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24日東營市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岸帶的規劃、保護、利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的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海一側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陸一側延伸的濱海陸地,具體範圍由海岸帶保護規劃確定,但是向海一側的範圍至少延伸至0米等深線。
本條例所稱海岸線,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時水陸分界的痕跡線,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為準。
第四條 海岸帶的保護、利用與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海陸統籌、綠色發展、綜合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海岸帶綜合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岸帶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海洋產業發展布局、海洋資源高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態修復、海洋預警監測及海洋災害防治等工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業產業的監督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保護規劃的編制、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指導生態保護與修復等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沿海防護林的建設與維護,海岸帶範圍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環境保護工作,規範入海排污口設定,防治海岸帶污染。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有管轄權的海堤、入海河流、水庫等的保護、監督管理工作。黃河河務部門負責黃河河道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岸帶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提升海岸帶保護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岸帶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海岸帶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投資等形式參與海岸帶保護。在海岸帶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岸帶的義務,有權對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洋發展和漁業、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和旅遊、黃河河務等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岸帶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海岸帶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批准程式執行。
第十條 編制海岸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濱海濕地、入海河口、沿海防護林及其他濱海獨立生態環境單元的完整性,嚴格保護自然岸線,整治修復受損海岸帶,合理布局涉海產業,拓展公眾親海空間,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十一條 海岸帶保護規劃應當嚴格遵循生態保護紅線,符合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黃河河口綜合治理規劃、濕地保護規劃、港口規劃、文化和旅遊規劃等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海岸帶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海岸帶生態環境和資源承載力、開發利用現狀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海岸帶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分別制定保護目標及管控措施。
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自然形態保持完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的區域,應當劃定為重點保護區。
第十三條 編制和修改海岸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保證海岸帶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岸帶保護規劃實施管理,保障規劃落實。
海岸帶範圍內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海岸帶保護規劃。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五條 海岸帶根據保護規劃實行分區保護。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海岸帶標識,明確海岸帶及其內部區域的邊界。
重點保護區除國家能源安全和國防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外,禁止礦產資源開採、攔蓄地表水等損害海岸帶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禁止工業生產和商品房建設。
一般保護區應當依法嚴格審批、科學布局建設項目,合理確定建設項目規模,嚴格控制占用海岸線長度,提高海岸帶開發的投資強度和利用效率。
經依法確定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海洋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公園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但是,其他法律、法規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嚴格保護自然岸線,全市自然岸線保有率不得低於省確定的管控目標。自然岸線保護納入沿海縣(區)人民政府生態保護年度目標責任的考核內容。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劃定自然岸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自然岸線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和景觀,不得改變自然岸線屬性。
第十七條 海岸帶範圍內實施海岸建築退縮線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岸帶保護規劃要求,科學合理劃定海岸建築退縮線。
第十八條 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圍填海活動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其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九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海岸帶範圍內油氣勘探開發綜合管理。
重點保護區內已有油氣開發項目,應當依據採礦權期限制定方案,有序退出。
一般保護區內油氣勘探開發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標準規範要求配備環保設備設施和應急器材,定期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加強應急演練,消除環境事故隱患。
海岸帶範圍內進行油氣勘探開發作業產生的污染物,應當按規定處置。
第二十條 海岸帶一般保護區內新建化工項目,除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入化工園區外,還應當根據海岸帶保護要求合理設計安全生產流程,嚴格執行災害防禦措施和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規定。
一般保護區內滷水開採活動應當依法取得採礦權,科學管控,不得造成地面沉降、植被破壞;溴素生產企業應當高效利用滷水資源,實行溴鹽聯產,滷水提溴後進行儲備或曬鹽,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一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海岸帶範圍內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
禁養區內禁止從事各類水產養殖活動。
限養區內嚴格控制新增水產養殖項目,禁止擅自擴大養殖規模。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設施養殖。
水產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禁止使用國家禁用獸(漁)藥、農藥等有毒有害物質,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二十二條 海岸帶範圍內禁止規模化畜禽養殖,禁止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已有的畜禽養殖專業戶不得擴大養殖規模。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應當採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達到防滲、防雨、防溢流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沿海農田、林地等施用農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合理使用化肥和
植物生長調節劑。
鼓勵和推廣使用生物、物理等防治措施,減少施肥、施藥量。
第二十四條 海岸帶範圍內的民俗旅遊村、賓館、飯店等單位及居住區,排放的污水應當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廠)集中處理;城鎮污水處理管網未覆蓋地區,應當建設獨立或者區域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合理利用或者排放。
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到排放標準的生產經營污水、生活污水不得向海岸帶及入海河流排放。
第二十五條 海岸帶重點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已設定的排污口,應當清理拆除。一般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標準,科學論證,並與重點保護區保持合理的防護距離。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海岸帶範圍內丟棄、掩埋、堆積、拋撒、焚燒垃圾等廢棄物。
海岸帶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定垃圾回收裝置或者設施,及時收集清理垃圾,保持海岸帶乾淨整潔。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收集、運輸及處置機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海洋垃圾進行防治。
第二十七條 濱海旅遊項目應當進行差異化開發,突出特色,保護海岸帶自然環境,保持生態多樣性,保護海灘、植被等景觀資源。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親近海洋活動。通行和親近海洋活動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養殖、經營活動。
親近海洋活動,不包括在經依法確權的近岸養殖區內從事游泳、撿拾海產品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海岸帶珍稀物種保護制度,保護海岸帶特有生物種質資源和重要經濟生物物種,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沿海實際情況,加強沿海防護林建設,明確沿海防護林養護管理主體,組織做好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撫育、補植等日常養護工作。
沿海防護林應當以
防風固沙林和防護性景觀林為主,注重保護檉柳、刺槐、白蠟等耐鹽樹種和原生植被,形成多樹種、多層次、生態效益良好的防護林體系。
禁止損毀沿海防護林。
第三十一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岸帶沿海防潮堤、護岸等防災減災設施建設,降低災害損害。
鼓勵創新防潮堤建設模式,營造植物護岸、濕地等海岸生態系統,建設以抗禦颱風風暴潮為主,兼顧綠化、濕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目標的生態防潮堤。
第三十二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岸帶整治修復計畫,對因潮汐侵蝕等自然災害和開發利用等人類活動破壞的海岸帶進行整治修復。
整治修復應當維護生態平衡,保留原始風貌,與周圍的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三條 因保護和整治修復海岸帶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十四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岸帶保護跨區域、跨部門綜合執法和日常巡查機制,推廣套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開展海岸帶保護執法檢查,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海岸帶保護管理方面的諮詢、投訴和舉報時,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知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岸帶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岸帶範圍內水產養殖禁養區從事養殖活動,或者在限養區從事禁止的養殖活動的,由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法養殖設施,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岸帶範圍內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或者已有的畜禽養殖專業戶擴大養殖規模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限制他人正常通行、親近海洋活動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沿海防護林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損毀株數三倍的樹木,可以處損毀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