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管理,發揮宣傳教育在國家公園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製定,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全國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管理,發揮宣傳教育在國家公園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公園宣傳教育,是指通過各類媒體、媒介和活動,將國家公園特定信息傳遞給公眾的過程,提高公眾對國家公園的認知素養和生態保護意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公園的宣傳教育管理。經批覆同意開展國家公園創建工作的區域,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協同發展、注重創新、講求實效的原則,自覺服從國家公園中心工作。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全國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宣傳中心會同自然保護地管理司、國家公園中心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服務、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本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工作,並應當加強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旅、應急管理等部門的合作。
跨省域的國家公園應當建立聯合宣傳教育機制,確保宣傳教育的整體性和協調性。
第六條 中央與地方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加強對自然教育、科普宣教和生態體驗等場所與設施建設、自然教育和生態體驗活動以及相關人員培訓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和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對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建設管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
第七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國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科研機構、國際組織等開展宣傳教育相關領域的互訪交流,推進國家間戰略合作。
第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引導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國家公園宣傳教育活動。
國家公園宣傳教育活動相關文字、圖形和視頻等材料應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審核。
第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編制宣傳教育方案,組建和培訓宣傳教育隊伍,並制定宣傳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建統一的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專家團隊,加強宣傳教育資源的整合與開發,注重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提升公眾對國家公園的認知。
第十一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色,積極創建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品牌,結合實際舉辦宣傳教育活動,編撰相關出版物,組織設計相關文創產品。
第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宣傳教育方案和主題,統一組織設定園內與入口社區宣傳教育步道及配套宣傳教育媒介,打造精品線路。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探索製作能夠突出國家公園特色的影視作品或宣傳片,並鼓勵在國內外各類媒體、交通系統、商業場所等進行投放。
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官方媒體賬號,及時向公眾推送宣傳教育信息。跨省域國家公園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發布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第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基於社區的宣傳教育計畫,打造社區特色宣傳品牌,並定期對社區居民進行培訓。
鼓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為社區居民提供宣傳教育服務崗位,支持社區居民參與環境友好型的自然教育、自然體驗等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公園宣傳教育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綠色營建理念,與自然景觀和文化特色相協調,符合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管控要求,並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鼓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與毗鄰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積極建設入口社區,打造國家公園支撐服務區,實現園內體驗、園外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據有關規定與各類媒體聯合開展國家公園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宣傳教育工作效果。
第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機制,組建國家公園宣傳教育服務志願者隊伍,開展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志願服務活動,培育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志願服務品牌。
第二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宣傳教育活動安全管理規範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安全保障設施,並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和救援機構的合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宣傳教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國家林草局(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全國國家公園宣傳教育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本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工作,跨省域的國家公園應當建立聯合宣傳教育機制,確保宣傳教育的整體性和協調性。中央與地方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加大對自然教育、科普宣教和生態體驗等場所與設施建設、自然教育和生態體驗活動以及相關人員培訓等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和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對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建設管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
《辦法》提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編制宣傳教育方案,組建和培訓宣傳教育隊伍,並制定宣傳教育管理制度;積極引導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國家公園宣傳教育活動;組建統一的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專家團隊。國家公園宣傳教育活動相關文字、圖形和視頻等材料應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審核。
《辦法》表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遵循綠色營建理念建設宣傳教育設施和入口社區,打造宣傳教育步道精品線路,編撰相關出版物,組織設計相關文創產品,探索製作突出國家公園特色的影視作品或宣傳片,建立官方媒體賬號,依據有關規定與各類媒體聯合開展國家公園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創建國家公園特色宣傳教育品牌。(安璐 王慶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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