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水文管理辦法

《青島市水文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水文管理,發揮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青島市水文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水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水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發〔2024〕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水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發揮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規劃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與情報預報、水生態監測、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監測環境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水文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水文測站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水文站網技術改造及恢復自然災害造成毀壞的水文監測設施。
第四條 市水文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區(市)水文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水務管理、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協同開展全市水文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文管理遵循全面規劃、統一管理、重點建設、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水文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套用,保護水文科技成果,培養水文科技人才。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按規定報送備案。
水文事業發展規劃主要包括水文事業發展目標、水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設施建設、水文信息網路和業務系統建設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對水生態監測、水資源監測、水土保持監測等作出安排。
第九條 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與水務管理、氣象等部門統籌協調,按照布局合理、資源共享、防止重複的原則,組織編制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水文站網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組織實施。新建、改建和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的,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投資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建、改建水文測站或者水文監測設施。
第十二條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複。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報省水文機構批准。其中,因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文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關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省水文機構的意見。
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監測數據不能滿足其特定需求;
(二)符合相應的水文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四條 專用水文測站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市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三章 監測與情報預報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監測、水文信息和洪水預警預報等系統建設,增強重點地區和地下水超採區的水文測報能力建設,提高動態監測和應急監測能力。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監測,為防汛抗旱和水資源管理、水生態保護、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
第十六條 從事水文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和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水文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水文監測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七條 承擔水文信息採集和情報預報任務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市、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實時水情信息和水文情報預報,不得漏報、遲報水文監測數據,不得偽造水文監測資料。
第十八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質、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溫等水生態要素的監測,並對水生態現狀和變動趨勢進行分析評價,為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 水文機構負責對區域地表水、地下水、調入水開發利用量及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並對監測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評價,按規定及時、準確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監測數據,其結果作為確定區域用水控制指標的主要依據,為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和分布狀況等情形的監測,並對水土流失的變化趨勢及造成的危害進行分析評價,為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水文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性水量變化和水體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體系,科學編制應急監測預案。因水量發生變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質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的,水文機構應當啟動應急監測預案,跟蹤監測、調查相關情況,並按照規定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水文情報預報實行向社會統一發布制度。水文情報預報信息按照下列規定發布:
(一)水情預警,由市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重大水情預警需經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二)雨情信息,市級按照聯合發布機制由應急、水文、水務管理、氣象聯合向社會統一發布;
(三)水情、旱情和洪水預報信息,由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其中,重大災害性洪水預報按規定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及時向社會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並標明發布機構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四章 資料匯交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管理制度。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包括按照水文技術標準獲取的原始資料和整編資料。市水文機構負責全市水情信息、水文監測資料的收集、處理與彙編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將當年的水文監測資料按照國家、省水文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規定整編後,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第二十六條 市水文機構負責全市水文監測資料的存儲和保管工作,並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對水文監測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監測成果,予以刊印。
第二十七條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但屬於國家秘密的除外。
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性事業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所得收入納入預算統一管理;因經營性活動需要提供水文專項諮詢服務的,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契約。
水文機構為特定項目提供的水文監測資料,只供使用單位用於該特定項目;未經水文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轉借、出版或者用於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干擾水文監測活動。
水文監測設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纜道、測船、測船碼頭、監測場地、監測井、監測標誌、專用道路、儀器設備、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等。
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設施設備,因水毀、雷擊、滑坡、風暴潮、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壞的,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前,報經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遷移期間,水文機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持水文監測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十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在保護範圍邊界設立地面標誌:
(一)水文監測河段周圍環境保護範圍:沿河縱向以水文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不小於五百米、不大於一千米為邊界;沿河橫向以水文監測過河索道兩岸固定建築物外二十米為邊界,或者根據河道管理範圍確定。
(二)水文監測設施周圍環境保護範圍:以監測場地周圍三十米、其他監測設施周圍二十米為邊界。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網區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工程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在徵得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
(一)水工程;
(二)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三)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其他工程。
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改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設定障礙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採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水文監測人員在河道、水庫、橋樑上進行水文監測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警示標誌,過往船舶、車輛應當減速或者避讓。
水文監測專用車(船)執行防汛搶險、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測報等緊急任務,通過公路、橋樑、船閘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予以放行。
第三十四條 水文站網建設所需土地,應當依據水文測站用地標準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確權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依法確權劃界,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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