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

江西省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

《江西省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為了加強武夷山國家公園的保護,保持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維護生物多樣性和國家生態安全,保護傳承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3年11月28日,在江西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起草公布《江西省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武夷山國家公園的保護,保持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維護生物多樣性和國家生態安全,保護傳承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武夷山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發展共享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武夷山國家公園,是指武夷山國家公園江西片區,具體範圍以國家公布的為準。本條例所稱的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是指武夷山國家公園江西片區管理機構。
第三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國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遵循科學規劃、分區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為民、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武夷山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族宗教、農業農村、水行政、科學技術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建立以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為主體,上饒市人民政府、鉛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協同管理,村民委員會協助參與的主體明確、責任清晰、相互配合的管理機制。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科研監測、科普宣教等工作,履行國家公園範圍內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職責。上饒市人民政府、鉛山縣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園的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正確處理生態保護與原住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武夷山國家公園內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協同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履行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職責,加強生態管護,組織村民委員會引導村民形成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六條 建立政府財政投入為主、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大對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生產生活環境保護、建設、管理和綠色產業發展的財政投入,做好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的資金保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武夷山國家公園自然生態系統保護成效考核評估制度。鉛山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和管理需要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建立考核檢查評價機制,對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在國家公園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上饒市、鉛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公園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環境保護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當地居民以及其他社會公眾的責任意識和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武夷山國家公園的行為。對在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編制,報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公園管理局)批准後實施。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根據總體規劃,編制生態保護修復、科研監測和社區綠色發展等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公園設立標準編制,與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相銜接,體現國家公園生態系統區域分布特點,明確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管理體系、監測監管平台、科技支撐平台、教育體驗平台、和諧社區建設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規劃編制應當公開徵求相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武夷山國家公園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總體規劃及經批准的勘界成果設定界碑界樁、電子標識或者電子圍欄等界限標誌,並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工作的銜接。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建立武夷山國家公園標準體系,編制自然資源調查評估、巡護管理、生物多樣性監測、基礎設施建設等標準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為國家公園提供支撐服務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醫療救護、生態保護、科研監測、自然教育、生態體驗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六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維護野生動植物生存與棲息環境,促進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群和群落健康發展。武夷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的重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國家公園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運用科技手段開展保護管理活動,逐步建成智慧國家公園,提高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禁止在武夷山國家公園內設立各類開發區,開發或者變相開發房地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第十九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公園規劃,有關審批機關在批准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意見,依法審批。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武夷山國家公園內已建、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武夷山國家公園規劃要求的,應當依法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有序退出。
第二十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經依法批准建設的項目,其選址、規模和風格等應當與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自然環境相協調。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保護人文和自然景觀及周圍的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違規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和防火、安全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公園規劃要求,對村莊(居民點)、生產加工等場所組織詳細規劃設計。建築外觀、建築風格、環境景觀和配套設施等,應當保持與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相協調的村莊風貌和民居特色。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一)中亞熱帶山地森林生態系統及其景觀、重要濕地;(二)以黃腹角雉、南方鐵杉、黑麂為代表的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原生境;(三)以黃崗山、獨豎尖、武夷大峽谷等為代表的獨特地質地貌;(四)鹽茶古道、近現代重要史跡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蹟遺址;(五)以辛棄疾為代表的詩詞文化以及書院文化、茶文化、民俗、民間音樂舞蹈等傳統文化;(六)其他需要保護的資源。
第二十三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監測評價體系,加強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自然環境的調查、監測、評價,建立健全檔案管理系統,形成本底資料庫並動態更新,監測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國家公園範圍內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動植物、遺蹟遺址、自然景觀等特定保護對象,制定保護管理目標,開展專項保護。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國家公園內黃腹角雉等中國特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原生動植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對受到較大威脅且原生境已不能滿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種,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地或者遷地保護等拯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按照生態系統功能、保護目標和利用價值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整體保護、分區管控和差別化管理。武夷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自然生態系統保存完整、代表性強,主要保護對象集中分布,生態敏感或者生態脆弱需要休養生息的區域劃為核心保護區。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劃為一般控制區。
第二十六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主要承擔保護功能,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核心保護區,但下列活動除外:(一)管護巡護、保護執法、調查監測、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築;(二)因有害生物防治、外來入侵物種防治、維持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等特殊情況,開展生態修復、病害動植物清理等保護活動;(三)經依法批准的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標本採集、文物保護活動;(四)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規模和利用強度的前提下,開展必要的種植、採集、取水、修繕生產生活設施等活動;(五)武夷山國家公園設立之前已有的民生基礎設施和其他線性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改造;(六)必須且無法避讓、以生態環境無害化方式穿越、跨越的地下或者空中的線性基礎設施的修築;(七)因基礎測繪、國家特殊戰略、軍事國防等需要修築設施、開展調查和勘查等相關活動;(八)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從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活動應當告知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從事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活動應當經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核心保護區已有道路、高壓線路、水利設施兩側以及大型設施的控制線內區域按照一般控制區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在承擔保護功能的基礎上,兼顧科研、教育、生態旅遊以及園區居民生產生活等公眾服務功能,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但下列活動除外:(一)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活動;(二)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活動;(三)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規劃確定的生產生活區域內,經依法批准新建、改(擴)建工廠、住宅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四)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五)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六)修建必要的林區道路或者旅遊道路等設施;(七)以最佳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八)在劃定的生產區域內,在不擴大規模前提下開展的毛竹、茶葉經營和林下種植等生產活動;(九)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從事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活動應當經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從事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活動應當告知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武夷山國家公園內從事下列活動:(一)開山、採石、開礦、爆破;(二)圍、填、堵、截自然水系或者改變河道;(三)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四)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處置其他垃圾、固體廢物;(五)在河道非法采砂或者電魚、毒魚、炸魚以及其他非法捕撈水生動物的行為;(六)非法獵捕、殺害、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利用、食用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實施放生活動;(七)非法採集藥材或者其他野生植物,破壞野生植物生長環境;(八)非法砍伐,采脂、掘根、箍樹、剝樹皮、採挖樹蔸、過度修枝,毀壞樹木;(九)過度放牧,開墾、燒荒,非法取土、修墳立碑;(十)擅自開展野外露營、攀岩、登山探險等活動;(十一)在樹木、岩石以及國家公園內其他景物上刻劃、損毀、鑽釘、塗污;(十二)擅自移動、毀壞保護性設施、設備和標誌;(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武夷山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實行統一管理。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通過贖買、租賃、置換、設立地役權、簽訂合作協定等方式,對武夷山國家公園內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實施保護管理。依法保護武夷山國家公園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合法權益,支持其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三十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聯防機制,有效防範森林火災發生。
第三十一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國家公園內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突發林業有害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制定防治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機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疫(災)情。
第三十二條 禁止擅自運輸、攜帶、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轉基因生物、疫原體或者其他帶有危險性動植物及其產品、有害生物的土壤進入武夷山國家公園;禁止在武夷山國家公園內擅自培植、飼養、繁殖各類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生物。進入武夷山國家公園的種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可能被檢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和使用的其他輔助原材料等,應當實施檢疫,並提供檢疫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清理整治武夷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不符合管控要求的探礦採礦、水電開發等項目,通過分類處置方式有序退出。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採取生態修復措施,改善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珍稀、瀕危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因清理整治武夷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項目或者生態修復工程造成相關權益人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國家公園範圍內自然資源管理、林業草原等領域相關執法職責;可以根據授權履行國家公園範圍內必要的資源環境綜合執法職責,並相應接受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和監督。鉛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執法協同,對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的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毀林種茶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動執法。
第三十五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三)進入相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相關設施設備、交通工具等進行查驗;(四)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物品以及從事破壞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六)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
第三十六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相關部門、當地政府建立應急預警機制,協同開展國家公園自然災害、森林火災、人員緊急事件救助和災情會商評估等工作,構建應急事件預報、預警、預演、預案體系,制定應急事件工作預案。
第三十七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根據保護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依法批准,可以在國家公園的主要路口和重要路段設立檢查站或者檢查哨卡,依法對出入國家公園的車輛、人員和動植物及其製品等進行檢查、檢疫。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方便在國家公園內生活以及從事生產的原住居民、周邊居民通行,具體管理辦法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鉛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管護機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護員,加強日常巡查、巡護,及時報告並制止破壞國家公園的行為。
第四章 發展共享
第三十九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的建設應當統籌好保護與發展的關係,維護和保障國家公園及周邊居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與民生改善相統一。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引導,將當地生態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實現國家公園生態產品價值,加強國家公園與周邊社區的綠色合作,共享綠色發展成果。
第四十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公園內及周邊社區的治理,根據相關規劃合理建設國家公園入口社區,指導制定相關鄉規民約,採取定向援助、產業轉移、社區共建等方式,幫助社區居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社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十一條 上饒市、鉛山縣人民政府可以開展環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髮展帶建設,通過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提升、文旅融合發展、鄉村振興示範建設,推動武夷山國家公園與周邊社區融合發展。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
第四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武夷山國家公園生態補償工作,探索開展多元化、差異化的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
第四十三條 鉛山縣人民政府會同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對武夷山國家公園內人口的管理,除因婚姻、收養關係外,嚴禁武夷山國家公園以外人員遷入。
第四十四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資源監測狀況,可持續性地利用武夷山國家公園的生態資源,控制資源利用強度,發展綠色產業。武夷山國家公園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涉及資源環境管理與利用的營利性項目進行特許經營管理。特許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鉛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公園功能定位劃定原住居民、周邊居民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生活區域,重點劃定茶園、竹林和人工商品林生產邊界,合理安排社區居民和經營單位開展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茶園、竹林和人工商品林生產經營等活動。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的茶園面積實行總量控制,禁止毀林開墾和新建、擴建茶園。國家公園內不符合國家公園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的茶園,應當限期進行生態改造。生態改造的具體標準由鉛山縣人民政府會同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另行制定。武夷山國家公園內已依法劃定的竹林和人工商品林面積不得人為擴大。因撫育、更新進行採伐的,應當依法取得審批並符合採伐技術規程。
第四十六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當地生態優勢,結合鄉村振興示範建設,制定與武夷山國家公園的保護目標相協調的產業發展政策,推動武夷山國家公園生態產品認證,指導和扶持武夷山國家公園及周邊居民發展生態旅遊和森林康養、竹產業、林下經濟、森林食品和特色農產品等綠色生態產業。
第四十七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夷山國家公園文化建設,推廣武夷山國家公園標識,挖掘生態文化、傳統文化和紅色文化,培育武夷山國家公園文化品牌,促進對外文化交流和旅遊推廣。
第四十八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普宣教、生態體驗、展覽展示平台,建立多元化的展示、解說和標識系統,通過企業文化專題活動、科普活動和科考活動等方式宣傳和展示國家公園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促進公眾了解國家公園,樹立正確國家公園理念,提升自然保護意識。
第四十九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鉛山縣人民政府在一般控制區科學合理設定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生態旅遊區域和路線,完善服務體系,在相關區域設定服務設施標誌、導向標誌以及安全警示標誌,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設備等。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訪客流量動態監測機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科學調整訪客容量。國家公園內旅遊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確定的訪客容量建立遊客預約制度。
第五十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接受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國家公園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主要路口和險要部位設定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
第五十一條 鉛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布緊急救援電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無障礙服務設施,並制定訪客安全保障制度,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國家公園內旅遊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有需要的訪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救助服務可以委託專業救助組織實施。訪客及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規定,導致自身危險需要救助的,由此產生的救援費用由行為人自行承擔,或者由組織、協調、參加活動的單位和人員共同承擔。
第五十二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設立網站等意見平台,收集公眾對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五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認捐國家公園設施、認養樹木或者救助野生動物、授權管理和領辦生態保護項目等方式參與武夷山國家公園的保護與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融資等方面支持武夷山國家公園建設。支持依法設立武夷山國家公園基金,集聚社會資源,為國家公園保護、建設、管理和原住居民生產生活發展提供支持。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形式參與武夷山國家公園的保護、科普教育等活動。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志願服務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志願者特別是青少年志願者參與國家公園志願服務工作。
第五十五條 建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參與合作機制和專家諮詢制度,建立國家公園專家智庫,對武夷山國家公園相關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科研、管理和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科學依據。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與境內外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建立交流合作機制,搭建多方參與合作平台,組織交流活動。
第五章 贛閩協作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會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強對武夷山國家公園的組織領導,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探索建立統一規範高效管理體制,加強對武夷山國家公園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共同推進武夷山國家公園建設。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會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建立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省際協調機制,共同協商解決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髮展重大問題。上饒市、鉛山縣人民政府與毗鄰的福建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協商解決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髮展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聯動組織代表調研、視察、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部門、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福建省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部門、福建省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建立省際協作制度,建立聯合保護機制,加強信息溝通、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共同做好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十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福建省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將國家公園現有基礎設施作為有機整體進行改造提升,建設和改造省域重點哨卡,共同出資維修、養護重點區域的管理道路。
第六十一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福建省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共同推動科研監測平台深度融合,加強區域內動植物資源調查、監測與研究工作,聯合申報科研項目,開展共同研究,共享科研成果。
第六十二條 在武夷山國家公園毗鄰區域建立跨省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福建省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嚴格火源管理,消除火災隱患,共同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活動,聯合開展巡護、宣傳、執法工作。重點防火期、高森林火險等級期間,可以暫停科研、調研等野外活動。
第六十三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福建省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對發現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及時通報信息;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本底調查、監測,共同制定疫病防控專項應急預案。
第六十四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福建省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開展黃腹角雉、金斑喙鳳蝶、黑麂、中華穿山甲等珍稀瀕危物種棲息地評價,制定棲息地修複方案;為黃腹角雉、黑麂、中華鬣羚等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建設生態廊道,提高重要棲息地斑塊間的連通性;建設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極小種群野生動植物繁育基地。
第六十五條 上饒市、鉛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福建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福建省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執法活動的省際合作與交流,及時查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非法採集野生植物等行為;聯合開展檢疫執法行動,打擊違規調運松木及其製品和其他攜帶檢疫性有害生物苗木、種子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十六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所在地司法機關與福建省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司法協作機制。鼓勵省律師協會、法律服務機構與福建省律師協會、法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法律服務協作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武夷山國家公園內開發或者變相開發房地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武夷山國家公園內依法開展的建設活動,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理場地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入武夷山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法開展活動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和工具,並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開展活動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和工具,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九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運輸、攜帶外來物種進入國家公園的;(二)擅自運輸、攜帶、引進、釋放或者丟棄轉基因生物、疫原體或者其他帶有危險性動植物及其產品、有害生物的土壤進入國家公園的;(三)在國家公園內擅自培植、飼養、繁殖各類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生物的;(四)未持有檢疫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將種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可能被檢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和使用的其他輔助原材料等帶入國家公園的。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進入國家公園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破壞武夷山國家公園生態環境的行為,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及其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行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的公益訴訟。
第七十四條 國家機關和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二)在國家公園內設立各類開發區或者批准與國家公園規劃、保護目標不相符的建設項目的;(三)違法批准進入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的;(四)違法批准在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進行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的;(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的,有關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同時廢止。
2023年11月28日,在江西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起草發布《江西省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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