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濕地保護條例

《東營市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於2019年2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由東營市林業局起草,經東營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後,東營市人民政府第8-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向東營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法規案,經東營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先行審議後, 東營市八屆人大常委會審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濕地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 簡稱:《條例》)
  • 起草單位東營市林業局
  • 審查單位:東營市政府法制辦
  • 審議單位:東營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東營市八屆人大常委會
條例內容,貫徹實施,

條例內容

《條例》分總則、濕地規劃、保護和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48條。
第一章總則
共9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濕地定義、保護原則、各級政府及部門職責等內容。為落實市委決策部署,《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了加強濕地保護與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推進濕地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為進一步明確保護範圍,規定濕地要“經依法認定和公布”。《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管理職責: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林業、水利、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不同類型濕地的保護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章濕地規劃
共5條,對濕地規劃的編製程序和要求、主要內容、修改和執行等作了具體規定。《條例》規定,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突出本地生態環境特色,體現濕地在城中、城在濕地中的城市發展理念。為了推進濕地保護規劃與城市建設的有機銜接,《條例》規定,濕地保護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在編制、修改時應當統籌考慮。為保證濕地保護率,規定濕地規劃要按照國家、省濕地面積總量管控要求,確定市、縣(區)濕地管控面積。
第三章保護和利用
共20條,對濕地認定、分級保護、名錄管理以及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生態功能提升、濕地修復、人工濕地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禁止行為、濕地利用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關於分級保護,《條例》規定除國際、國家、省重要濕地外,濕地分為市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實行分級保護。對於重要濕地,除設立保護標誌、界標和監測站點外,還要通過建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海洋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保護。關於名錄管理,《條例》規定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濕地認定情況編制濕地名錄並及時更新。同時要求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保護管理部門、管護責任單位等事項。關於濕地修復,《條例》對濕地修復的主要方式、生態補水等修復措施作出了相關規定。關於禁止行為,《條例》規定了九種禁止在濕地內從事的活動。關於濕地利用,為科學、合理地利用濕地資源,發揮濕地的社會效益,《條例》規定了濕地利用的方式和要求、占用及臨時占用濕地的情形和要求等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
共7條,對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濕地管護責任單位等的監督管理責任進行了規定。《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工作綜合考核制度,組織做好濕地確權登記工作,對濕地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林業主管部門除做好濕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和受理舉報投訴外,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濕地保護和相關活動管理,及時制止、報告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並配合做好濕地保護執法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共5條,對“開(圍)墾、填埋濕地的”“挖沙、擅自取土的”“臨時占用濕地屆滿未及時恢復的”等10類情形作出了處罰規定。為避免重複上位法,《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共2條,規定了本《條例》與《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適用關係,確定《條例》自2019年2月1日施行。

貫徹實施

(一)積極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一是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作用,詳細解讀《條例》對濕地保護的法規作用,廣泛宣傳《條例》的主要內容和濕地保護的相關知識,增強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愛護濕地、保護濕地的法制意識,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氛圍;二是結合“世界濕地日”“愛鳥周”“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活動,加強《條例》多角度、深層次的宣傳,堅持走村入戶、進社區,以發放宣傳冊、播放宣傳片、座談交流等形式,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三是利用微博、微信等傳播速度快、客群人員廣的新媒體,以新穎的視角、豐富的內容,宣傳《條例》出台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
(二)強化《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完善保護規劃,確定管控面積。科學合理的保護規劃是開展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的基礎,目前,《東營市濕地保護修復總體規劃(2018--2025年)》已編制完成,區縣當中墾利區已率先完成了轄區內的濕地保護規劃,下一步還要指導其他縣區儘快完成濕地保護規劃,並按照國家、省濕地面積總量管控要求,確定濕地管控面積。二是落實分級保護,實施名錄管理。儘快制定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認定和調整辦法,針對全市濕地開展認定工作,將現有濕地全部納入濕地保護名錄,進一步明確濕地保護範圍、級別、管理部門及管護責任單位。三是開展保護修復,提升生態功能。按照《東營市濕地城市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0年)》,實施77項濕地保護工程,形成以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濕地保護小區為主體的濕地保護體系,同時,實施16項濕地修復工程,優先恢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四是加強利用監管,嚴查違法占用。完善濕地利用管控機制,鼓勵濕地合理利用,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嚴查濕地違法侵占行為。五是健全監測體系,保障修復效果。在重要濕地設定監測站點,對濕地水質、土壤、生物多樣性等生態指標進行動態監測,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三)為《條例》實施的提供堅強保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是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要把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濕地保護協調管理機制,實施濕地保護科學決策,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原則,各濕地保護管理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二是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轄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確保各項目標任務有效落實。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率先在重要濕地開展補償試點。四是完善科技支撐體系。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技術示範,在濕地保護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設立專家委員會,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機制,發揮專家委員會的作用和技術優勢,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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