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通過決議
2005年,在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期間,瓊海代表10人就聯名提出《關於制定萬泉河生態保護條例的議案》。
2006年,10名代表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法有關規定,也提出建議,希望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儘快把立法保護萬泉河工作列入常委會立法計畫安排,儘快制定萬泉河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同時提出,要立法保護好萬泉河生態環境,防治植被破壞造成的水土流失。
此外,瓊海代表團兩次提出關於儘快立法保護萬泉河的議案。加上宋褘等10名代表《關於把立法保護萬泉河列入今年立法計畫的議案》,兩年的人大會,代表共五次提出議案要求立法保護萬泉河。
2006年4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當時的副主任韓至中帶領下,組成調研組對立法保護萬泉河進行了第一次調研。
2006年8月24日至25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專門在海南省瓊海市召開了萬泉河保護立法座談會。
2009年4月,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海南省國土資源廳組成調研組到瓊中、瓊海、萬寧進行了該法規的最後一次立法調研。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並於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歷次修訂
修訂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02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決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萬泉河幹流的采砂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流域內市、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跨市、縣、自治縣的河道采砂規劃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編制。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徵求同級地質礦產、交通運輸、航道、環境保護、海事、規劃和鐵路等有關部門意見。”
將第二款修改為:“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審批河道采砂申請。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圍、數量、方式進行開採,不得破壞河床、河岸、蓄水河壩、橋樑和流域生態環境,並負責恢復廢棄采砂點沿岸的地貌與植被。”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禁止在萬泉河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三、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向萬泉河排放廢水、污水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級劃分及管理,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定萬泉河水質監測點,並加強對博鰲亞洲論壇會址所在水域,流域內跨市、縣、自治縣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等特別保護區域和重點河段實施監測。”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向萬泉河流域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排污口,設立排污口標誌,安裝污水排放計量器具。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禁止在博鰲亞洲論壇會址所在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應當遷移至深海設定,實行離岸排放。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八、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未經批准占用、徵收流域內生態公益林地,或者變更生態公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按照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九、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從事河道采砂的,未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圍、數量、方式進行開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在萬泉河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炸魚、毒魚、電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設定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十三、將本規定中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護萬泉河流域的水資源及生態環境,防治
萬泉河水污染,保障人民民眾飲水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萬泉河流域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萬泉河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萬泉河的幹流、支流以及向幹流、支流匯水的區域,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與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對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
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萬泉河河段的水環境質量和流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務、林業、漁業、農業、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做好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萬泉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萬泉河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流域內生態公益林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建立健全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 流域內水庫庫區周邊平地,幹流、主要支流兩岸一定範圍內的林地,應當劃為生態公益林地。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規劃劃定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等生態公益林的具體範圍,並立碑定界,向社會公示。
禁止占用或者徵收流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地,不得隨意變更生態公益林地用途。因國家和本省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徵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納入生態公益林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公益林的規定給予補償。
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轄區內的萬泉河河道兩岸組織植樹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七條 禁止砍伐萬泉河幹流兩岸的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砍伐或者開墾的,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計畫地依法封山育林,植樹造林,恢復植被。
對萬泉河下游兩岸未劃為生態公益林的植被和林地,由其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建設公共綠地,限制商業性開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萬泉河幹流的采砂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流域內市、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跨市、縣、自治縣的河道采砂規劃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編制。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徵求同級地質礦產、交通運輸、航道、環境保護、海事、規劃和鐵路等有關部門意見。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審批河道采砂申請。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圍、數量、方式進行開採,不得破壞河床、河岸、蓄水河壩、橋樑和流域生態環境,並負責恢復廢棄采砂點沿岸的地貌與植被。
禁止在萬泉河河岸、河床採石。因水利建設工程需要採石的,應當報經所在市、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禁止在萬泉河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十條 在流域內新建大中型水庫、水電站等其他蓄水工程,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水閘最小下泄流量。已經確定的最小下泄流量不得擅自減少。
第十一條 禁止在萬泉河的幹流、支流投放飼料、使用藥物從事漁業養殖。禁止在萬泉河的幹流、支流及水庫、湖泊等水體內炸魚、毒魚、電魚。
省和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萬泉河幹流水域投放魚苗,引導、組織社會自願投放有利於萬泉河水生生物生態系統的魚苗和其他水生物種。
向萬泉河流域水體引入外來動植物物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經過科學論證和試驗。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定和調整流域內各河段的水質控制目標,並向社會公布。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水質控制目標,控制所轄河段的水質符合水質控制目標。對兩岸分屬不同行政區域的河段,其水質控制目標由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控制。
對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萬泉河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對流域的重點水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萬泉河河段的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向社會公布。確定萬泉河河段的重點水污染物控制總量,應當符合該河段的水質控制目標要求。
對萬泉河兩岸分屬不同行政區域的河段,以及需要特殊保護的河段,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醫療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後達標排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向萬泉河排放廢水、污水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向牛路嶺水庫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
第十五條 在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以及居住小區、賓館、飯店等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應當建設生活污水處理廠,實現城鎮污水的達標排放。萬泉河及其支流沿岸的鄉鎮、農(林)場場部,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其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萬泉河的,應當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人民政府及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加快萬泉河幹流、支流沿岸村莊、農(林)場的沼氣池和改水改廁建設。扶持萬泉河沿岸村莊、農(林)場居民點建設生活污水截流、處理或者利用設施,引導和鼓勵科學利用經處理的生活污水進行農業、林業澆灌。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經營城鎮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等環境保護項目。
鼓勵、支持採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鼓勵、支持採用科學的方法和方式自行處理垃圾,減少廢棄物排放。
第十八條 禁止向流域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和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單位和個人設定的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治堆放的廢棄物產生的污水滲漏、溢流和廢棄物散落等對水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垃圾處理控制性規劃,建設標準化垃圾處理廠,對城鎮垃圾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流域內的醫療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萬泉河幹流沿岸鄉鎮、村莊、農(林)場居民點實行垃圾收集、集中堆放和處理;指導和支持萬泉河支流沿岸村莊、農(林)場生產隊居民點設定垃圾處理點,對垃圾進行集中處置。垃圾堆放和處理場所應當建設必要的設施,防止垃圾污染萬泉河。
禁止向萬泉河拋丟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利用萬泉河從事漂流、水上觀光旅遊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設定垃圾回收容器,並負責清理其經營河面的漂浮物。
第二十條 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在禁止建設的區域內建成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由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並依法給予補償。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應當經過環境影響評價並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流域內農業、養殖業等產業的生產者綜合利用生產廢棄物,發展循環經濟,實施資源化綜合利用。
農業部門應當根據流域內農業生產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組織研究、推廣各類農作物專用複合肥、生物肥,並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二條 流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跨市、縣、自治縣的,由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務、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並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予以公告。
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豎立標誌,明確界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級劃分及管理,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定萬泉河水質監測點,並加強對博鰲亞洲論壇會址所在水域,流域內跨市、縣、自治縣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等特別保護區域和重點河段實施監測。
博鰲亞洲論壇會址所在水域、萬泉河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河段的水質監測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條 向萬泉河流域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排污口,設立排污口標誌,安裝污水排放計量器具。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禁止在博鰲亞洲論壇會址所在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應當遷移至深海設定,實行離岸排放。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所轄流域內的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流域內集中式供水水源水體受到嚴重污染,或者流域內發生其他重大污染事故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應急預案,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
在萬泉河流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有毒危險化學品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二十六條 禁止向流域內的水體傾倒、排放船舶殘油、廢油,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等固體廢棄物。萬泉河沿岸碼頭應當配備含油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與處理設施。接收與處理設施由碼頭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在萬泉河從事水上觀光旅遊、采砂的船隻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或者文書,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對生產運營中泄漏的油污,造成泄露的船隻應當負責及時清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和監察機關舉報。對舉報案件,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登記造冊,並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及時處理。對舉報有功人員,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未經批准占用、徵收流域內生態公益林地,或者變更生態公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按照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從事河道采砂的,未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圍、數量、方式進行開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在萬泉河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擅自減少最小下泄流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在萬泉河幹流、支流投放飼料、使用藥物從事漁業養殖,造成水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炸魚、毒魚、電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流域內市、縣、自治縣所轄河流水質達不到水質控制目標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達標;逾期不達標的,對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在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內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拆除相關設施,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設定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沒有設定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其他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務、林業、漁業、農業、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本轄區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或者依法免去其領導職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許可排污的;
(二)對違反規定排污及其他破壞萬泉河生態環境的行為不監督、不制止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不依法受理、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實施情況
今年8月17日至20日,以譚進川主任為組長的執法檢查組,對我市貫徹實施《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以下簡稱《保護規定》)的情況開展檢查。檢查組聽取了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保護規定》的情況匯報,並在譚進川主任、王元善、姚傳秋、李少凡副主任的分別帶領下,深入嘉積、博鰲、中原、萬泉、龍江、石壁、會山等7個鎮進行重點檢查。實地查看了重點排污單位、採砂場、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廠,兩岸植被和林地保護、沿河村莊和改水改廁建設、沿岸村鎮垃圾收集處理等80個點。
9月9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發改委、旅遊委、國土環境資源局、農林局、水務局、規劃建設局、海洋與漁業局、衛生局、畜牧局、自來水公司貫徹實施《保護規定》情況匯報和檢查組《關於檢查〈海南省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定〉實施情況的報告》,經審議,通過以上11項報告。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保護規定》取得的主要成效
《保護規定》頒布實施一年來,我市在貫徹實施中,採取了系列措施,解決了一些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萬泉河水污染源得到有效防治。
1、瓊海市生活垃圾焚燒廠和污水處理廠現已投入運營。垃圾焚燒廠日處理生活垃圾
能力為225噸,目前嘉積城區和附近村鎮每天生產的160噸生活垃圾均能得到無害化處理。污水處理廠兩條污水管網一條已接通,目前已投入試行運轉,日處理污水1.8萬噸,經過處理的生活污水,實現達標排放。
2、重點排污企業按規定建設配套了污水處理設施並投入運營。在執法檢查中,檢查組突擊檢查了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並採集了7家橡膠廠的工業廢水、2所衛生院的醫療污水、官塘地區2家賓館生活污水進行檢測。檢查結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達標排放。
3、沿河村莊改水改廁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據統計,位於萬泉河兩岸的7個鎮,59個村委會,343個自然村,18649戶,已完成改水改廁的總計7527戶,占40.3%。通過改水改廁,降低了農村人畜糞便對萬泉河水質造成的污染。萬泉鎮新、老墟利用中央農村環保和省財政環保專項資金97萬元投資建設2個人工濕地污水處理設施,日均分別可處理居民生活污水400噸和350噸。為沿河兩岸村鎮生活污水處理提供了成功經驗。
(二)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得到較好保護。
萬泉河流經我市境內會山至嘉積段兩岸植被保護基本完好,生態較完整。兩岸一定範圍內的林地,已劃為生態公益林予以保護,總面積2萬畝。對未劃定為生態公益林的植被和林地,市政府也劃定保護範圍建設公共綠地,限制商業性開發。《保護規定》的頒布實施,使萬泉河兩岸林地商業性開發得到有效控制。
(三)萬泉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列入國家環保支持項目。
雙溝溪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國家支持環境專項資金1700萬元,項目正在推進之中。建設生態隔離帶、萬泉河沿岸鎮墟人工濕地和市自來水廠水源地保護設施項目建設資金2545萬元,現已上報爭取。與此同時,組織並完成萬泉河沿岸夏坡等5個村委會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包裝和申報工作。
二、貫徹實施《保護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貫徹《保護規定》重視不夠。
一年來,我市對《保護規定》的學習宣傳力度不大,宣傳效果不明顯。根據法規要求,應該制定的規劃、實施細則、應急預案和社會公示等至今都未出台。這次執法檢查,市政府提供的貫徹實施情況報告,對當前存在問題情況不明、查找不力、認識不足,提出的下步工作計畫針對性不強。
(二)職能部門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檢查發現,萬泉河流域環境保護方面存在許多違法違規問題。一是在萬泉鎮官台、夏坡、沐湟段,嘉積鎮文坡段,博鰲鎮莫村段共有7處河中網箱養魚。龍江鎮南正段在河邊規模性圈養家禽。二是在牛路嶺至煙園河段兩岸,大部分25度以上坡地毀林種植橡膠、檳榔。三是博鰲千舟灣房地產項目未經報批擅自占用河灘河床建設構築物。四是嘉積地區河邊傾倒大量建築垃圾。
(三)河道采砂管理失控。
我市規劃審批16家採砂場,但部分業主不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圍、數量、方式進行開採,加上監管不到位,致使出現超深度、超範圍挖砂行為。古調、藍山、南正砂場采砂殘留的石子廢砂隨意堆放在河道或河邊,嚴重影響河道的流水與通航。紅星採砂場距自來水廠新取水口不足1公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之內。同時,偷採行為嚴重,嘉積大壩下游直接在北岸河邊毀堤采砂,參古上坡四隊河段偷采等行為,未得到有效遏制,導致民眾上訪。
(四)河堤坍塌水土流失嚴重。
嘉積大壩以下的嘉積、中原、博鰲河段南岸,河堤坍塌水土流失嚴重。
(五) 生活垃圾污染河體嚴重。
除嘉積城區外,沿河部分村鎮生活垃圾就地堆放、焚燒,二次污染嚴重。尤其是部分村莊直接向萬泉河邊傾倒生活垃圾,檢查組所到之處,隨地可見。
(六)多數生豬屠宰場、鎮衛生院污水直接排放。
多數生豬屠宰場污水不按法規要求處理,流於形式。萬泉生豬屠宰場距萬泉河幾百米,僅挖一個水坑儲存污水,未對污水進行處理,致使四周農田荒蕪,臭氣熏天,雨天塘池儲滿水後,其污水直接排入萬泉河。醫療污水除萬泉鎮衛生院進行無害化處理排放外,多數鎮衛生院都未按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石壁鎮衛生院醫療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七)重點排污單位排污監控手段落後。
沿河7個橡膠廠和官塘、博鰲地區賓館酒店等重點排污單位,雖然目前都建設了污水處理設施,但是由於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要開支費用,一些企業為節省成本,檢查時就開機,不檢查時就停機。如今年五月,龍江橡膠廠在生產時就停開污水處理系統,直接排放污水。官塘、博鰲地區的賓館酒店同樣存在類似現象。
三、對貫徹實施《保護規定》的主要意見和建議
(一)要增強貫徹實施《保護規定》的責任感,儘快制定出台相關工作方案。
萬泉河生態環境能得到省人大立法保護,是我市經過近十年
努力的結果。市政府和職能部門一定要增強貫徹好、實施好《保護規定》的責任感。要儘快制定出台瓊海市萬泉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細則,以及河道規劃、堤岸規劃、兩岸綠化規劃、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劃、萬泉河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並向社會公布,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工作任務、目標,切實擔負起領導、組織、協調萬泉河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的責任。
(二)針對存在問題,加大力度整治。
1、在萬泉河河道上的7家網箱養殖場和河邊規模性圈養家禽場要限期取締。
2、嚴格規範采沙場的經營行為,堅決制止超範圍、超深度挖砂行為,從重打擊偷採行為,關閉紅星采沙場。
3、牛路嶺至煙園河段25度以上陡坡要落實退耕還林,嚴厲打擊毀林行為。
4、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監管,儘快配置自動監控設備。
5、抓好生豬屠宰點污水和鎮衛生院醫療污水無害化的治理。
6、跟蹤落實博鰲千舟灣項目的整改,對不科學的項目規劃,要以規劃紅線為準做出整改。
7、規劃存放建築垃圾場,禁止往河邊傾倒建築垃圾。
(三)加大財力投入,轉運處理生活垃圾。
我市垃圾處理廠日處理能力225噸,目前到位垃圾最多時僅160噸,完全有能力處理我市城市和農村生活垃圾,要做好鎮、場垃圾轉運處理,當前要把沿河7個鎮,特別是沿河鎮墟村莊生活垃圾轉運處理作為重點加快推進。
(四)推廣萬泉經驗,建設鎮、村人工濕地污水處理設施。
市財政要安排必要資金,同時爭取國家、省的支持,在沿河鎮墟、人口較多的村莊對生活污水採取人工濕地方法進行處理,實現達標排放。
(五)建立巡查專業隊伍,制定工作制度,做到一周一巡,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萬泉河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包括陸地、水面、幹流、支流,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執法難度大,建議市政府設立巡查機構,配備巡查隊伍,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萬泉河生態環境不受破壞。
(六)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媒體,加大對《保護規定》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保護萬泉河生態環境的自覺性,鑄造萬泉河靈魂,樹立博鰲亞洲論壇品牌。
(七)監察部門要對萬泉河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查處瀆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