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贛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已經贛州市政府同意,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 年8月27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27日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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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贛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充分發揮綜合管廊的作用和優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2015〕61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贛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統籌建設、信息共享、應入盡入、有償使用”的原則。在中心城區範圍內進行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維護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養護、確保全全、合理收費、高效運行”的原則,積極引導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 
第五條 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綜合管廊年度建設計畫,推進綜合管廊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統籌協調綜合管廊區域內的新、改擴建管線的入廊工作及綜合管廊管理的安全監管工作。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身職責,做好涉及道路開挖等行政管理工作。 
市發改部門負責協調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成本調查,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每年應根據中心城區城建項目計畫,統籌安排資金用於綜合管廊的建設和維護管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 綜合管廊要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在地下管線普查的基礎上,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規劃期限原則上應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八條 綜合管廊規劃建設管理應堅持立足實際,積極有序推進,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等。 
第九條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由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專項規劃應充分考慮各專業管線需求。並與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各專業管線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綜合管廊應當按照本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與城區開發和城市道路新、改(擴)建同步建設。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區域,應當優先建設綜合管廊。 
(一)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有條件的老城區要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 
(二)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要優先建設綜合管廊。 
第十一條 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在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天內,將綜合管廊的數字信息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綜合管廊信息檔案系統,及時更新綜合管廊信息。 
第十二條 對已完成綜合管廊建設的道路,原則上不得進行地下管線開挖建設;確需開挖建設的,應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許可。 
第十三條 綜合管廊建設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防洪等工程,應徵求人防、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另有規定外,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驗收合格後 30 日內,將綜合管廊移交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管線行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維護;按照 PPP 模式建設的綜合管廊,特許經營期滿後社會資本方應當按要求向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移交項目資產及經 營權。 
第三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地下各類管線,除特殊行業及國家規範規定不能進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外,應當在綜合管廊內進行敷設。對應當進入綜合管廊的管線,管線單位申請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行政審批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第十六條 綜合管廊可採取靈活多樣的運營模式,但應當確保綜合管廊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綜合管廊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予以確定,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綜合管廊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集約高效、合理收費的原則開展經營活動。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由供需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定價;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城管、住建等部門等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為鼓勵管線單位入廊,由市人民政府結合我市實際和工程特點制定優惠和激勵政策。 
第十八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在維護管理初期不能通過收費補足成本的,由投資主體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綜合管廊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信息檔案系統,及時更新管理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要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鼓勵建立遠程智慧型監控系統,併入智慧城市中管理平台統一線上監控。 
第二十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遵守綜合管廊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及規範要求,建立健全運營維護制度和安全生產制度,落實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安全監控和巡查等保障措施,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轉,接受和服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保持綜合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三)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付費方式、計費周期、施工要求等內容; 
(四)制定綜合管廊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演練,發生險情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五)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對涉及特種行業管線的,應由具備特種行業資質和相應技術人員的單位負責; 
(六)定期對綜合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綜合管廊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發現入廊管線出現隱患及時通知管線單位,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七)對綜合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發現並制止影響綜合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並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八)其他為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管線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和相鄰管線單位做好綜合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遵守綜合管廊各項管理規定、制度,嚴格執行管線使用和維護的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編制、實施管線維護和巡檢計畫,建立管線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並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應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實施明火作業應提前通知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如造成綜合管廊設施損壞或第三方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 
(六)按規定及時支付綜合管廊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第二十二條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綜合管廊,但相關維護人員或依法執行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綜合管廊的除外。進入綜合管廊從事養護作業、管線敷設、勘察監測的人員,應服從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管線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廊內管線。管線單位在綜合管廊內進行管線變更時,應當與相鄰管線單位協商,及時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報備,並在施工過程中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綜合管廊應實行 24 小時不斷運行管理,及時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發生自然災害、泄露、地震、火災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情況時,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操作規定進行安全處置。 
第二十五條 綜合管廊日常維護費應當設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專門用於管廊的管理、維護和共用設施的檢測及維護管理單位的日常運作、人工費用支出等。 
第二十六條 遇到緊急情況時,處理該類情況所產生的費用可由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從專門賬戶先行墊付。其中,因災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專門賬戶支付相關維修費用;因災害和不可抗力造成廊內管線及其設施、設備損壞的,由相應管線單位承擔維修費用;因管理疏忽或操作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綜合管廊本體、附屬設施損壞或廊內管線損壞的,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內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在施工期間,應當接受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並按有關規定落實保護措施,對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區域進行動態化監控,並承擔為保護、修復綜合管廊所發生的安全監測、設施修補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管線單位應同步規劃設計,並在綜合管廊完工之後 3 個月之內將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入廊。根據規劃要求需入廊的管線,各管線單位不得再單獨建設自用管溝。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入廊後 1 個月內由管線單位自行拆除或報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管線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義務的,從事危害綜合管廊安全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綜合管廊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贛州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參照執行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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