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辦法

《光明新區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區戰略,最佳化新區創新創業環境,規範新區人才安居房的配租與管理制定的辦法。

光明新區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和《關於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安居房是指由政府籌集的,面向新區社會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各類高、中、初級人才配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是指供職於新區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的高、中、初級人才。高級人才是指具有正高級職稱、副高級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中級人才是指具有國內外高校博士、碩士學位或取得中級職稱、中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初級人才是指具有國內外高校學士學位或取得初級職稱、初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第三條新區人才安居房分配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新區城市建設局負責人才安居房房源籌集、申請受理、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新區城市建設局授權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具體實施。
第四條 新區組織和人事局、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新區社會建設局,規土委光明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光明社保分局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新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新區重點扶持產業政策,結合用人單位所屬產(行)業影響力、產(行)業緊缺程度、納稅貢獻大小及其人才錄用等情況,擬定本行業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的遴選條件和名錄。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人才安居房通過單位定向配租的方式面向新區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人才出租。
第七條申請人才安居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已納入上一年度新區認定的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
2.經新區管委會同意直接納入當年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
(二)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申請單位(系統)供職。本辦法所稱在單位供職是指申請單位與其勞動契約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一致。社會保險或者納稅申報中斷的,視為該人才已離開用人單位。
2.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設用地,且在深圳市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或購房補貼等購房優惠政策。
本辦法所稱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經取得房地產證或者雖已購買但未擁有完全產權的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三)新區城市建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已婚或單親的,配偶(單親家庭除外)及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初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提交《光明新區定向配租人才安居房申請》(附申請人名單);
2.《光明新區人才安居房申請表》;
3.畢業證、學位證、職稱證或有效鑑定檔案;
4.勞動契約和社保證明、納稅證明;
5.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籍證明,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非深戶需另行提交居住證,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士還需要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6.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設用地的聲明;
7.用人單位擔保檔案;
8.新區城市建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住房優惠政策、擁有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設用地等情況進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核查結果在新區政府網站上公示7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配租住房,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與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簽訂定向配租租賃契約,承租單位在配租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配租結果按規定格式報送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備案。經查屬實且確實不符合資格的,不予配租住房。
第九條定向分配住房配額依據房源與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數的比例確定。
第三章配租和管理
第十條 人才安居房的配租價格應當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由法定機構評估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50-70%。人才安居房租金等有關費用由承租單位統一繳交至新區財政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 配租標準:
高級人才家庭租住的人才安居房,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85平方米;中級人才家庭租住的人才安居房,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5平方米;初級人才家庭租住的人才安居房,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以單身申請的各類人才安居房,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人才自願按照較低層級選房的,不可再按較高層級申請。
第十二條定向配租的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應與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簽訂定向配租租賃契約,人才安居房首次租賃期限不超過1年。
入住人離職的,承租單位應當自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辦理退房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新區城市建設局可單方解除契約並收回住房,自離職之日起至退房之日的住房租金按照市場指導租金由承租單位繳交。
承租單位需要變更入住人的,應在變更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申請表等材料,經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備案後方可變更入住人。
承租單位在契約期滿後仍有租房需求的,應當在契約期滿前1個月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
承租單位需要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按照契約約定退回住房。
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單位按契約約定辦理退房。
承租單位有嚴重違法行為不適宜繼續享受新區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可單方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單位被取消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資格的,住房租賃契約期滿後,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不再與承租單位續租。
第十三條人才安居房由定向配租的承租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承租單位只能將定向配租的住房出租給本單位符合人才安居條件的職工。承租單位應當將人才安居房申請條件、申請程式、排隊情況、配租結果等在本單位內公示且無異議,並報新區住宅事務管理中心備案。新區城市建設局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人才安居房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承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承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區城市建設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提請取消其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資格。新區城市建設局可單方解除租賃契約,收回住房。
(一)向本單位(系統)不符合條件員工或者非本單位(系統)員工出租人才安居房的;
(二)未及時查處本單位(系統)員工違規轉租、轉借人才安居房的;
(三)未將本單位(系統)的配租條件、程式以及結果公示且未報住宅事務管理中心備案的;
(四)未按租賃契約約定交納租金的;
(五)通過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等行為騙租人才安居房的。
承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區城市建設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萬元罰款,提請取消其重點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資格。新區城市建設局可單方解除租賃契約,收回住房。
(一)利用人才安居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建、擴建或改變人才安居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三)擅自互換、贈與、轉租、抵押或違規出售人才安居房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人才安居房嚴重損毀的。
第十五條新區城市建設局負責接受舉報、後續監督以及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定向配租承租單位或入住人涉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新區城市建設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新區城市建設局應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門要求,建立新區住房保障不良行為冊,承租單位或入住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的,或者被解除租賃契約的,新區城市建設局應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新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新區引進的符合市級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條件的,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相關規定申請人才安居。新區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及住房保障工作由新區組織人事部門另行制定辦法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參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和《關於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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