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區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黃岡市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集約利用與最佳化城市地下空間,穩步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56號)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區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岡市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
第四條 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結合黃岡市實際情況制定管廊技術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權具有資質的單位投資建設和負責黃岡市地下管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通過公開招標選擇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廊。採取特許經營、投資補貼等形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本市管廊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專項規劃和管線綜合規劃的審批;市住建局為本市管廊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建設標準的制定和對建設行為的監督指導,協調供水供氣專業管線按需求進入管廊;市發改委負責管廊立項審批,並負責協調供電管線按需求進入管廊;市財政局負責PPP項目物有所值論證、財政承受能力評估、PPP整合信息平台錄入申報、預算資金安排等工作;市經信局負責協調市通信行業共建共享管理辦公室,推進通信管線按需求進入管廊;市公安局負責交通和治安監控管線按需求進入管廊;市城管執法委員會負責並對損壞地下管廊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住建局應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管廊專項規劃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通過後,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電力、供水、燃氣、弱電等各專業管線的專項規劃由各自對應的主管單位組織編制,經管廊專項規劃主編單位綜合平衡後納入管廊專項規劃。
第八條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城市未來發展需要,統籌考慮各類管線建設需求,合理確定管廊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加強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等規劃的銜接和協調。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或管線綜合規劃應徵詢各管線單位意見,各管線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應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九條 市住建局在制定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及整治計畫時,應按批覆的管廊專項規劃,同步公布管廊建設計畫,提前告知潛在投資人和管線單位;如無潛在投資人則先行按管廊專項規划進行管廊建設,管廊建設應與道路同步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竣工檔案。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按照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管廊的,不得擅自變更或改變管廊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管廊線位規劃設計應避開不可移動文物。管廊施工前應依法進行地下文物考古調勘、發掘後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的必須立即停工,報告市文化和旅遊局,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二條 已建設管廊的區域,除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以及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管線外,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必須按規劃入廊。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發改、規劃、建設、城管等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既有管線包含電力、通信、自來水等規劃入廊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管廊。
第十三條 管廊建設依據市場化運作的模式,由市政府以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投資。市政府鼓勵國有企業、管線單位、社會資本以各種合作方式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市政府在道路開挖、融資、用地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並明確具體授權範圍。
實施機構應依據相關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與特許經營者簽訂合作協定,履行協定中的義務和權利,並有權對管廊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提出建議與意見,對設計圖紙提出審查意見,根據規劃對管廊依法進行投資、建設與管理。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等部門負責項目的審批和建設監督管理,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公路、人防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樹木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根據測繪、竣工測量成果、成果入庫意見和管線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規劃核實,符合要求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委託代建的管廊項目,工程建設方應當邀請特許經營者參加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管廊工程技術規範的內容提出整改意見,達到相應標準要求後方可接收。
第三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特許經營者負責向各管線單位提供進入管廊及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服務,並收取使用費和日常維護管理費,並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規範管理,按《特許經營契約》接受各方監督。
第十九條 綜合考慮管廊建設運行費用、投資回報和管線單位的使用成本等因素,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特許經營者與管廊使用單位協商確定管廊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費用價格,收費價格報市發改委審核批准後執行。對公益性文化企業的有線電視網入廊,有償使用費標準可實行適當優惠,並由政府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管廊使用費由基本建設成本、項目財務成本、投資回報三部分組成。日常維護管理費由管廊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費、設備設施日常維修與折舊、搶險處突預備金等組成。
第二十一條 各管線單位分攤比例按相關管線在管廊內空間占比、管廊附屬設施使用強度、常規建設成本、行業特點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第二十二條 管廊出售、出租年限到期後,特許經營者可續租或續售。特許經營者和管線單位在協定執行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 無收益來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線進入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的管廊,需報請市政府批准,減免費用應計入建設成本;進入由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管廊,由政府與特許經營者簽訂政府購買協定後有償使用管廊。
第二十四條 管廊的日常維護主體,按照《特許經營契約》、特許經營者與管線單位的協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二)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負責管廊內公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五)組織制定管廊應急防災綜合預案和有針對性的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確保管廊運行安全;
(六)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畫,並接受市住建局的監督檢查;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施工方案,並取得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同意;
(六)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市住建局備案;
(七)為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管廊內的管線發生故障需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時,管線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報告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委員會和市公安交警支隊,並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搶修後按照規定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應當經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同意後,向市城管執法委員會依法辦理手續,並將設計圖紙報市住建局備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區和安全控制區內,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應當事先向市城管執法委員會、市水利和湖泊局等相關部門報告,並提供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在施工中應嚴格按照保護方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作業;
(五)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六)淺埋暗挖施工;
(七)在水域地下綜合管廊段疏浚作業、河道堤岸整修或拓寬河床;
(八)取土或非法動火;
(九)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種植深根植物;
(十)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中的安全保護區是距綜合管廊兩側沿線結構外邊線3米內;安全控制區,明挖法施工的綜合管廊是距管廊兩側沿線結構外邊線15米內,頂管(盾構)法施工的綜合管廊是距管廊兩側沿線結構外邊線50米內。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市城管執法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對違規建設施工造成管廊破壞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黃岡市區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辦法》(黃政辦發〔2016〕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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