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於2017年7月27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三十八條,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廈門市第十五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7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2017年7月27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辦法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老城區管廊特別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觀,促進城市集約高效和轉型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以及附屬設施,包括幹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
前款規定的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以及其他可以納入管廊的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用於維護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排水、標識等設施。
第三條 管廊的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先行、有償使用、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是管廊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管廊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公路、公安、質監、安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科研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鼓勵推動管廊智慧型化管理,促進管廊信息資源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和動態更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管廊專項規劃。管廊專項規劃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多規合一”相融合,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預期需要,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徵詢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七條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新區建設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管廊;
(二)在交通流量較大和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優先建設管廊;
(三)給排水以及其他市政管網改造項目的規劃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管廊;
(四)地下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廊。
有條件的區域,可以適當預留管廊空間和容量,兼顧海綿城市建設、人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第八條 道路、隧道以及地下管線建設應當符合管廊專項規劃,凡不符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準予其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建設。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在年度預算和建設計畫中合理安排管廊項目。
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和維護管廊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項目實施機構與其簽訂協定,明確管廊建設規範、運營維護期限和要求、價格形式、收益和風險分擔方式以及退出機制等內容。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管線原則上敷設於地下空間。
已建設管廊的區域,管廊專項規劃規定的所有管線必須按照要求入廊。在管廊以外的位置申請新建管線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規劃許可,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掘路許可。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統籌推進既有管線逐步有序遷移至管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配合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第十一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管廊建設五年項目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徵求管線單位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對已建設管線但是未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管線單位申請挖掘道路建設管線的,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後,按照建設管廊的原則要求通知有關管線單位可以一併申請,並依法審批。管線建成後五年內,不得批准挖掘道路建設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管線單位應當報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建設。
經批准挖掘道路建設管線的,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有關施工圍擋的區域、期限等;建設單位在竣工後應當及時拆除圍擋、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在設計方案評審時應當通知管線單位參加。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設施、河道以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古蹟保護、軍事用地、樹木保護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五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有關管線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管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建立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十日內,將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統一管理維護,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與管廊建設單位辦理管廊交接手續,發現管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書面報告相
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十八條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管廊的日常運營維護工作;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工作。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與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和安全管理職責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線單位應當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價格形式和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在運營維護初期不能通過收費補足成本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二)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做好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管線入廊施工、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五)組織制定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六)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七)對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管線單位在管線施工與維護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抄送管廊運營維護單位;
(三)施工時對管廊以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負責組織管線入廊敷設、竣工驗收、遷移、變更、廢棄;
(五)管線使用和維護時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六)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以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七)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畫,並接受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監督檢查;
(八)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取得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同意,並制定符合相關要求的施工方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發現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督促管線單位整改;未整改的,及時將情況報告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管廊內管線發生事故時,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和管線單位應當按照管廊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搶險工作,並及時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告知所在區人民政府。
管廊緊急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公路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發生故障三日內按照規定補辦道路挖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以及管廊內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設計圖紙報送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認為可能對入廊管線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
第二十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範圍,向社會公布,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在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應當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經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承擔所需費用:
(一)建設與管廊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實施鑽探、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
(二)挪移管廊;
(三)移動管廊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接駁入廊管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一)損壞、占用管廊;
(二)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廊的安全警示標識;
(三)傾倒污水、建築泥漿、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開啟、通過各類孔口蓋板進入管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老城區管廊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老城區管廊規劃,並納入全市管廊專項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管廊專項規劃,結合本區實際組織編制轄區內老城區管廊詳細規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推進轄區內老城區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老城區管廊規劃編制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結合地下軌道交通建設、舊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二)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統籌規劃建設管廊;
(三)電力、通信等架空線路入地改造同步規劃建設管廊;
(四)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項目應當根據實際,同步建設管廊;
(五)其他適合建設管廊的區域,應當規劃建設管廊。
第二十八條 老城區管廊建設具備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幹線管廊、支線管廊;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實際,統籌規劃建設纜線管廊。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和安排老城區管廊建設資金。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廊規劃統籌建設老城區管廊項目。
第三十條 老城區地下管線應當結合管廊建設五年項目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逐步有序入廊。
發展改革部門在策劃地下管線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管線單位應當入廊而未入廊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職責的,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挖掘面積每平方米二千元處以罰款。屬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公路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管廊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或者報送的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管線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同意從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危害管廊安全行為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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