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以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的辦法。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於2023年10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9日(成文日期)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 發文字號:林保規〔2023〕4號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10月9日

辦法全文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規範國家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促進國家級自然公園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以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自然公園,是指經國務院及其部門依法劃定或者確認,對具有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和自然景觀,實施長期保護、可持續利用並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管理的區域。
國家級自然公園包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地質公園、國家級海洋公園、國家級濕地公園、國家級沙漠(石漠)公園和國家級草原公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級自然公園的管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除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管理。
第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主管全國國家級自然公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自然公園。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負責本自然公園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應當納入生態保護紅線。
建設國家級自然公園,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多方參與、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做好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標融合。
第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設立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承擔國家級自然公園的設立、範圍調整或者撤銷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意見。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按照自然公園的不同類別,建立相應領域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專家庫,為國家級自然公園實地考察、規劃評審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的設立、範圍調整或者撤銷,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評審後作出批覆,並抄送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專家實地考察或者徵求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意見。
第八條 設立國家級自然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或者自然景觀在全國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地方級自然公園設立兩年以上,規劃實施情況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面積且資源分布相對集中,與其他自然保護地不存在交叉重疊。
(四)範圍邊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島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
(五)有明確的管理單位。
申請設立國家級自然公園,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並徵求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申請設立國家級自然公園的名稱、面積、範圍邊界;資源條件和價值;保護管理狀況;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申請設立國家級自然公園的名稱、面積、範圍邊界以及範圍邊界矢量圖;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接情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狀況調查;土地及海域、海島權屬情況,已查明礦產資源情況;對保護對象、保護價值、管理狀況及規劃實施等綜合評價;發展目標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衝突處置方案;相關權利人意見徵求以及公示情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三)影像資料。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申請設立國家級自然公園的基本情況、資源條件、主要保護對象價值和保護管理情況等。
第九條 經批准設立的國家級自然公園,不得擅自調整面積和範圍邊界。因實施國家重大項目、最佳化保護範圍或者處置矛盾衝突等情形,根據保護管理需要,可以申請國家級自然公園範圍調整。
申請國家級自然公園範圍調整,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並徵求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調整理由;調整前後的面積、範圍邊界;對資源價值影響的評估;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範圍調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調整後的面積、範圍邊界以及範圍邊界矢量圖;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接情況;調整區域內資源和保護管理情況;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衝突處置方案;調整後的綜合影響評價;調整區域內土地及海域、海島權屬情況,已查明礦產資源情況;相關權利人意見徵求以及公示情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三)調整區域的影像資料。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調整區域資源基本情況、資源條件、主要保護對象價值和保護管理情況等。
第十條 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原則上不予撤銷。因生態功能喪失且經評估無法恢復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撤銷。
申請國家級自然公園撤銷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論證、審查,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撤銷理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論證及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第十一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和範圍調整的批覆檔案,應當包含國家級自然公園的名稱、行政區域以及面積、範圍邊界等數據。
國家級自然公園變更名稱或者依據勘界結果更正面積和範圍邊界等數據的,應當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是國家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自批准設立或者範圍調整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或修編完成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
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體現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建設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自然特徵和文化內涵。
編制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按照批覆檔案明確的面積、範圍邊界和要求,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規範,依據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相應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編制規劃應當充分徵求相關權利人、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十年,原則上應當與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持一致。
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兩年,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組織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准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按照一般控制區管理,可結合自然公園規劃編制,分區細化差別化的管理要求。
國家級自然公園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可以規劃生態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統籌生態保護修復、旅遊活動和資源利用,合理布局相關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加強精細化管理,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規劃的活動和設施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的管控要求。
生態保育區以承擔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為主要功能,可以規劃保護、培育、修復、管理活動和相關的必要設施建設,以及適度的觀光遊覽活動。根據保護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態保育區內劃定不對公眾開放或者季節性開放區域。
合理利用區以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遊覽、休閒健身等旅遊活動為主要功能,兼顧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正常生產生活和資源利用。不得規劃房地產、高爾夫球場、開發區等開發項目以及與保護管理目標不一致的旅遊項目。嚴格控制索道、滑雪場、遊樂場以及人造景觀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確需規劃的,應當附專題論證報告。
第十五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評審成員應當包括兩名以上國家級自然公園專家庫成員,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准實施,同時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批准前,應當進行公示。
經批准的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審批。
經批准的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施統一監管。
第十六條 按照“誰審批、誰公開”的原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及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範圍調整、撤銷、變更名稱、更正面積和範圍邊界、自然公園規劃等信息,並做好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應當加強“天空地一體化”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監測設施裝備,科學布局監測站點,實現動態監測和智慧管理。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自然和人文景觀等資源以及社會經濟狀況調查、監測與評價,配合登記機構開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構建本底資源資料庫,建立資源動態變化檔案,並依法按照相關部門要求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 嚴格保護國家級自然公園內的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貴自然資源,以及自然遺蹟、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蹟等人文景觀。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其自然狀態和歷史風貌。
禁止擅自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從事採礦、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禁止違規侵占國家級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範圍內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
(二)符合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三)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在自然公園內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第十九條規定的活動和設施建設,應當徵求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的意見。其中,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還應當徵求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意見;開展第十九條(三)、(四)項的設施建設,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索道、滑雪場、遊樂場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航道疏浚清淤、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應當徵求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意見。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設施建設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設施建設對自然公園影響等的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確需建設且無法避讓國家級自然公園,經審查可能與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存在明顯衝突的國家重大項目,應當申請調整國家級自然公園範圍。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的監督,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採取必要保護修復措施,減少和降低對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規定,並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告知公眾。
第二十三條 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從事科學研究、調查監測和標本採集等活動的,應當與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共享活動成果。
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受損、退化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生物生境以及廢棄地等的一體化保護與修復,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持續性和多樣性。
生態修復應當採取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觀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嚴格防範外來入侵物種。
第二十五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據規劃確定旅遊區域、線路和遊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務設施,有序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遊覽、休閒健身等活動。
國家級自然公園內的危險地段和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線路,應當設定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進入相關的區域、線路開展旅遊活動。禁止刻劃、塗污、亂扔垃圾等不文明旅遊行為,禁止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吸菸。
鼓勵國家級自然公園通過網上預約、限時分流等方式,科學、有效疏導遊客。嚴禁超過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遊客容量接待遊客。
進入國家級自然公園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加強與科研院所、高校、社會組織等專業機構合作,開展科學研究和教學實習,為自然公園的保護與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系統,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設施建設,加強與科研院所、學校以及社會組織等機構合作,組織策劃針對不同社會群體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項目,開展形式多樣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活動,促進公眾了解自然公園。
鼓勵有條件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二十八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依法依規做好國家級自然公園範圍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森林草原防火、病蟲害防治等的預防和處置。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國家級自然公園的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等工作。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引導、支持自然公園內及周邊居民發展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業,提供優質生態產品,培育生態品牌。
鼓勵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綠色建材、交通工具,在餐飲、銷售、衛生等環節推廣套用塑膠替代產品,嚴格限制使用一次性塑膠產品。
第三十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巡護制度,設立巡護站點,配備專職巡護人員,定期組織開展巡護管護,採用電子化、信息化技術手段,加強人類活動監測,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破壞自然公園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全國國家級自然公園的監督檢查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和實施的國家級自然公園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自然保護地監督工作辦法》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自然公園的監督檢查工作,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二條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履行相關行政執法職責,對發現的國家級自然公園記憶體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對不具備執法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報告或者移送相關部門。
對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違法違規問題的整改,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派出機構、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行定期調度、跟蹤督導或者現場核查,督促整改。
對保護工作不力、破壞案件頻發、民眾反映強烈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負責人、所在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對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級自然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可依法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對保護管理不力造成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條件喪失的,在依法查處和責任追究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可以將國家級自然公園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級自然公園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國家林草局保護地司解讀《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了《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推動自然公園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基本遵循。為方便公眾快速了解自然公園領域的這一重要管理檔案,本報記者專訪了國家林草局自然保護地管理司相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自然公園屬於自然保護地的一種類型。2018年,原國土、住建、海洋等部門管理的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海洋公園等轉由國家林草局統一管理。此前,雖然各部門分別管理時期都相繼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但是管理目標、管理要求和審批方式各不相同,亟待統一、規範。比如,有的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實行晉級制,有的實行試點驗收制;有的規劃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有的由地方政府審批,有的甚至沒有明確審批規定。
同時,《指導意見》以及《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關於在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檔案對包括自然公園在內的自然保護地保護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通過法規和制度推動落實。
《管理辦法》出台,建立了統一的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調整、規劃、分區、保護管理等基本制度體系,是落實《指導意見》精神、深化自然公園改革的具體舉措,不僅對規範各類國家級自然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極為必要,對推動自然公園事業全面健康、有序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問:《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管理辦法》適用於除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以外的其他6類國家級自然公園的管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管理。
問:與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地相比,國家級自然公園的突出特點是什麼?
答:《管理辦法》在確保森林、海洋、濕地、水域、冰川、草原、沙漠、生物等珍貴自然資源,以及所承載的景觀、地質地貌和文化多樣性得到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強調了自然公園可持續利用。同時,將“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作為國家級自然公園分區細化管理的目標,並明確國家級自然公園合理利用區以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遊覽、休閒健身等旅遊活動為主要功能,兼顧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正常生產生活和資源利用。《管理辦法》還對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開展旅遊活動,引導、支持自然公園內及周邊居民發展綠色產業提出了具體要求。
問:《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制度?
答:綜合考慮各類國家級自然公園原有管理規定及日常管理實踐,並貫徹落實國家級自然公園新的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標,《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7項管理制度。
一是國家級自然公園審批制度。規定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範圍調整、撤銷以及變更名稱、依據勘界結果更正面積和範圍邊界等數據,由國家林草局批准。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批准。
二是國家級自然公園專家評審和諮詢制度。規定國家林草局設立國家級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承擔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範圍調整或者撤銷的評審工作,並建立相應領域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專家庫,為國家級自然公園實地考察、規劃評審提供技術支持。
三是國家級自然公園功能分區制度。規定國家級自然公園可以規劃為生態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
四是國家級自然公園開發活動管控制度。規定了國家級自然公園內禁止的開發活動,以及允許開展的活動。
五是國家級自然公園內活動和設施建設徵求意見制度。針對國家級自然公園內活動和設施建設的不同情形,分別規定了需要徵求意見的對象。
六是國家級自然公園退出制度。規定了國家級自然公園撤銷的兩種情形。
七是國家級自然公園監督檢查制度。規定國家林草局負責全國國家級自然公園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自然公園監督檢查工作,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負責本自然公園日常管理工作,並對自然公園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現、調查核實、督促整改等提出要求。
問:《管理辦法》對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範圍調整、撤銷以及規劃的審批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國家級自然公園審批工作還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答:《管理辦法》在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範圍調整、撤銷以及規劃審批規定中,突出了程式上統一、規範,強調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信息公開、共享機制,主要體現在5個方面。
一是要注意徵求相關權利人意見,尤其是對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衝突處置所涉及的相關權利人。設立、範圍調整或者撤銷還應當進行公示。
二是要注意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實行部門聯合審查。
三是要注意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未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上報或批覆。
四是要注意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設立和範圍調整要注意與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則要注意與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詳細規劃相銜接。
五是要注意審批後的政府信息公開與部門間信息共享。
問:《管理辦法》分別提及一般控制區、生態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不對公眾開放或季節性開放區域,如何準確把握它們之間的區別?
答:一般控制區屬管控分區的概念。《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根據各類自然保護地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管控,原則上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內限制人為活動。自然公園原則上按一般控制區管理。
生態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屬功能分區的概念。自然公園按照一般控制區管理,理論上應該全域向公眾開放,但並不等於可以任由公眾隨意開展活動或隨處修建設施,自然公園作為自然保護地,保護優先仍是其應當堅持的首要原則。對此,《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級自然公園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可以規劃生態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並對其主要功能分別予以明確。
不對公眾開放或季節性開放區域屬管理措施的概念。《管理辦法》規定生態保育區以承擔生態系統修復為主要功能,一方面生態修復活動可能影響公眾的旅遊體驗和旅遊安全,另一方面公眾的活動也可能對生態修復活動造成妨礙。基於此原因,並借鑑風景名勝區較為成熟的景區輪休制度,《管理辦法》規定自然公園可以根據自身保護管理需要,在生態保育區劃定不對公眾開放或者季節性開放區域。
問: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活動和設施建設,是否都可以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開展?
答:《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列出了允許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的活動類別,但允許開展並不等於必定可以開展。對於不同類別的活動和設施建設,第二十條分別明確了需徵求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或者林草主管部門意見的情形,要求加強對設施建設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設施建設對自然公園影響等的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另外,對於確需建設且無法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如果經審查與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存在明顯衝突,則應當申請調整國家級自然公園範圍,確保其不在自然公園內實施。
問:《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開展活動和設施建設應當徵求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或者林草主管部門意見,對未履行徵求意見程式的活動和設施建設應該怎么辦?
答:《管理辦法》要求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建立巡護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巡護管護,包括對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各類活動和設施活動巡護。對未履行徵求意見程式的各類活動和設施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要及時發現、制止、督促整改,對於違法違規問題線索要及時報告、移送相關部門。
問:《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級自然公園可以申請撤銷或者由國家林草局撤銷,是否會出現個別地方為了規避國家級自然公園嚴格的保護管理規定,任其受損以達到撤銷目的?
答:國家級自然公園原則上不予撤銷。依照《管理辦法》,國家級自然公園的撤銷僅限於兩種情形,即因生態功能喪失且經評估無法恢復的申請撤銷,以及因保護管理不力造成設立條件喪失的處罰性撤銷。其中,申請撤銷需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審查、論證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而處罰性撤銷則需完成依法查處和責任追究。如果申請撤銷情形中的生態功能喪失是由保護管理不力造成的,也是一樣要完成依法查處和責任追究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