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由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5月29日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草案,解讀,

條例發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8號
《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5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5月29日

條例全文

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201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和改善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位於自然保護區等特別保護區域內的濕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濱海濕地、庫塘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濕地和人工濕地。
第四條濕地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全面保護、合理利用、科學修復、持續發展的原則。
濕地保護和管理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對因濕地保護需要實施搬遷或者限制生產的居民應當做好補償、安置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建立政府主導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濕地保護機制。
第六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務、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農業、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旅遊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參與的濕地保護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濕地管理職責,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務、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有關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濕地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所管理濕地的具體保護管理。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有關濕地保護規劃;開展日常巡護和監測,預防、制止和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破壞濕地的行為;組織實施或者參與組織實施濕地修復;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濕地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並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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