有關制度、政策和發展狀況;
(二) 自覺遵守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服務有關制度、政策;
(三) 弘揚志願服務文化,踐行志願服務精神;
(四) 文明自律,熱情服務,維護志願者的社會形象;
(五) 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及時、認真完成所參與志願服務項目規定的服務內容。
(六) 參與志願服務過程中自覺接受項目負責人的協調。
第十二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 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了解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活動信息;
(三) 參加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各類志願服務培訓;
(四) 申請參加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各類志願服務項目;
(五) 申請參與志願者組織的管理工作;
(六) 有根據地批評志願者組織,舉報其他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違反志願服務宗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服務手冊是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的身份證明,由志願者本人持有。手冊包括志願者基本情況、志願服務經歷和志願服務榮譽記錄,與全隊志願服務管理系統內的信息一致,是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的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不得以個人身份接受社會各界給予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服務活動的任何形式的捐贈或贊助。

第二章 志願者組織

第十五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組織包括:各高校校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十六條 校青年志願者協會是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的直接下設單位,負責所在學校志願服務行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在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協會設立綜合協調部,負責協會的內部聯絡、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物資管理,以及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文化建設。
協會設立研究發展部,負責收集、整理國內外志願服務研究成果,就志願者組織、志願服務項目的發展進行研究、規劃,對已有志願服務項目進行評估。
協會設立招募培訓部,負責審核、發布招募信息,同時整合培訓資源,統籌和組織志願者培訓工作。
協會設立公共關係部,負責協會的形象塑造和對外聯絡工作,與大眾傳媒、資源機構以及校外志願者組織保持緊密的聯繫,促進學校志願者組織與校外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設立宣傳信息部,負責協會的整體宣傳工作,統籌協會活動信息的採集、編輯與報送,同時負責網站日常維護與信息更新。
協會設立奧運項目管理部、救防項目管理部、環保項目管理部、教育項目管理部、協青項目管理部、扶貧項目管理部、紅十字項目管理部、諮詢輔導項目管理部、青春健康項目管理部等九個項目管理部,負責全校九個領域內志願服務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各校每年換屆一次,可重複擔任。
第十八條 各志願者組織必須有明確的發展思路,保證工作機制、組織體系健全,能夠長期堅持開展志願服務
第十九條 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組織機構設定情況、主要負責人名單需在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組織部備案。青年志願者協會機構設定情況、主要負責人名單需在所在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備案。
第二十條 各志願者組織必須制定詳細的學期工作計畫,撰寫學期工作總結並報主管黨、團組織。同時,各志願者組織在每年年底需向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報送該年度總結、大事記、榮譽統計。
第二十一條 各志願者組織必須遵守學校財務制度和所屬單位財務相關規定。校青年志願者協會及其所屬各志願服務項目接受捐贈、贊助的,須將財物完全上交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統一管理、使用。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及其所屬各志願服務項目接受捐贈、贊助的,須將財物完全上交所在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組織不允許向志願者收取會費。

第三章 骨幹志願者

第二十三條 骨幹志願者是志願服務的協調者,是志願者的服務者。骨幹志願者包括:校青年志願者協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副部長;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四條 成為骨幹志願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註冊成為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時間達到8個月以上;
(二) 曾經全程參與不少於2個志願服務項目;
(三) 在參與志願服務過程中表現良好,具有一定的表達能力和組織能力。
第二十五條 選拔骨幹志願者要充分考察其個人綜合素質和志願服務經歷。選拔過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青年志願者協會會長、副會長可以在任何院系的志願者中產生,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組織部、志願者工作部組織考察後擬定人選並上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書記會,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書記會經過討論確定最終人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部長、副部長人選由校青年志願者協會會長、副會長共同擬定,並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審批確定。
第二十六條 骨幹志願者填寫《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骨幹志願者登記表》,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存檔。
第二十七條 骨幹志願者納入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學生幹部序列,具有參加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給予學生幹部的學習、培訓、評優等相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骨幹志願者必須參與一定數量的志願服務項目,並且在志願服務的過程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二十九條 骨幹志願者要廣泛、深入的了解廣大志願者的意願和意見,不斷就志願者組織的完善、志願服務項目的創新提出建議,為搭建廣闊的志願服務平台,營造良好的志願服務氛圍,構建和諧的志願服務文化貢獻力量。

第四章 志願服務項目

第三十條 志願服務項目是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的載體。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服務項目分為九類:奧運服務類、救防服務類、環保服務類、教育服務類、協青服務類、扶貧服務類、紅十字服務類、諮詢輔導服務類、青春健康服務類。
第三十一條 志願服務項目既可以由各志願者組織設立,也可以由志願者個人發起設立。個人須成為註冊志願者滿8個月,方可申請設立項目。
校青年志願者協會設立項目,需由會長、副會長擬定方案,確定項目負責人,填寫《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服務項目申報、審批表》,會長簽字後送所屬項目管理部,項目管理部部長簽署意見後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審批。
各青年志願者協會設立項目,需由會長、副會長擬定方案,經院系分團委同意後報所屬項目管理部,項目管理部部長簽署意見後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審批。
個人設立項目,擬定方案後經本人所在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核實個人資格後,報所屬項目管理部,項目管理部部長簽署意見後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審批。
第三十二條 根據經費來源,志願服務項目分為全額資助項目、部分資助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全額資助項目所需全部經費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承擔;部分資助項目所需經費一部分由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承擔,另一部分由社會捐贈和贊助承擔;自籌經費項目所需經費全部由社會捐贈和贊助承擔。
第三十三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綜合考慮志願服務項目的實施意義、可行性、創新性、預算和經費來源等因素,進行審批。審批意見分為四類:“不予立項”、“確立為自籌經費項目”、“確立為部分資助項目”、“確立為全額資助項目”。
第三十四條 所有志願服務項目都可以面向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進行招募。志願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自主選擇參與志願服務項目,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的需要和志願者個人特徵,確定項目志願者人選。
第三十五條 志願服務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召集和協調志願者、聯絡合作單位、記錄服務過程、處理突發事件的職能,並與所屬的項目管理部負責人保持聯絡。
第三十六條 校青年志願者協會各項目管理部對所管理的各項目的實施進行必要的監督,督促各項目按照申報時的目標、內容和途徑,高質量的完成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志願服務項目實施完畢後,項目負責人要及時總結,向所屬項目管理部提交項目總結,並根據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的實際情況,如實在全校志願服務管理系統中填報各志願者志願服務時數。志願者若中途無故退出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服務時數記為0。
第三十八條 志願者每學期末根據本人參與志願服務情況,如實在志願服務手冊中填寫志願服務記錄,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工作部經核實後予以認證。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 對志願者進行獎勵和懲罰,既要依據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志願服務管理系統中的信息數據,也要考察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的表現。
第四十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設立志願服務專項獎學金,獎勵長期參與志願服務或對志願服務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同學。
第四十一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每年組織評選在志願服務過程中表現突出的10名志願者,授予“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十大傑出志願者”稱號;表現特別突出的,推薦其申報各級政府、相關組織設立的志願服務個人獎項。
第四十二條 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每年組織評選服務機制健全、活動富有特色、工作確有成效的10個項目,授予“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十大傑出項目”稱號,並對項目所屬志願者組織、項目負責人進行獎勵。
第四十三條 志願者無故中途退出志願服務項目達2次的,在批准其參與其他志願服務項目時要慎重考慮;志願者無故中途退出志願服務項目達3次的,原則上不再批准其參與其他志願服務項目。
第四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未能履行管理職責導致項目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或填報志願服務時數弄虛作假的,取消其擔任其他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參與志願服務評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校團委向所屬院系或學校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嚴厲懲處。
第四十五條 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學校紀律的,或者由於違反志願服務相關規定或項目要求、不接受項目負責人協調等原因,影響項目運行或有損志願者形象的,填報志願服務手冊弄虛作假的,該項目志願服務時數記為0,且取消參與志願服務評優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首都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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