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辦法》是為了推進陝西省自然教育規範發展,規範和加強自然教育基地評定工作,推動自然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充分發揮各類自然保護地社會功能大力開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和陝西省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6日,陝西省林業局等六部門印發《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6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林業局等六部門
  • 文號:陝林宣發〔2024〕3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陝西省林業局 省委文明辦 省文旅廳 省政協人資環委 共青團陝西省委 省科協關於印發《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林宣發〔2024〕35號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和韓城市林業主管部門,市委文明辦、市文旅局、市政協人資環委、團市委、市科協,秦嶺國家植物園,局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大力發展自然教育,建好用好自然教育基地,省林業局、省委文明辦、省文旅廳、省政協人資環委、團省委、省科協共同制定了《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林業局
中共陝西省委文明辦
陝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陝西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共青團陝西省委
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
2024年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省自然教育規範發展,規範和加強自然教育基地評定工作,推動自然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充分發揮各類自然保護地社會功能大力開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和本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自然教育基地申報、推薦、評定、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範圍內具有開展自然教育資源條件,配套自然教育活動設施、課程及人員,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特定自然教育普及功能並按規定程式命名的場所。
第四條 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採用命名制。由陝西省林業局會同中共陝西省委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陝西省文化和旅遊廳、陝西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共青團陝西省委、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負責評定。
第二章 基地類型
第五條 基地類型
(一)自然資源類
以森林、草原、濕地、沙地(漠)等生態系統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國有林場等。
(二)綜合體驗類
以城鄉園區、歷史文化資源和豐富的設施設備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城市公園、博物館、植物園、樹木園、動物園、野生動物救護繁育中心、鳥類觀測站、學校、森林生態綜合示範園、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基地、現代農業產業園、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青少年教育活動基地、文化場館(設施)、文化遺產地、紅色革命基地、古驛道、古村落等。
第三章 申報和評定
第六條 申報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託的單位和組織,能夠面向社會積極組織形式多樣的自然教育活動,管理規範,且成效顯著,具有示範帶動作用;
2.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能夠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固定場所,面積應滿足自然教育活動需求,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關規劃要求,土地權屬清晰,權屬無爭議,能夠滿足自然教育基地長期使用條件;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有應對突發事件、極端天氣和重大事故等的安全預案,近3年未發生重大森林火災、盜伐濫伐林木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環境等案件或安全事故;
4.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具有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配備有滿足自然教育活動開展要求的基礎設施、自然教育設施、安全設施等,如自然教育徑、自然教育解說系統、自然教育場館等;
5.有相對穩定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導師具有良好的自然教育工作能力;
6.有自然教育課程,具備自然教育方案、活動計畫和效果評價體系,課程定期更新和最佳化升級;
7.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保障開展經常性自然教育活動;
8.有一定特色和影響力的自然教育項目,積極開展豐富多樣的自然教育活動,內容包括自然課堂、線上課堂、實地體驗等方面。每年開展自然教育活動不少於10場(次),直接受教育人數不少於1000人(次)。
第七條 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採取自願申報加本地推薦原則。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或市委文明辦、市文旅、市政協人資環委、團市委、市科協,各推薦單位根據評定條件審核後擇優推薦,經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報陝西省林業局。省級部門直屬單位符合申報條件的可直接向省林業局申報。具體材料有:
(一)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申報表(附屬檔案1)。
(二)相關佐證材料。
1.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2.申報基地位置圖、基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分布圖及基地總體分布圖;
3.申報基地的土地權屬或林地、林木權屬證明(複印件);
4.基地運營現狀材料,包括自然教育規劃或建設方案、自然教育手冊或編制方案、自然教育課程或編寫方案、已開展的自然教育活動總結及相關管理制度等;
5.基地導師或講解員的工作能力及經驗證明材料;
6.其他佐證材料。
各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陝西省林業局的材料中還應當包含推薦單位初審意見的推薦報告。
第八條 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每年推薦和評定1次,受理申報材料的時間為每年3-5月。
省林業局受理各市(區)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自然教育基地評審小組,評審小組對申報的基地採取審查申報材料、實地抽查、集體合議等方式進行評審。評審認定公示無異議後(公示期5個工作日),命名“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並授予牌匾。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九條 省林業局應當對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相關工作開展業務指導、宣傳推廣與監督檢查。
第十條 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應當積極協助本地文明辦、文旅、政協人資環委、共青團、科協等單位或部門,緊密結合自然主題和社會發展開展自然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省林業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積極為自然教育基地開展相關工作創造有利條件;適時組織自然教育基地負責人、自然教育導師及工作人員開展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十二條 省林業局對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運行監測與評價,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每三年進行一次監測評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稱號,該基地三年內不得再申報、推薦。
(一)在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根據《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運行監測表》進行評價,已不具備基地條件、運行監測評價低於60分的(見附屬檔案2);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存在收取高額費用、騙取、套取或嚴重違規使用國家和省財政補助、補貼資金、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其他應當取消稱號的情況。
第十三條 被評定為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認真開展自然教育基地創新發展和建設,組織開展自然教育活動,建立健全自然教育服務質量監管和跟蹤制度,促進自然教育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自然教育基地有以森林、草原、濕地、沙地(漠)等生態系統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國有林場等。也有以城鄉園區、歷史文化資源和豐富的設施設備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城市公園、博物館、植物園、樹木園、動物園、野生動物救護繁育中心、鳥類觀測站、學校、森林生態綜合示範園、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基地、現代農業產業園、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青少年教育活動基地、文化場館(設施)、文化遺產地、紅色革命基地、古驛道、古村落等。
《辦法》出台後將進一步明晰陝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申報、評定、監測評價流程,全面推進自然教育規範發展,加強和規範自然教育基地評定工作。充分利用現有自然保護地、公園、科普場館等設施打造自然教育場所,在現有基地的基礎上擴展地理分布,從資源特色、所在區位、基地類型等方面合理布局,為各基地發展提供指導。《辦法》設立評定3年有效期,並在屆滿後開展監測評價的動態管理機制,以保證基地運營的可持續性,強化對自然教育基地評定、監測過程的監管。
自然教育作為生態文明教育重要組成部分,在培養國民生態文明意識,傳播生態文明理念,規範引導生態文明行為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伴隨著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持續推進,為開展自然教育提供更多的活動場所,加快陝西自然教育規範化、體系化發展步伐,提升自然教育工作質量和水平,推進自然教育實現高質量發展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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