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我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2年9月7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 發文字號:魯環發〔2022〕14號
  • 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18年,為落實國家和山東省相關要求,原山東省環保廳、山東省科技廳聯合制定印發了《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管理辦法》(魯環發〔2018〕40號)。
2022年9月7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魯環發〔2022〕14號),自2022年10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普基地的申報、評議、命名、運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科普基地是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陣地,是普及生態環境科技知識、宣傳生態文明建設成就、提高全民生態與科學文化素質的重要場所,是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的重要補充和我省特色科普基地的組成部分。科普基地主要包括場館類、自然保護地類、企業類、產業園區類、科研院所類、教育培訓類等類別。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科普基地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與科技處負責。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科普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山東省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鮮明的生態環境特色,體現科技創新特點;
(三)建有生態環境科普展示場館,具備專門的展教設備或設施,面向公眾開放,具有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
(四)具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部門,配有專兼職生態環境科普人員;
(五)生態環境科普工作列入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日常工作任務,按年度制定生態環境科普工作計畫並嚴格落實;
(六)具備策劃、創作、開發生態環境科普作品的能力,每年開展固定的生態環境特色科普活動;
(七)具有穩定的科普工作經費,保障科普場館的運行和科普活動的開展;
(八)具有網站、微信、微博等對外宣傳平台,並及時開展生態環境科普宣傳;
(九)按要求配備消防、急救等安全設施設備,能夠為公眾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六條  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態環境特色的科普場館,如博物館、科技館等。申報場館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生態環境科普展示面積不低於500m2;
(二)展品豐富、信息量大,展示內容準確、主題鮮明,布展設施齊全、科技含量高;
(三)具有穩定的生態環境科普專業隊伍,包括創意策劃、
導遊講解、活動組織等人員,並定期對科普人員進行培訓;
(四)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0天,年接待公眾3萬人次以上;
(五)定期面向周邊社區、農村、學校、基層單位等舉辦生態環境科普巡展等活動。
第七條  自然保護地科普基地是指各類自然資源保護場地,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申報自然保護地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擁有典型的自然景觀體系,已獲得4A級及以上國家旅遊景區資質;
(二)建有室內生態環境科普展館,展示面積不低於200m2;
(三)室內展示內容應根據單位資源優勢,緊扣生態環境主題,傳播的生態環境內容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量豐富;
(四)室內外展示內容相匹配,設有通俗易懂的生態環境解說系統,包括完整的生態環境導遊詞、科普標識等;
(五)配備專兼職生態環境科普人員,每年定期對講解員、導遊進行生態環境科普培訓;
(六)常年向公眾開放,年接待公眾5萬人次以上,定期開展生態環境科普宣傳活動;
(七)積極面向青少年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
第八條  企業類科普基地是指從事污水、廢氣、土壤、噪聲、
固體廢物等處理處置的污染治理型企業和踐行綠色發展、實施清
潔生產、循環經濟的環境友好型企業。申報企業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核心技術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二)展示傳播內容符合本單位專業特點,體現生態環境特色;
(三)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展廳,展示面積不低於200m2;
(四)設有參觀通道和匹配的生態環境科普標識,具有體現單位特色的生態環境解說詞;
(五)平均每周至少開放1天,年接待公眾3000人次以上;
(六)配備2名以上專職生態環境科普人員;
(七)同周邊社區、學校等建立長期聯繫,定期組織開展共建活動。
第九條  產業園區類科普基地是指體現生態環境友好的各行業產業園區,如物流園區、科技園區、文化創意園區、工業園區、生態農業園區等。申報產業園區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展示傳播內容結合行業特點,體現生態環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展廳,展示面積不低於300m2;
(三)設有參觀通道和匹配的生態環境科普標識,具有體現行業特色的生態環境解說詞;
(四)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0天,年接待公眾1萬人次以上;
(五)配備3名以上專職生態環境科普人員。
第十條  科研院所類科普基地是指從事生態環境科學研究或生態環境友好型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環境監測站(中心)等單位。申報科研院所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展示傳播內容具有鮮明的生態環境特色;
(二)建有室內生態環境科普展廳,展示面積不低於200m2;
(三)具有用於公眾開展生態環境實驗、互動體驗的開放場所;
(四)對公眾開放的科研場所設有參觀通道和匹配的生態環境科普標識及解說詞;
(五)定期接待公眾參觀,舉辦生態環境科普活動;
(六)平均每周至少開放1天,年接待公眾2000人次以上。
第十一條  教育培訓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特色,主要針對青少年的培訓學校、實踐科普基地等單位。申報教育培訓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教育和實踐內容具有鮮明的生態環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展廳,展示面積不低於200m2,用於科普教育活動的場所面積不低於1000m2;
(三)室內外開放場所設有參觀通道、生態環境科普標識;
(四)教學大綱設有生態環境教育板塊,配備生態環境科普特色教材,傳授的生態環境內容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量豐富;
(五)擁有2名以上從事生態環境科普教育的專兼職教師,
建有科普教育人員定期培訓制度;
(六)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0天,年培訓學生2萬人次以上。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十二條  科普基地申報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三條  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單位,按要求準備《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申報表》(見附表)以及相關附屬檔案和證明材料,報送所在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聯合進行審核和推薦,並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科技廳。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直屬單位、省科技廳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申請材料。
第四章 評議與命名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科技廳組織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評議工作。
第十七條  評議程式分為會議評議和現場評議兩個階段。申報材料通過會議評議後,方可進行現場評議。
第十八條  會議評議內容包括科普資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動、科普管理等方面。現場評議重點核實申報材料是否與實際相符。
第十九條  科普基地評議工作實行公示制度。評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起10天。有異議者,應在公示受理
期內向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科技廳提報實名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
必要的證明檔案,逾期和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對通過評議且沒有異議,或經處理消除異議的申報場所,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正式命名為“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已命名科普基地應不斷加強基地建設,完善科普條件、豐富科普手段、規範運行管理,切實發揮自身特點,開展豐富多彩的科普活動,積極傳播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生態環境科學知識,服務生態環境中心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已命名科普基地應積極參與地方和全國性科普活動,積極參加生態環境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訓,積極開發公眾喜聞樂見的科普產品,通過各種平台和渠道對外傳播。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科技廳對已命名科普基地擇優給予能力建設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優先推薦承擔相關科普項目。
第二十四條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年底向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科技廳提交工作總結。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科技廳每3年對已命名科普基地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合格繼續保留該單位“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稱號。
第二十五條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稱號,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綜合評估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總結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發生其他有損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榮譽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
附表: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申報表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魯環發〔2022〕14號)由原來的4章19條修改為6章27條,包括總則、申報條件、申報程式、評議與命名、運行與管理、附則等。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規定了省級科普基地的定位和管理職責等。
第二章申報條件,共7條。規定了省級科普基地的分類和申報條件等內容。
第三章申報程式,共4條。規定了省級科普基地申報時限、申報材料、申報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評議與命名,共5條。規定了省級科普基地評議與命名的工作流程。
第五章運行與管理,共5條。規定了已命名省級科普基地的建設運行、日常管理、綜合評估等內容,明確了相關管理要求。
第六章附則,共2條。明確了新《管理辦法》印發實施和解釋許可權等相關事項。
另外,《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魯環發〔2022〕14號)還包括相關附屬檔案,規範了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主要亮點
《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修訂,按照“上下銜接、層級互補、規範流程、強化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申報、評議、建設、運行等方面的程式和要求,強化規範化管理,推進提升省級科普基地的建設質量和履職能力。
上下銜接。《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充分對接國家要求,在基地稱號上,統一將“省級環保科普基地”修改為“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在基地類別上,將原有的“場館類、保護區類、科研院所類、企業類、其他類”5個類別修改為“場館類、自然保護地類、企業類、產業園區類、科研院所類、教育培訓類”6個類別,在進一步拓寬省級科普基地創建類型基礎上,與國家要求保持一致、上下銜接。
層級互補。《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在明確省級科普基地展示面積、專職人員配備數量、開放天數、接待人次等創建條件上,科學設定標準,與國家級科普基地區分層次,既保持兩級科普基地的梯次差異、體現層級互補,又預留進一步提升空間。
規範流程。《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省級科普基地申報創建和評議程式,將基地評議區分為會議評議和現場評議兩個階段,嚴格評議標準,確保省級科普基地創建質量。
強化管理。《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增加了省級科普基地的運行和管理章節,明確科普基地動態管理要求,對配套建設不規範、履行職責不到位、綜合評估不合格的基地,按程式取消稱號,有效促進省級科普基地履職盡責,充分發揮科普宣傳堡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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