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海口市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海口市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口江東新區實際制定,2021年7月30日發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釋義,

條例發布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7號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7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0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以下簡稱江東新區)生態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江東新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江東新區範圍依據《海口江東新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江東新區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對標世界領先水平的生態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建設成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展示區和全球領先的國際化生態新城。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
相關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江東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林業、農業農村、園林和環境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負責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江東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落實《海口江東新區總體規劃》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藍綠空間占比不低於江東新區規劃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江東新區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相融合的機制,構建綠色產業體系,實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引進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項目。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清單,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鼓勵和支持在江東新區開發利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開展綠色低碳循環技術創新,實施碳排放控制。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範,在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建設江東新區綜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務平台,推動能源利用的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江東新區科學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換電場所和設施,引導駐江東新區的單位和居民使用清潔能源車輛。
在江東新區運行的公共汽車、景區旅遊觀光車應當使用清潔能源車輛。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江東新區裝配式建築發展,使江東新區新建項目中裝配式建築占比高於全市占比。
江東新區符合裝配式建造條件的項目,除因技術原因無法採用的外,應當依法採用裝配式方式建造。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空間的保護,重點保護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江濕地公園、北港島海洋公園等核心生態資源,保障江東新區生態系統完整性。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以退塘還林還濕等方式,對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江濕地公園、南渡江岸線、邁雅河等進行生態修復。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通江東新區水系,連通南渡江與邁雅河、道孟河、南嶽溪等河流,建設濱水生態休閒景觀和配套設施,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建設資金,高標準建設江東新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利用三維可視化等技術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網數位化管理水平,實現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處理,推動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
江東新區農村生活污水可以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納入進行集中處理;未能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應當就地收集處理,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排查江東新區水環境污染源,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社會公布河湖管理保護相關信息。
江東新區地表水的水質應當優於國家、省對地表水的水質要求。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江東新區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規範設定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設定江東新區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對建築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規範江東新區畜禽散養行為,指導畜禽養殖戶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江東新區水產養殖業生產方式轉變,引導發展生態健康養殖,推進水產養殖尾水治理設施建設和養殖水生態循環利用,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水產養殖尾水應當達標排放。
水產養殖連片聚集區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水產養殖連片聚集區與自然保護區之間應當建設生態過渡帶。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引導使用生物農藥、生物有機肥,降低農藥、化肥、農膜等對環境的污染。
在江東新區從事種植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
第十九條 在江東新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二)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污泥等建築垃圾;
(三)非法砍伐或者毀壞紅樹林;
(四)炸魚、毒魚、電魚以及在政府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垂釣、圍網魚蝦等水生動物;
(五)非法開採河砂、海砂;
(六)非法圍填海;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江東新區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立健全環境自動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江東新區排污單位環保誠信檔案,記錄其環保誠信信息,並向社會公開。
江東新區排污單位的環保誠信信息應當作為環境監督管理、財政支持、政府採購、銀行信貸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水體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水污染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污泥等建築垃圾的,由園林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炸魚、毒魚、電魚以及在政府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垂釣、圍網魚蝦等水生動物的,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或者紅樹林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決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江東新區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釋義

一、為什麼要制定本法規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青山綠水、碧海藍天是海南發展的最強優勢和最大本錢,是大自然賜予海南的寶貴財富,必須倍加珍惜、精心呵護。《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提出,海南要打造一流生態環境,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為推進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探索新經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對創新生態文明體制機制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要求。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將生態環境保護單獨列為一個專章,彰顯了國家對加強海南生態環境保護的堅定決心,也從法律高度對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提出了剛性要求。
2018年6月,省委省政府決定設立海口江東新區(以下簡稱江東新區),這是建設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大舉措。江東新區規劃面積約298平方公里,分為東部生態功能區和西部產城融合區,東起東寨港(海口行政邊界)、西至南渡江、北臨東海岸線、南至繞城高速二期和212省道,區位優勢獨特,生態環境一流。根據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展示區的戰略定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規定,江東新區應當堅持低碳、綠色發展,嚴格保護東寨港紅樹林等核心生態資源,加強生態系統修復與環境整治。
作為承擔改革創新歷史使命的重要區域,江東新區必須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優勢,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在江東新區建立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明確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提出高標準的生態環境質量要求,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為將江東新區打造成生態優良的自貿港園區樣板、加快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和《條例》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是什麼
(一)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制定本《條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參考的政策檔案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口江東新區總體規劃(2018-2035)》等。
(二)《條例》起草和審議的主要過程。為提高立法質量,2019年7月,市生態環境局委託第三方海南碚益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承擔本法規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多次組織有關部門、企業和專家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並實地調研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對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等提出了意見建議。2020年10月,起草小組結合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在反覆調研、論證並充分借鑑其他城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完成了法規初稿的起草工作,提請2020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0年11月30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議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市、區有關部門,部分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對江東新區開展實地調研,並赴北海、崇左等地考察學習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經驗;查閱參考西安、太原、保定等兄弟城市的最新立法;徵求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反覆研究、修改完善法規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在法規草案審查修改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建議,已被採納。2021年6月29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後表決通過了《條例》。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了《條例》。
三、《條例》對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多個部門、海口江東新區管理局等單位的職責,為了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條例》與上位法相銜接,一是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相關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二是要求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江東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林業、農業農村、園林和環境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三是明確江東新區管理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負責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四、《條例》對江東新區綠色發展提出了哪些要求
江東新區作為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展示區,應當緊密結合總體規劃要求,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因此,《條例》一是明確江東新區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對標世界領先水平的生態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建設成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展示區和全球領先的國際化生態新城。二是提出江東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落實《海口江東新區總體規劃》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藍綠空間占比不低於江東新區規劃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三是要求市人民政府在江東新區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相融合的機制,構建綠色產業體系;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鼓勵和支持在江東新區開發利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開展綠色低碳循環技術創新,實施碳排放控制。四是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建設江東新區綜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務平台,推動能源利用的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五是提出在江東新區運行的公共汽車、景區旅遊觀光車應當使用清潔能源車輛。六是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江東新區裝配式建築發展,使江東新區新建項目中裝配式建築占比高於全市占比。(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條)
五、《條例》對江東新區生態保護作了哪些規定
江東新區臨江臨海臨湖,水系入城的本底格局明顯,擁有被譽為“海上森林公園”的東寨港國家級紅樹林自然保護區,以及美麗的海岸線資源。為構建“一區映兩心、三水納九脈”的生態空間格局,保護江東新區生態本底和特色生態資源,《條例》一是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江濕地公園、北港島海洋公園等核心生態資源予以重點保護,保障江東新區生態系統完整性。二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相銜接,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以退塘還林還濕等方式,對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江濕地公園、南渡江岸線、邁雅河等進行生態修復。三是要求市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貫通江東新區水系,連通南渡江與邁雅河、道孟河、南嶽溪等河流,建設濱水生態休閒景觀和配套設施,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六、《條例》對江東新區污染防治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水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等問題是當前江東新區環境保護的痛點堵點,《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施策,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高標準建設江東新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利用三維可視化等技術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網數位化管理水平,推動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江東新區農村生活污水可以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納入進行集中處理;未能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應當就地收集處理,達標排放。二是要求江東新區地表水的水質優於國家、省對地表水的水質要求。三是明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規範江東新區畜禽散養行為,指導畜禽養殖戶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四是提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江東新區水產養殖業生產方式轉變,引導發展生態健康養殖,推進水產養殖尾水治理設施建設和養殖水生態循環利用;水產養殖尾水應當達標排放。五是對在江東新區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規劃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和綜合利用等設施,降低農業、化肥、農膜等對環境的污染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七、《條例》關於禁止性行為和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對上位法已明確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和法律責任,《條例》原則上不再重複,僅就向水體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擅自處理建築垃圾、非法砍伐或者毀壞紅樹林等江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較為突出的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並與上位法相銜接,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強調江東新區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並對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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