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已經2014年9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一百一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
  •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 發文字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房屋住宅建設,人才流動
全文,修改的決定,解讀,

全文

2014年9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一百一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最佳化人口結構和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財政資金和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實行的安居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傑出人才、領軍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安居實施情況;負責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況以及由其負責的購房優惠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負責提供人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證書以及享受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貨幣補貼預算和決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負責根據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的撥付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補貼款。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各區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和住房保障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
規劃國土、公安、稅務部門負責根據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的核查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房屋產權登記、戶籍、納稅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的相關核查信息,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
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負責提供區住房保障情況。
第六條
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部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研究審議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第七條
人才安居採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
實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產權贈與、租住公租房和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等形式。
第八條
申請人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租房或者購房優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都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可以各自申請。
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應當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並通過用人單位提出安居申請。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人同時符合租房補貼、購房補貼和公租房申請條件的,不得同時享受。
申請人自願承租或者購買低於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低於標準部分不予補償;自願承租高於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同期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租金(以下簡稱市場指導租金)繳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得申請租房補貼。
各類人才已享受廣東省有關人才住房貨幣補貼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時應當扣除廣東省人才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條
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合格後,應當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落實相關人才安居政策。
傑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傑出人才,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金租住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條
傑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應當簽訂租賃契約,免租金期限累計不超過10年。免租金期限屆滿後可以續租3年,但應當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轉租住房。租賃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承租人未按時繳交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承租人離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自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承租人離職未退房的,自離職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1年後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市場指導租金繳交租金。
第十三條
傑出人才簽訂免租金住房租賃契約後,在本市全職工作滿10年,貢獻突出並取得本市戶籍的,可以通過其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贈與所租住房。
經審核符合贈與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傑出人才簽訂住房贈與契約。
領軍人才安居
第十四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領軍人才,可以申請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不超過150平方米;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後備級人才不超過80平方米。
領軍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間的管理以及續租,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五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租住過免租金住房、未擁有商品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申請累計不超過3年的租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3200元/月;
(三)後備級人才2560元/月。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經審核合格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季度發放。
第十六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擁有不超過一套商品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由用人單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擔,政府根據用人單位實際補貼情況確定補貼金額,但政府補貼金額不超過以下標準: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每年15萬元,總額75萬元;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每年10萬元,總額50萬元;
(三)後備級人才每年8萬元,總額40萬元。
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申請經審核合格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年內按年度發放。
購房補貼續發期間購買商品住房的,不影響餘額發放。
第十七條
領軍人才在領取貨幣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自其離職當月起暫停發放貨幣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後,可以通過新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貨幣補貼剩餘部分。
第十八條
申請購房補貼之前已經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應當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租住過免租金住房的,應當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
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領軍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層級提升後,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補發購房補貼差額,且不受擁有商品住房套數的限制。
第十九條
領軍人才自首次領取購房補貼之日起10年內,用以申請購房補貼的房屋產許可權制轉讓,在限制轉讓期內申請轉讓該房屋產權的,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購房補貼。
第二十條
領軍人才可以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時,領軍人才可以申請不超過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參加安居型商品房輪候,住房面積不受家庭人數的限制。
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門在辦理新引進人才的接收、調入或者引進手續時,應當告知新引進人才申請租房補貼的條件和程式。
本辦法所稱新引進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應屆畢業生、新調入的在職人才、新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
第二十二條
新引進人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辦理接收、調入或者引進手續的人力資源部門申請發放租房補貼:
(一)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本市戶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調入的在職人才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本科未滿30周歲、碩士未滿35周歲、博士未滿40周歲。上述年齡條件以調入年度的1月1日為判斷時點。
新引進人才應當在引進審批檔案簽發之日起1年內提出租房補貼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引進人才的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碩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條
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經審核合格後,由人力資源部門發放50%補貼。首次補貼發放半年後,經審核申請人戶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計繳納3個月社會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門發放剩餘補貼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發放剩餘補貼。
新引進人才不得重複享受租房補貼。
新引進人才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補貼期間為人力資源部門首次發放租房補貼之日起1年內。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通過個人輪候、重點企事業單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戶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輪候的有關規定申請輪候。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租房定向配租給重點企事業單位或者經本級政府批准的企事業單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由承租單位統一繳交。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給經本級政府批准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六條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市政府重點扶持產業政策,定期擬訂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遴選條件及初選名錄。
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初選名錄匯總後,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草案,在市政府網站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對外公布。
名錄的增減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按照上述程式確定。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本區重點扶持產業政策確定本區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
第二十七條
重點企事業單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築面積標準為:
(一)單人20平方米左右;
(二)兩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條
面向重點企事業單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後可以申請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
續租期滿後再次申請續租的,應當按照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單位被取消重點企事業單位資格的,公租房租賃契約期滿後,住房保障部門不再與之續租。
第二十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網站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面向重點企事業單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數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況。
實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買受)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承租(買受)單位只能出租給本單位在本市未擁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職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買受)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配租公租房的條件、程式以及結果等在本單位網站或者信息公告欄公示,並將配租結果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年齡、學歷、職稱、人才認定檔案、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但騙取本辦法規定的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的,由人力資源部門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傑出人才、領軍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領取貨幣補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契約,並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終止發放貨幣補貼:
(一)人才認定檔案被市人力資源部門撤銷的;
(二)被刑事處罰的;
(三)擅自將住房轉租他人的;
(四)累計3個月未按時繳交租金或者相關費用的。
第三十三條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買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提請取消其重點企事業單位資格:
(一)向本單位不符合條件員工或者非本單位員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將本單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條件、程式以及結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將本單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況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的;
(四)未及時查處本單位員工違規轉租配租(售)住房行為的;
(五)累計3個月未按時繳交租金或者相關費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買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萬元罰款,提請取消其重點企事業單位資格:
(一)擅自改建、擴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變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違規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及人才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的,或者被解除租賃契約、終止發放貨幣補貼的,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
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將不良行為記錄提供給相關徵信機構,相關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相關個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在徵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領軍人才因違法行為被終止發放購房補貼的,視為已享受購房優惠政策。本辦法施行前針對高層次人才實行的購房貼息視為本辦法規定的租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在用人單位全職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請單位與其勞動契約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一致。社會保險或者納稅申報中斷的,視為該人才已離開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僅限於以下種類:
(一)人才認定證書;
(二)勞動契約;
(三)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僅限已婚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居住證,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還需要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四)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聲明;
(五)用人單位擔保檔案;
(六)房地產證(權利人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用人單位已發放由其分擔的年度購房補貼的憑證。
第三十七條
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應當在人才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申請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評估為不合格的,停止續發貨幣補貼,不再受理其贈與住房的申請。人才期末評估為合格的,申請贈與房產或者續發貨幣補貼,不受人才認定證書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條
人才安居的條件、標準以及申請材料等需要調整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人力資源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後,相關事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受理的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的發放,除發放標準和條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規定執行外,其他按照本辦法執行;
(二)已受理的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發放,不受戶籍條件限制,但購買商品住房的,終止發放租房補貼;
(三)原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申請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並發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級人才(包括本科、碩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標準和條件發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補貼與2014年最後一期租房補貼一併發放;
(四)2015年1月1日後新引進人才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
(五)重點企事業單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後,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續租;個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後,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輪候與配租條件的,可以續租,不符合該條件的,應當退租,或者按照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前款所稱已受理是指本辦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門已經受理相關申請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辦法施行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已經在住房保障部門辦理租賃手續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二百零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20年3月7日
經對本市現行有效法規規章進行清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修改:
四、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發布)
1.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提供人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證書以及享受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情況。”
2.刪除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3.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年齡、學歷、職稱、人才認定檔案、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解讀

一、關於修改《深圳市建設項目用水節水管理辦法》的說明
依據“深圳90”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由審批改為備案,作為即來即辦事項,簡化了辦理程式,按照“備案”要求,對第十一條、十二條、十四條、二十二條作相應修改。
二、關於修改《深圳市計畫用水辦法》的說明
依據“深圳90”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取消施工用水計畫的核定,擬對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作相應修改並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另外,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最佳化水電氣報裝流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辦〔2019〕6 號)有關要求,“對重點用水單位用水計畫的核定下達——建設項目新用戶申請用水計畫”行政服務事項實行後置辦理,對第二十五條關於供水手續辦理程式進行了調整,不再將用水計畫核定作為用戶申請用水的前置條件。
根據《深圳市水價改革實施方案》(2017年)中第三條改革措施中明確“完善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將第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比例由1:1.5:2調整為1:1.5:3”,擬對第三十二條作相應修改。
三、關於修改《深圳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的說明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建設工程規劃審批事項的通知》(粵建規函〔2018〕1170號)的要求,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我市已取消“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擬刪除第九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表述;另外根據“深圳90”改革精神,方案設計審查與工程規劃核查合併,即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併審查方案設計,擬對第十二條作相應修改。
 四、關於修改《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的說明
依據《關於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9號)規定,向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新引進人才發放租房和生活補貼,按照從新、從優、從高的原則,擬刪除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中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的相關內容。
五、關於修改《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的說明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已通過市委編辦取消了權責清單中“深圳市預拌砂漿企業備案”公共服務事項,擬刪除第十條、第三十七條。
 六、關於修改《深圳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試行)》的說明
為了與2019年1月10日發布的《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中各機構的名稱保持一致,擬將《深圳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試行)》中涉及到部分職能部門的名稱進行調整。具體為: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規劃國土”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將第三十七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七、關於修改《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是修改未參保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費的支付途徑。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自2019年7月1日起,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管理。省級統籌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途統一執行省的規定,只能用於支付參保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費,而不能支付未參保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費。為此,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已參保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是增加公務員工傷及其勞動能力鑑定的規定。按照公務員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根據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和2019年修訂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的勞動能力鑑定,依照本辦法執行”,並增加第二款“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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