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水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水文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22年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濟南市水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水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管理、泉水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水文規劃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與情報預報,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等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文基礎設施和基層水文服務體系建設,保障水文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其所屬城區水文中心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水文管理工作;歷城水文中心負責歷城區水文管理工作;長清水文中心負責長清區、平陰縣水文管理工作;章丘水文中心負責章丘區水文管理工作;濟陽水文中心負責濟陽區水文管理工作;萊蕪水文中心負責萊蕪區、鋼城區水文管理工作;商河水文中心負責商河縣水文管理工作。各水文中心接受所在區縣政府和市水文機構雙重管理。
第五條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應急、氣象等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協同開展全市水文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文管理工作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重點建設、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對在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政府可按規定予以表揚。對違反水文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水文中心可在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法定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徵求省水文機構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文事業發展目標;
(二)水文站網、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設施建設;
(三)水資源監測、水生態監測、水土保持監測等規定;
(四)水文信息網路和業務系統建設以及保障措施;
(五)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市水文站網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組織實施。新建、改建和擴建水利工程需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的,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投資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水文測站包括國家基本水文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國家基本水文站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符合相應的水文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覆蓋區域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複。確需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區域內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須報省水文機構審批同意。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建、改建水文測站或者水文設施。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遷建、改建的,應當按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須接受市水文機構管理。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預報
第十四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和洪水預警預報等系統建設,增強城市核心區域、泉水區和地下水超採區等重點地區的水文綜合服務能力,提升動態監測、應急監測水平。
第十五條 市、區縣水文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等水體的監測工作,具體包括:
(一)開展區域地表水、地下水、調入水開發利用量及重要河湖控制斷面的水質監測,整理匯總監測資料,開展分析評價,為科學管理水資源及水工程建設管理、泉水保護提供服務;
(二)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分析評價水土流失變化趨勢及造成的危害,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依據;強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天地一體化”監管工作;
(三)開展城市水文監測及研究,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等提供依據;
(四)開展全市地下水動態監測,對監測資料進行收集和分析,為地下水資源管理、利用、保護以及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質災害提供依據;
(五)開展水質、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溫等水生態要素監測,對水生態現狀和變動趨勢實施分析評價,為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提供依據;
(六)開展雨情、水情監測及洪水預報,為實施防洪調度工作提供依據;
(七)其他需要開展水文監測的工作。
第十六條 市、區縣水文機構應當健全突發性水量變化和水體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體系,科學編制應急監測預案。因水量發生變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保泉安全,或者水質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的,市、區縣水文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監測預案,跟蹤監測調查相關情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市水文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採購委託符合規定條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承擔雨量、水位等水文監測項目。受委託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委託事項和要求從事項目監測,並接受市水文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水文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規定,保證測報質量,尤其是保障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不得缺測、漏報、遲報、錯報、瞞報水文監測數據或者偽造、毀壞水文監測資料。
第十九條 水文信息按照下列規定發布:
(一)水情預警信息由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重大水情預警信息需經同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二)雨情、水情、旱情和預報信息由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重大災害性的雨情、水情、旱情和預報信息需經同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禁止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信息。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防汛抗旱要求,及時向社會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信息,並標明發布機構和發布時間。
第四章資料匯交與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水文監測資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庫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質、水溫、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質、開採量等;
(三)降水量、蒸發量、墒情、水土保持監測資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資料和河道、湖泊設定的排污口監測資料;
(五)水文監測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管理制度。水文監測單位應當將當年水文監測資料按規定整編後,於次年1月10日前向市水文機構匯交。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水戶當年取用水情況的統計資料,於當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第二十三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按規定對匯交的水文資料實施整編審查,報送省水文機構匯交,並及時完成刊印工作。
第二十四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共享制度。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屬於國家秘密的除外;屬於國家秘密的,對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性事業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因經營性活動需水文機構提供水文專項諮詢服務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轉讓、轉借、出版或用於其他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水文測站的運維管護、技術改造以及因自然災害毀壞的水文監測設施的修復重建工作。
第二十六條 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干擾水文監測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害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的行為,有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文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文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前,報經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遷移期間,水文機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持水文監測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八條 區縣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在保護範圍邊界設立地面標誌:
(一)水文監測河段周圍環境保護範圍:沿河縱向大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1000米,中小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500米為邊界;沿河橫向以水文監測過河索道兩岸固定建築物外20米為邊界,或者根據河道管理範圍確定。
(二)水文監測設施周圍環境保護範圍:水文站房、水文纜道、監測場地、監測井(台)、專用道路、通訊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等周邊以外30米為邊界;其他監測設施周邊以外20米為邊界。
第二十九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20千米(平原河網區上下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工程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在徵得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
(一)水工程;
(二)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三)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其他工程。
水文測站改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改建後應不低於原標準。
第三十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設定障礙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採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埋設管線,設定抽水泵等阻水障礙物,設定壩埂等阻水障礙物;設定漁具、錨碇、錨鏈,在水尺(樁)上拴系晾衣繩或牲畜;
(五)網箱養殖,種植水生植物,燒荒、燒窯、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通航河道或者橋樑上進行水文監測作業時應當設定警示標誌。過往船隻、車輛須減速慢行或者避讓,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水文監測專用車(船)執行防汛搶險、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測報等緊急任務,通過公路、橋樑、船閘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優先放行。
第三十二條 水文站網建設應當依據水文測站用地標準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占用土地尚未確權的,由市、區縣政府依法確權劃界,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三十三條 水文監測設施因洪水、雷擊、風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壞的,所在區縣政府和水文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修復,保障正常運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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