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蘭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是在蘭州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5日
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集約利用和最佳化城市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工程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包括用於維護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供電、照明、監控、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
第四條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統籌建設、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廊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解決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管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以及管廊建設、運營、維護的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務、文旅、林業、市場監管、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規定,在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過程中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管廊的建設資金採取政府投資和多渠道融資相結合的方式籌措。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管廊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查通過,按程式報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徵詢管線單位的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兼顧城市新區建設和老舊城區改造,與各類地下管線、城市道路交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軌道交通、人民防空、文物保護、城市園林綠化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合理確定空間布局、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管線布局、入廊管線種類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修的空間要求,配建檢修通道,合理設定出入口,便於維護和檢修。
第十二條管廊應當配套建設消防、照明、通風、防洪、給排水、視頻監控、標識、安全與警報、智慧型管理等規範要求的附屬設施,兼顧人民防空要求,提高智慧型化管理水平,確保管廊安全運行。可以根據實際配建地下停車場、環衛設施、地下過街設施以及人文景觀等設施。
第十三條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設施、河道以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古蹟保護、軍事用地、樹木保護等,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管線原則上敷設於地下空間。已建設管廊的區域內,管廊專項規劃規定的所有管線應當按照要求入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統籌推進既有管線有序遷移至管廊。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第十六條已明確納入管廊的管線,不再保留另外規劃的管線位置。管線單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地下管線施工。
第十七條管廊規劃建設期間的檔案資料應當由管廊建設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歸檔。管廊竣工驗收合格後,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將管廊規劃建設檔案資料完整地移交給管廊運營單位及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十八條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工作由管廊運營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運營維護管理工作由管線單位負責。管線單位可以委託管廊運營單位代管管線。
第十九條管線入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管理費。
收費標準應當統籌考慮建設和運營、成本和收益的關係,具備協商定價條件的管廊,由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對暫不具備協商定價條件的管廊,實行政府定價。
第二十條無收益來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線進入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廊,需報請人民政府批准,減免費用應計入建設成本;進入由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管廊,由政府與特許經營單位簽訂政府購買協定後有償使用管廊。
第二十一條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入廊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二)保持管廊內的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三)建立健全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配備建築、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並建立工程維修檔案;
(五)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六)制定管廊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七)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八)對管廊及其安全保護範圍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九)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使用和維護管線;
(三)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畫,並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製作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五)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六)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事先告知管廊運營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責任;
(七)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管廊運營單位;
(八)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在管廊及其周邊劃定安全保護區,向社會公布,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管廊的活動: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污水、建築泥漿;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占用管廊設施或安全警示等標識;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在管廊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動,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提供管廊運營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因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二)建設或拆除與管廊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進行挖掘、打樁、頂進、降水等作業;
(四)接駁入廊管線;
(五)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管廊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管廊。需要進入管廊的,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管廊運營單位管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管線單位在管廊內進行管線變更,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應當提前將符合有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施工方案及圖紙報送管廊運營單位。
第二十九條入廊管線單位廢棄管線的,應當及時向管廊運營單位報告,並自行清理廢棄管線,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管廊信息系統,負責管廊及入廊管線空間地理信息的收集、儲備、更新、提供、利用,保證信息完整、準確、及時錄入,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促進地下管網運行狀況的智慧型化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管線單位的管線應當進入管廊而未入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廊運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管線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管廊安全保護區內從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管廊運營單位同意,擅自進入管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蘭州市政府出台《蘭州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規範城市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
管廊建設與道路建設同步
水、電、暖、氣、通信、通訊等市政管線是維持城市正常運轉的“生命線”,但由於各種原因,蘭州主城區內,不僅路面以上各種管線盤根錯結,如蜘蛛網一樣在空中雜亂地存在,就是路面以下,各種管網也是各自為政,城市道路也因為不同的需求而一次次被“開膛破肚”,嚴重影響城市形象和城市交通。
為了統一管理,蘭州市政府出台《蘭州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按照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道路新建、改建、擴建、整治計畫時,應按批覆的管廊專項規劃,同步公布管廊建設計畫,提前告知潛在投資人和管線單位,如無潛在投資人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按規划進行管廊建設。管廊建設應與道路同步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竣工檔案。對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規劃期內不得再進行其他管廊和專業管溝的建設。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在管廊滿載前,除有以下情況外,原則上不再批准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線。
管廊使用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按照要求,管廊建設堅持市場化運作的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投資。鼓勵國有企業、管線單位、社會資本以各種合作方式參與地下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特許經營單位依據城市公共資源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與建設業主單位簽訂合作協定,履行協定中的義務和權利。有權對管廊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提出建議與意見,對設計圖紙提出審查意見,根據規劃對管廊依法進行投資、建設與管理。
與此同時,管廊使用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特許經營單位負責向各管線單位提供管線入廊及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服務,並收取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綜合考慮管廊建設運行費用、投資回報和管線單位的使用成本等因素,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合理確定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報市物價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入廊費由基本建設成本、項目財務成本、投資回報三部分組成。日常維護費由管廊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費、設備設施維修與折舊、搶險處突預備金等組成。各管線單位費用分攤比例按各管線在管廊內空間占比、管廊附屬設施需求、常規建設成本、行業特點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管廊出租年限到期後,特許經營單位可續租。雙方在協定執行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管線進入管廊,一律採取有償使用的原則。無收益來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線進入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廊,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減免費用應計入建設成本;進入由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管廊,由政府與特許經營單位簽訂政府購買協定後有償使用綜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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