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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深圳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地下綜合
管廊規劃、
建設、運營和維護,統籌各類管線敷設,集約節約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市民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供冷、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線。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包括用於支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
第四條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規劃先行、統籌建設、強制入廊、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管廊建設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規劃建設的科學性、整體性和系統性。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市區政府投資事權劃分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管廊的規劃、建設等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訂管廊管理政策法規、發展戰略、年度建設計畫和技術規範;
(二)推進管廊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指導監督各類管線入廊;
(三)負責管廊建設、運營的監督檢查,建立檢查考核機制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制定管廊綜合應急預案;
(五)協助相關部門明確管廊建設運營的投融資模式、有償使用和財政補貼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由其頒布施工許可的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工程建設,配合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內的管廊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工作。
水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與水務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工程建設,配合與水務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工作。
住房建設部門負責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許可及監督管理。
第八條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負責管廊工程規劃用地管理、測繪管理,按職責分工落實管線入廊要求,負責管廊信息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廊工程的立項、投資計畫管理,指導管廊有償使用機制的建立。
財政部門負責管廊建設資金和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安排和監管,做好年度預算編制。
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管廊事故引發的應急搶險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廊的建設檔案管理,協同規劃國土部門管理管廊信息。
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動管廊建設和管線入廊工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規劃規定,在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過程中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管廊建設採用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相結合的模式。
政府投資可以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作價出資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形式,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和建設。
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管廊,由投資協定等確定管廊產權、建設和運營維護等內容。
第十一條 管廊工程的設計應考慮各類管線接入、敷設、增容、引出支線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電力等有關部門,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管廊工程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額出資的管廊由有關職能部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機構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基礎設施投資平台公司負責建設,並由市基礎設施投資平台公司持有管廊產權。
區人民政府全額出資的管廊由相關職能部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機構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建設,並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持有管廊產權。
本條規定的市基礎設施投資平台公司、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產權持有單位及第十條第四款中投資協定確定的管廊產權單位以下合稱管廊產權單位。
第十三條 政府全額出資的管廊由管廊產權單位委託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統一運營、維護。
第十四條 市基礎設施投資平台公司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相應的管廊資產安全和生產安全責任;
(二)落實管廊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管廊年度建設計畫等要求,確保獨立建設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單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進與軌道交通、道路、水務、商業綜合體等主體工程(以下簡稱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工程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會同主體工程建設單位作好管廊產權移交工作,相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四)監督管廊運營維護單位依法依約履行義務;
(五)依法或依委託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建設部門等單位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劃國土部門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時,應當徵詢有關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並按時反饋意見。
管廊專項規劃的修改,按照編製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近期建設規劃統籌協調,與地下管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海綿城市、城市排水防澇、人民防空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在法定圖則的編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實。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結合新建區域、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等區域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管廊;
(二)結合軌道交通建設、地下道路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管廊,並滿足沿線市政公用弱電管線等實際要求;
(三)結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給排水等市政管網以及高壓架空線路入地,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四)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七條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確定管廊的建設布局、入廊管線種類、標準斷面形式、三維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監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預留增容空間,並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管廊專項規劃未作規定的,各區人民政府可編制詳細規劃報市規劃國土部門批准後實施;管廊詳細規劃對管廊專項規劃的強制性規定作出調整的,應當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管廊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是管廊建設的基本依據。
第十八條 管廊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已覆蓋區域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建設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規劃分期建設的管廊外,在規劃期內原則上不得再進行管廊建設。
第十九條 已建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在管廊內敷設,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規範無法入廊的管線;
(二)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管線;
(三)管廊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未安排納入的管線;
(四)因地制宜無法入廊的雨水管線;
(五)市住房建設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管廊建設內容包括:
(一)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
(二)供管線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據管廊專項規劃要求建設的給排水、燃氣管道等管線設施;
(四)根據實際,配建道路、機房、監控中心、地下停車場、環衛設施、地下過街設施、小型商業配套以及人文景觀等設施(以下統稱配建設施)。
第二十一條 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管廊以及配建設施的,規劃國土部門應當為主體工程、管廊、配建設施分別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工程,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統籌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報建、規劃驗收、竣工驗收以及工程檔案資料移交手續;獨立建設的管廊工程,由建設單位辦理上述手續。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建議書、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徵求管廊產權單位、運營維護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並在辦理相關許可或者審批手續時將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一併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
第二十三條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加強規劃、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質量安全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推動建築信息模型、管廊主體結構構件標準化、預製拼裝等技術在管廊建設工程中的套用。
第二十四條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管廊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管廊年度建設計畫等要求,確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規劃驗收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可以邀請管廊運營維護單位以及入廊管線單位等參加,聽取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備案手續30日內,將管廊和驗收資料移交管廊產權單位,並簽訂移交備忘錄。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產權單位繳納入廊費,向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繳納管廊日常維護費,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管廊產權單位、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費用以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如管廊運營不能通過收取日常維護費彌補成本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補貼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在管線入廊空檔期,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間用於臨時性經營活動;但因管線入廊需要,臨時性經營活動必須即時終止,相關使用單位必須配合。
第二十七條 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原則上應當由管廊產權單位、運營維護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會同市財政、住房建設部門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各方協商確定費用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管線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之後,涉及經營成本變化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後,可相應調整價格成本。
第二十八條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二)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配備建築、機電、給排水等
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負責管廊內的共同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保障附屬設施正常運轉,並建立工程維修檔案;
(四)保持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五)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六)組織制訂管廊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七)定期對管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八)對管廊及其安全保護範圍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九)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配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二)負責管線使用和維護,並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管線維護和巡檢制度,做好維護和巡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同意,並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制訂管廊應急預案;
(七)按時繳納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
(八)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按照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有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範圍,同時在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發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占用、挪移、損壞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二)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三)向管廊內傾倒污水、建築泥漿,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除應急搶險外,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專業機構就規劃設計方案、施工方案開展管廊運營安全影響評估、防範措施可行性評估,根據評估意見進行修改並書面徵求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意見後,再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施工許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對管廊運營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從事打樁、挖掘、鑽探、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埋設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動、拆除或者搬遷管廊設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運營安全的作業。
建設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書面徵求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意見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在前述時限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並在專家論證會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管廊運營維護單位逾期未出具書面意見的,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施工許可。
第三十二條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對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進行安全監測,提出安全處置建議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落實。
建設活動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管線單位在管廊內進行管線變更,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與相鄰管線單位協商一致後,將符合有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施工方案及圖紙,報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入廊管線單位廢棄管線的,應當及時向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報告,並自行清理廢棄管線,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安全隱患。
入廊管線單位拒不清理廢棄管線,經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催告後仍不清理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可代為清理,並向入廊管線單位追償清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 管廊產權單位和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統籌入廊管線單位,在市住房建設、規劃國土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管廊信息系統,並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與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住房建設、規劃國土、環境保護、水務、管線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住房建設、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管線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管廊內敷設管線的,由其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市基礎設施投資平台公司、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由住房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管線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由其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罰款;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住房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處10萬元罰款;
住房建設部門可以委託管廊運營管理機構,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管廊維修或者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名稱含義
依據《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GB 50838-2015)對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工程管線的定義,《辦法》所稱的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城市工程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市民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供冷、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用於支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
主管職責
根據市編委《關於市住房建設局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批覆》(深編〔2016〕101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領導小組的通知》(深府辦函〔2016〕21號)及市管廊辦《關於加快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等檔案規定,深圳市住房建設部門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訂管廊管理政策法規、發展戰略、年度建設計畫和技術規範;
(二)推進管廊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指導監督各類管線入廊;
(三)負責管廊建設、運營的監督檢查,建立檢查考核機制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制定管廊綜合應急預案;
(五)協助相關部門明確管廊建設運營的投融資模式、有償使用和財政補貼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投資主體
管廊作為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原則上由政府投資建設並組織運營維護。我市光明新區和前海合作區的管廊均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全資國企作為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並組織運營維護。廣州、廈門、珠海、昆明等地也以此為主要實施模式。我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的開發和建設。《辦法》規定,採用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相結合的模式。政府投資可以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作價出資等方式。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形式,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和建設。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管廊,由合作投資協定確定管廊產權、建設和運營維護等內容。
規劃編制
根據深圳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領導小組印發的《深圳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十三五”實施方案》的規定,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管廊專項規劃,各區負責編制各區管廊的詳細規劃。具體編製程序如下: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建設部門等單位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劃國土部門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時,應當徵詢有關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並按時反饋意見。
管廊專項規劃的修改,按照編製程序執行。管廊專項規劃未作規定的,各區人民政府可編制詳細規劃報市規劃國土部門批准後實施;管廊詳細規劃對管廊專項規劃的強制性規定作出調整的,應當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編制要求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近期建設規劃統籌協調,與地下管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海綿城市、城市排水防澇、人民防空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在法定圖則的編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實。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結合新建區域、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等區域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管廊;
(二)結合軌道交通建設、地下道路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管廊,並滿足沿線市政公用弱電管線等實際要求;
(三)結合舊城區改造、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給排水等市政管網以及高壓架空線路入地,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四)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建設模式
考慮到管廊存在與道路、軌道交通、水務等市政設施同步建設、與商業綜合體同步開發以及獨立建設等多種形式,而我市的市政建設項目主要由職能部門(交通、水務、住建等部門)、代建機構(工務署)等承擔。同時市政府已經確定由市基礎設施投資平台公司承擔管廊建設任務,結合市區投資分工,《辦法》規定了以下三種建設模式:
一是市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管廊由相關職能部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機構或者市政府指定的市基礎設施投資平台公司負責建設;
二是區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管廊由區相關職能部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機構或者區政府指定單位負責建設;
三是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管廊,由合作投資協定確定建設單位。
監管職責
管廊建設方式不同,其監管部門也存在不同,主要由交通運輸部門、水務部門、住房建設部門負責: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由其頒布施工許可的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工程建設,配合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內的管廊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工作。
水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與水務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工程建設,配合與水務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工作。
住房建設部門負責以上規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許可及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負責管廊工程規劃用地管理、測繪管理,按職責分工落實管線入廊要求,負責管廊信息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廊工程的立項、投資計畫管理,指導管廊有償使用機制的建立。
財政部門負責管廊建設資金和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安排和監管,做好年度預算編制。
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管廊事故引發的應急搶險工作。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廊的建設檔案管理,協同規劃國土部門管理管廊信息。
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動管廊建設和管線入廊工作。
報建程式
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管廊工程,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統一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報建、規劃驗收、竣工驗收以及工程檔案資料移交手續;獨立建設的管廊工程,由建設單位辦理上述手續。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建議書、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徵求管廊產權單位、運營維護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並在辦理相關許可或者審批手續時將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一併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
施工要求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加強規劃、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質量安全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推動建築信息模型、管廊主體結構構件標準化、預製拼裝等技術在管廊建設工程中的套用。
建設內容
管廊建設內容包括:
(一)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
(二)供管線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據管廊專項規劃要求建設的給排水、燃氣管道等管線設施;
(四)根據實際,配建道路、機房、監控中心、地下停車場、環衛設施、地下過街設施、小型商業配套以及人文景觀等設施。
竣工驗收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管廊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管廊年度建設計畫等要求,確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規劃驗收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可以邀請管廊運營維護單位以及入廊管線單位等參加,聽取意見。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備案手續30日內,將管廊和驗收資料移交管廊產權單位,並簽訂移交備忘錄。
管理義務
為了實現管廊管理全市戰略意圖,有利於統一管理標準和互聯互通,《辦法》規定,由市政府確定的全市統一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負責對政府(含市區)全額出資建設的管廊實施運營維護。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管廊,由合作投資協定確定運營維護單位,社會投資的管廊也可以交由全市統一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二)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配備建築、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負責管廊內的共同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保障附屬設施正常運轉,並建立工程維修檔案;
(四)保持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五)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六)組織制訂管廊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七)定期對管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八)對管廊及其安全保護範圍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九)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管廊收費
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產權單位繳納入廊費,向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繳納管廊日常維護費,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管廊產權單位、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費用以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原則上應當由管廊產權單位、運營維護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會同市財政、住房建設部門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各方協商確定費用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管線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之後,涉及經營成本變化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後,可相應調整價格成本。
單位義務
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配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二)負責管線使用和維護,並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管線維護和巡檢制度,做好維護和巡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同意,並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制訂管廊應急預案;
(七)按時繳納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
(八)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範圍要求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按照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有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範圍,同時在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發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占用、挪移、損壞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二)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三)向管廊內傾倒污水、建築泥漿,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為。
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除應急搶險外,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專業機構就規劃設計方案、施工方案開展管廊運營安全影響評估、防範措施可行性評估,根據評估意見進行修改並書面徵求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意見後,再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施工許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對管廊運營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從事打樁、挖掘、鑽探、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埋設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動、拆除或者搬遷管廊設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運營安全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