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19日印發梅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集約利用與最佳化城市地下空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等管理活動。
  國家和省對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包括幹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包括用於支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
  第四條 管廊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統籌建設、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規劃建設的科學性、整體性、系統性。
  梅江區範圍內的管廊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管廊建設按立項審批許可權由梅江區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負責。
  梅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廊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市人民政府管廊工作綜合協調的日常工作,負責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廊的統一規劃管理。
  入廊管線單位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管線入廊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廊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可以採用政府出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社會投資等方式進行。
  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和維護管廊的,投資協定應當明確管廊建設規範、運營維護期限和要求、收益和風險分擔方式及管廊產權等內容。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管廊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管廊建設規劃的修改,按照編製程序執行。
  第九條 管廊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城市未來發展的需要,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與管線綜合規劃、道路交通、人防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實。
  管廊建設規劃應當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確定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第十條 管廊建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經授權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在辦理管廊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管廊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管廊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管廊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二條 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管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單位負責運營管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管廊,由協定確定的單位負責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除下列情形外,在已建設管廊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線應當按照管廊建設規劃入廊敷設:
  (一)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管線;
  (二)經組織專家充分論證,因技術條件無法入廊的其他管線。
  第十四條 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供排水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行業管線單位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行業監管,督促管線單位逐步有序開展管線入廊工作。
  對應當入廊的管線單位申請在已建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規劃許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市政道路主管部門不予挖掘道路許可。
  第十五條 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應當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管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管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計費周期等有關事項。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維護和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並接受管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配備建築、機電、燃氣、供排水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管理制度,做好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保持管廊內的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四)負責養護和維修管廊及其附屬設施,並建立工程維修檔案;
  (五)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管線維護和巡查;
  (六)組織制定管廊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險情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七)對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區內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八)定期對管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九)其他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另有約定的除外),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入廊管線的維護和巡查制度,做好維護和巡查記錄;
  (二)進行可能危及管廊安全運行的作業,作業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報告,並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要求,並制定施工方案;
  (三)使用和維護入廊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四)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共同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五)建立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制度,做好維護和巡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並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六)根據管廊運營單位的要求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負責實施;
  (七)按時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八)其他為保障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設計圖紙送管廊運營單位備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區,向社會公布,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區內從事可能影響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活動的,應進行事前安全評估,對涉及的管廊本體及可能影響的管線應進行監測,並採取安全保護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管廊運營單位有權對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區內的合法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提出相應的安全處置建議,建設單位應當配合。
  施工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開展相應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拒不履行上述規定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向管廊主管部門報告,由其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進入管廊的單位和人員的管理。進入管廊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同時派員到場。
  管線單位派員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應當服從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管廊發生事故時,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並按照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並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和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外管廊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集約利用與最佳化城市地下空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的規定,結合梅州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梅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建設綜合管廊,能夠解決反覆開挖路面、架空線網密集、管線事故頻發等問題,有利於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觀、促進城市集約高效和轉型發展,有利於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城鎮化發展質量,滿足民生之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有關部署,適應新型城鎮化和現代化城市建設的要求,把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作為履行政府職能、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內容,在繼續做好試點工程的基礎上,總結國內外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綜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制定管理辦法是規範管廊管理,明確各相關單位權利和義務關係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市已有2.66公里管廊進入試運營期,部分管線已入廊,全市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管線單位入廊、交費等工作都需進行規範管理,有必要制定管廊管理辦法,以健全我市管廊管理機制。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3、《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
  5、《發改委、住建部關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754號)
  三、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等管理活動。各縣(市)和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外管廊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五條:
  第一至六條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基本定義及適用範圍、法律依據、職能分工等內容。
  第七至十三條明確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主體及編制要求和投資建設方式。
  第十四至二十三條明確各部門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理、運營、維護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條明確《辦法》適用地域範圍、實施時間及有效期進行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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