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東營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4年2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 索 引 號:0000-020903-2014-00002 
  • 文  號:市政府令第181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東營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東營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2月20日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2014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東營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附屬綠地以及其他綠地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工程,具體包括:
(一)地形整理、隔離層鋪設、客土整形及樹木、花卉、草坪、地被等園林植物種植工程;
(二)園林小品、園林建築、假山疊石、園林景觀橋、雕塑等園林建築物、構築物;
(三)綠地供水、排鹼、園路與鋪裝、綠地護欄、花壇、景觀照明、裝飾裝修等綠化工程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中心城區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各縣、河口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東營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除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以外的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立健全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園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園林質監機構)實施。
第六條市園林質監機構在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工程參建各方質量強制標準執行情況,核查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檢驗制度及從業人員資格和質量行為;
(三)對不符合標準的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覆核鑑定,督促有關單位進行處理,參與園林綠化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八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依法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負責。
第九條園林綠化工程中超出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監督管理以外的大型單體建築物、構築物及橋樑、泵站等市政設施,需向建設、水利、消防等相關專業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質量監督
第十條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辦理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二)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三)施工圖紙“綠色圖章”審查意見;
(四)施工、監理單位的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契約;
(六)其他相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應當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應當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編制質量監督方案,確定專門質量監督人員,並及時向建設、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進行監督交底。
第十二條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到工程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組織機構、有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工程質量控制程式和質量責任制落實等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應當對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及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情況等進行全面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質量監督方案中確定為監督重點的分部、分項工程,建設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將其驗收時間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質量監督人員,質量監督人員根據質量監督方案和計畫安排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隱蔽工程隱蔽前2個工作日通知質量監督人員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園林綠化工程的關鍵部位或者環節,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及時解決,達到質量要求後,方可繼續施工。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對違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規程的施工行為,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過程,記入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記錄表,並作為評價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由建設單位填寫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書,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審查,審查通過後,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組織園林綠化工程參建各方對契約履行、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技術資料等進行檢查,對工程進行外觀評估和實測實量,初驗合格後,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應當對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和執行驗收規範等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的情形或者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開始計算工程養護管理期。
第二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應當於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出具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於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建設工程綠化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清欠管理機構出具的無拖欠行為證明;
(五)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對於符合備案條件的園林綠化工程,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應當於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對於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園林綠化工程,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備案。
第二十四條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園林綠化工程,不得進行工程最終結算,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參加優秀園林綠化工程和花園式單位的評選;承建的施工單位不得參加優秀園林企業的評選。
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不得進行建設項目綜合驗收。
第二十五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應當及時、真實、完整地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三章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技術規範和標準,遵守契約約定,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企業,加強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和驗收管理;
(二)嚴格執行各項專業技術標準,組織有關單位對土方、苗木、供水、排水、排鹼及園林景觀建築、小品科學設計、合理施工;
(三)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管理,對涉及結構安全的工序及項目材料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四)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園林質監機構;
(五)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工程養護管理,確保養護管理期間的景觀效果和苗木成活率。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規組織施工,隨意壓縮合理工期;
(二)簽訂虛假契約或者對其他參建單位壓級、壓價;
(三)要求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違反工程建設程式、技術標準規範;
(四)向施工單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假冒偽劣、不合格、無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強制性認證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
(五)使用未經“綠色圖章”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設計檔案,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檔案;
(六)將未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未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七)法規規章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規程和強制性標準,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質量問題。
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二)在勘察現場作業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
(三)違反規定的深度要求進行勘察設計;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設計人員參加技術交底;
(五)未按規定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委派非工程項目負責人員參加工程質量驗收;
(六)出具違反有關技術標準的勘察、設計檔案;
(七)未按規定參與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處理;
(八)法規規章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編制施工方案,按照有關規定以及設計檔案、操作規程、技術標準組織施工,進行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園林綠化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的,應當對分包單位的質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養護管理期間的質量管理,確保工程景觀效果和苗木成活率。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攬施工業務;
(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三)未按規定配備相應資格、數量的質量管理人員;
(四)違反技術標準或者設計檔案組織施工,偷工減料、壓縮工序;
(五)使用假冒偽劣、不合格、無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強制性認證的園林綠化工程材料及設備等;
(六)未按規定進行工程有關工序的檢測和試驗;
(七)不及時整改施工質量問題,不按照規定程式報告、處理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
(八)使用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術人員;
(九)未對有關材料進行質量檢驗,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質量取樣檢查;
(十)法規規章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規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園林綠化工程承包契約,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監理交底,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監理資料收集整理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
(二)未按規定配備具備相應資格、數量的項目總監和監理人員;
(三)對施工單位機構、人員、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落實情況核查不到位;
(四)違規實施園林綠化工程旁站、巡視、平行檢驗,違規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檢查驗收、見證取樣、送檢等過程控制工作;
(五)對不合格原材料復檢、退場不及時;
(六)違規進行工程質量驗收;
(七)遲報、瞞報工程質量事故和其他參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
(八)法規規章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在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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