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試行)》已由海南省第六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9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3日
條例全文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條例(試行)
(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維護生態安全,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授權,結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管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具體範圍,由國家批准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社會參與、永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由國家批准設立。構建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為主、各級人民政府配合、社會積極參與的協同管理機制。
第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履行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生態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科學研究管理、宣傳科普推介等職責,負責協調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邊社區的關係。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督等職責,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生態保護和協同管理工作。
省和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水務、應急管理、農業農村、
民族宗教、旅遊文化、教育、商務、科技、工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生態保護和協同管理工作。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居民養成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協助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建立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保障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基礎設施、生態搬遷、科學研究監測、生態保護補償等的財政投入。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認領、援助等形式參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引導公眾參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活動。
第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義務,有權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投訴。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或者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舉報、投訴事項,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國內外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交流合作,支持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相關的科學研究。
第十二條 對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保護、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等領域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國家公園規劃),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按照
生態系統功能、保護目標和利用價值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管理。核心保護區內採取封禁和自然恢復等方式實行最嚴格的科學保護。
第十五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禁止項目建設,但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項目建設除外。
第十六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項目建設,但下列項目除外:
(一)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建設項目;
(二)與參觀、旅遊活動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
(三)確需建設且無法避讓、符合國家公園規劃和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以及防火、防洪、供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
(四)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公園規劃,並徵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後,依法審批,禁止未批先建。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已建、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公園規劃要求的,應當依法改造、拆除或者遷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在選址、規模、風格等方面應當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植被、水體、
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違規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應當同步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九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村莊(居民點)的規劃、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公園規劃要求,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建築外觀、建築風格、環境景觀和配套設施等,應當保持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的村莊風貌和民居特色。
第二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範圍和界線,組織實施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勘界立標,設定界碑、界樁和公共標識識別系統,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設立電子圍欄等保護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移動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界碑、界樁、公共標識識別系統和電子圍欄等保護設施。
第三章 生態與資源保護
第二十一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保護對象包括:
(二)水源涵養區、河流、湖泊、濕地、草地、荒地、灘涂、地質遺蹟、礦產資源;
(三)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
(四)天然種質資源;
(五)黎族、苗族等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文物古蹟、特色民居等人文資源;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資源。
第二十二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實行統一管理。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通過徵收、贖買、租賃、置換、地役權契約、合作協定等方式,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依法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統一進行確權登記,劃清權屬邊界,實現歸屬清晰、權責明確。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進行系統調查,建立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基礎資料庫及統計分析平台,編制土地、林木、礦產和水資源等主要自然資源實物存量及變動情況的
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完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生物多樣性本底信息,建立生物多樣性監測和
管理信息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
海南長臂猿等極小種群、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原生動植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對受到威脅且原棲息地已不能滿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種,應當採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庫、種質資源庫或者遷地保護等拯救措施。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周邊地區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構建生態廊道,提高生態保護區域的連通性。
第二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水源地水質監控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採取退耕還林還草還濕、經濟林退出、植被恢復、水土流失治理、調節水文狀況等措施養護水資源,有效防止、控制和減少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面源污染和水土流失,保護和提升熱帶雨林水源涵養功能。
第二十七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分區分類開展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受損自然生態系統修復。生態系統修復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生物措施和其他措施相結合,促進
熱帶雨林生態系統修復。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路體系,組織實施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系統構成、分布與動態變化情況的監測,開展風險分析,評估生態風險,定期發布監測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文化遺產調查,編制文化遺產保護目錄,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
鼓勵和引導當地居民、社會公眾、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氣象、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風險預警和防災減災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析與評定風險等級,採取預防與應對有害生物入侵、森林火災、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雷電、颱風、洪澇等災害的措施,提高災害防治能力,避免災害發生。
第三十一條 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核心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環境脆弱和敏感區域內居民逐步實施生態搬遷;其他區域內居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施生態搬遷或者實行相對集中居住。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制定生態搬遷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建立形式多元、績效導向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生態保護補償效益評估,健全財政投入為主,流域協作、規範長效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探索開展綜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設立的生態管護公益崗位,應當優先聘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協助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對破壞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
第三十四條 周邊社區建設應當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整體保護目標相協調,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與周邊社區通過簽訂合作保護協定等方式,共同保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周邊自然資源。
第三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志願者服務機制,制定志願者招募與準入、教育培訓、管理與激勵的相關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解說教育、科普宣傳等志願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填、堵、截河湖或者改變自然水系;
(二)開山、採石、採礦、砍伐、開墾、燒荒、挖沙、取土、捕撈、放牧、採藥;
(三)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四)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準排放廢水、廢氣;
(六)修建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七)運輸、攜帶、引進外來物種、
轉基因生物、疫原體或者其他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土壤、動植物及其製品進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
(八)培植、飼養、繁殖各類外來物種或者轉基因生物;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但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的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監測、生態修復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其他活動除外。
第三十八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限制人為活動,允許開展下列活動:
(一)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活動;
(二)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的標本採集;
(三)宣傳教育、參觀、旅遊活動;
(四)在指定區域內或者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在指定區域外搭建帳篷、宿營;
(五)考古調查發掘或者文物保護活動;
(六)拍攝影視作品;
(七)設立標識、標牌、指示牌等;
(八)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其他活動。
開展第(五)項至第(八)項活動,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報相關主管部門批准。
從事科學研究、調查監測和標本採集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國家公園管理機構。
第三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公園規劃和功能定位,明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居民的生產生活邊界。
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前提下,可以修繕生產生活設施,從事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放牧、捕撈、養殖、採藥等活動。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和引導當地居民或者其舉辦的企業按照國家公園規劃要求發展旅遊服務業,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品。
第四十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的經營性項目實行
特許經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建設多元化展示區,設立科研科普、環境教育、生態體驗、展覽展示等中心或者基地,開展科普、環境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促進原住居民及其他進入人員了解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資源和價值,增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理念,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旅遊文化等相關部門,在保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科學合理劃定自然教育、森林康養、休閒度假、旅遊觀光、生態科普和野生動植物觀賞等活動的區域、線路。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標準,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公共服務功能,建設智慧熱帶雨林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環境承載能力和生態監測數據,合理確定遊客及其他進入人員承載數量,實行限額管理,制定並公布遊客及其他進入人員行為規範,加強生態保護宣傳。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設定服務設施標誌、導向標誌以及安全警示標誌,制定遊客及其他進入人員管理應急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為遊客及其他進入人員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救助服務可以委託專業救助組織實施。遊客及其他進入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規章制度規定,導致自身危險需要實施救助的,救助服務產生的費用由遊客及其他進入人員自行承擔。
第四十四條 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單位、居民和進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依法接受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建設項目,施工結束後未及時清理場地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破壞、擅自移動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界碑、界樁、公共標識識別系統和電子圍欄等保護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填、堵、截河湖或者改變自然水系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開山、採石、採礦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砍伐、開墾、燒荒、挖沙、取土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捕撈、放牧、採藥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污染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六)修建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七)運輸、攜帶、引進外來物種、轉基因生物、疫原體或者有其他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土壤、植物及其製品進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培植、飼養、繁殖各類外來物種或者轉基因生物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或者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野生動物以及野生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準排放廢水、廢氣的,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水污染、大氣污染以及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同意進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開展下列活動的,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開展科學研究觀測、調查監測、生態修復和標本採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指定區域外搭建帳篷或者宿營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開展考古調查發掘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拍攝影視作品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設立標識、標牌、指示牌等,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服從監督管理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
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實施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於本條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區的保護和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社會參與、永續發展的原則。保護對象包括熱帶雨林、熱帶季雨林,水源涵養區、河流、湖泊、濕地、草地、荒地、灘涂、地質遺蹟、礦產資源,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天然種質資源,黎族、苗族等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文物古蹟、特色民居等人文資源,及其他需要保護的資源。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履行體制試點區內的生態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科學研究管理、宣傳科普推介等職責,協調與體制試點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邊社區的關係。海南省政府建立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保障對體制試點區基礎設施、生態搬遷、科學研究監測、生態保護補償等的財政投入。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認領、援助等形式參與保護和管理。
體制試點區按照生態系統功能、保護目標和利用價值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管理。核心保護區內採取封禁和自然恢復等方式實行最嚴格的科學保護。核心保護區及其他生態環境脆弱和敏感區域內居民將逐步實施生態搬遷,建立起形式多元、績效導向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生態保護補償效益評估,健全財政投入為主,流域協作、規範長效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探索開展綜合補償。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將通過徵收、贖買、租賃、置換、地役權契約、合作協定等方式,對體制試點區內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實施管理。
加強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海南長臂猿等極小種群、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原生動植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對受到威脅且原棲息地已不能滿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種,採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庫、種質資源庫或者遷地保護等拯救措施。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構建生態廊道,提高生態保護區域的連通性。分區分類開展受損自然生態系統修復。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設立的生態管護公益崗位,優先聘用體制試點區內原住居民,協助開展日常巡查,對體制試點區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建立健全志願者服務機制,制定志願者招募與準入、教育培訓、管理與激勵的相關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體制試點區的生態保護、解說教育、科普宣傳等工作。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將在一般控制區內建設多元化展示區,設立科研科普、環境教育、生態體驗、展覽展示等中心或者基地,開展科普、環境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在一般控制區內科學合理劃定自然教育、森林康養、休閒度假、旅遊觀光、生態科普和野生動植物觀賞等活動的區域、線路。
解讀二
《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依法規範和加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
《條例》主要明確了國家公園的範圍和基本原則、管理體制、資金保障機制、保護對象、國家公園利用管理行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管理和登記制度等,規定國家公園分區管控、水資源管理等相關制度,以及周邊社區居民生產生活與國家公園保護的關係,並對公園內長臂猿等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明確了具體要求。
《條例》的施行,意味著從立法層面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實施最嚴格、有差別的保護與管理。據介紹,在《條例》保障基礎上,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即將出台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引入社會資本適當參與國家公園的生態旅遊保護與開發,聯合國家公園保護區域內的市縣政府打造生態旅遊品牌,並鼓勵當地居民參與國家公園的保護與生態旅遊開發。
條例解答
《條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有哪些?
答: 建設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是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賦予海南的重大任務和光榮使命,是築牢海南綠色生態屏障的關鍵舉措,是保護熱帶雨林生態系統原真性和完整性的有效途徑,是拯救我國熱帶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迫切需要,也是探索將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路徑的具體實踐。
《條例》的出台,旨在依法規範和加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海南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條例》將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服務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同時也會對國家探索研究制定國家公園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實踐經驗,貢獻地方智慧。
我們注意到《條例》就構建統一管理、協同配合、多元共治的國家公園保護管理體製做出了相關規定,這些內容在《條例》中哪些體現?
答:按照中央有關政策檔案精神,《條例》一是依託現有機構整合組建統一規範高效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包含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及其分局);二是注重構建協同管理機制,明確了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生態管護員的工作職責。另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社會組織、科研機構等以各種方式參與、監督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形成全社會協力保護國家公園的良好氛圍。
海南長臂猿喜添幼猿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標誌著我省對長臂猿等珍稀物種的保護取得了不俗的成績。《條例》中明確了哪些國家公園的重點保護對象及其保護措施?
答:根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有的生態功能和資源稟賦,《條例》規定了國家公園的主要保護對象包括:熱帶雨林、熱帶季雨林;水源涵養區、河流、湖泊、濕地、草地、荒地、灘涂、地質遺蹟、礦產資源;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天然種質資源;黎族、苗族等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文物古蹟、特色民居等自然和人文資源。
2020年8月29日,有關工作人員在白沙境內的東崩嶺進行科研監測時,發現E群(第5群)的母猿懷抱一幼崽,標誌著海南長臂猿從中心棲息地(霸王嶺斧頭嶺一帶)向外擴展的生態廊道已初步形成,充分證明海南熱帶雨林得到了較好的保護,熱帶雨林等自然生態空間得到擴大,國家公園建設的成效初顯。
《條例》還特別針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水源涵養功能和海南長臂猿等極小種群、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原生動植物種質資源的保護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受到威脅且原棲息地已不能滿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種,應當採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庫、種質資源庫或者遷地保護等拯救措施。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周邊地區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構建生態廊道,提高生態保護區域的連通性。
《條例》對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及周邊社區居民生產生活與國家公園保護的關係進行了哪些規定,做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答:《條例》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核心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環境脆弱和敏感區域內居民逐步實施生態搬遷;其他區域內居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施生態搬遷或者實行相對集中居住。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與周邊社區通過簽訂合作保護協定等方式,共同保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周邊自然資源。
《條例》還規定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前提下,可以從事修繕生產生活設施,從事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放牧、捕撈、養殖、採藥等活動,並鼓勵當地居民或其舉辦的企業參與森林康養、旅遊觀光、生態科普等項目,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