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是2021年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濟南市土地儲備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土地儲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儲備管理,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增強政府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以下統稱“相關區”)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通過收回、收購、徵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招拍掛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報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主管全市土地儲備工作,負責組織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和對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管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相關區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承擔相關區土地儲備實施工作。萊蕪區、鋼城區土地儲備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章 土地儲備計畫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組織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儲備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作出統籌安排,優先儲備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重大基礎設施周邊土地以及城市建設規劃調整、舊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新舊動能轉換涉及的土地。
第七條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需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等,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上年度末儲備用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用地的地塊清單);
(二)年度新增儲備用地計畫(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用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三)年度儲備用地前期開發計畫(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四)年度儲備用地供應計畫(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畫或經區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啟動收回、收購、徵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
第八條 建立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批制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於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提交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因城市規劃建設、土地市場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程式備案、報批。
第三章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
第九條 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按項目實施管理。土地儲備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市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儲備項目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承接主體,也可直接委託區政府或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級項目承接主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範圍及指標、資金測算、配套建設用地代征範圍、配套建設內容及標準、經濟可行性分析、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經市招拍掛聯席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土地儲備項目,市土地儲備中心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項目實施契約,或者與區政府、市級項目承接主體簽訂項目委託實施契約。
第十三條應當對儲備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保障。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當按照該地塊規劃,完成對儲備土地範圍內規劃城市次幹道級別以下道路(含次幹道路)、排水、供水、供氣、路燈、綠化、電力、通訊、供熱、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土地收回與收購
第十四條 下列國有土地,可通過無償方式收回並納入儲備:
(一)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應申請續期而未申請的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二)因單位撤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土地的;
(三)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依法核准報廢的;
(四)因企業(單位)自身原因,超過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2年未動工開發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無償收回的其他國有土地。
土地無償收回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作出收回決定。
第十五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通過有償方式收回並納入儲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開展舊城區改建確需使用土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有償收回的其他國有土地。
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制定並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下列國有土地可通過收購方式儲備:
(一)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由政府收購其土地的;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政府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購的國有土地。
第十七條 按照“市縣同權”原則,由相關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國有土地有償收回、收購相關工作,具體實施程式如下:
(一)接受土地收回任務或者受理土地收購申請;
(二)徵詢擬收回(購)地塊規劃性質、申請規劃條件(包括用地範圍、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指標)或者規劃意見(包括用地範圍、用地性質等);
(三)對擬收回(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等權屬、權利、地下管線、高壓線等有關情況開展實地調查和審核,調查結果應由土地使用權人確認;
(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對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進行測繪,出具測繪成果(包括勘測定界圖、成果表和宗地圖等);
(五)與使用權人協商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據測繪成果對擬收回(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價值實施評估;
(六)依據或參照評估結果,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收回或收購契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依法辦理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等不動產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土地有償收回、收購,被收回(購)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構)築物及附屬物權屬證明;
(二)相關權利人身份證明;
(三)相關圖件、數據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九條 有償收回或者收購國有土地的,應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者收購契約。收回(購)契約由相關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儲備項目承接主體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市土地儲備中心自行實施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依法通過決定收回的土地,不再簽訂土地收回契約。
第二十條 土地收回(購)契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收回(購)土地使用權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地塊位置、四至範圍、面積、用途及地上建(構)築物狀況和房地產權屬情況;
(二)土地收回(購)補償方式及金額;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及交地條件;
(四)契約簽訂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七)其他有關事宜。
收購土地補償標準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評估結果協商,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部門審核,由市招拍掛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片區範圍內,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土地收回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或相關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徵收部門轉交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同意收回的,進入收回程式;不同意收回或者自同意收回決定作出之日起45日內未達成收回協定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不再履行土地使用權收回及審批手續,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核減或註銷手續。
第五章 土地儲備與管護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建立土地儲備庫,嚴格執行入庫出庫制度,對儲備土地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的土地原則上不得實施供地。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土地可納入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入庫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儲備土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相關單位按規定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納入土地儲備庫。
(二)儲備土地入庫必須產權清晰。對於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權屬不清晰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國有土地收回或收購的,應註銷原不動產權證書。
(三)儲備土地原則上實行淨地入庫。契約約定淨地移交的,應完成地上建(構)築物拆除;依據規劃及其他要求需要保留地上建(構)物的,應確保地上建(構)築物完整。
第二十五條 對依法納入儲備的土地,按照“權屬清晰、管護規範、責任明確、確保全全”的原則實施管護,確保儲備土地安全。儲備土地管護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可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或臨時利用三種方式。市土地儲備中心應制定統一管護標準,實施規範化管理,加強巡查監督。儲備土地未經批准不得搭建任何建(構)築物。
第六章 土地儲備資金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範圍包括:
(一)市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國有土地收回(購)、優先購買、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市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儲備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撥付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實施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的費用;
(三)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牆等建設支出。
第二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年度計畫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並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相關預算按預算法法定程式執行、管理。年度末期,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機構部門決算,由市財政部門組織審核。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按要求在土地儲備動態管理系統中填報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土地資產存量和增量、儲備資金收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等相關信息,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儲備地塊明細及業務開展情況按季度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告,將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實施監管,及時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中的相關信息,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畫及資金需求,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管理及發行等相關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商河縣、平陰縣、萊蕪區、鋼城區可參照執行本辦法,也可另行制定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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