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為了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建設,統籌各類市政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集約利用與最佳化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景觀,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轉型升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8年6月22日
  • 批准時間:2018年9月2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2018年6月22日白銀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電力、有線電視、通信(含監控線路)、燃氣、供熱、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號等公用設施管線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附屬設施包括用於維護管廊正常運行的排水、通風、照明、電氣、通信、消防、安全監測系統等設施。
第四條 管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市場運作、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市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區域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的建設、運營、監督、管理等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管廊的建設資金採取政府投資和多渠道融資相結合的模式籌措。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管廊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科學技術的套用。提倡管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地下工程管線普查的基礎上,根據集約利用與最佳化城市空間的需要,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
管廊專項規劃編制應當徵詢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各類地下管線、城市交通、文物保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預期需要,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維護檢修車輛通行預留足夠空間。
管廊工程結構設計應考慮各類管線接入、引出支線的需求,兼顧人防、綜合防災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第十一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在設計方案評審時應當通知管線單位參加。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設施、河道以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軍事用地、文物古蹟和樹木保護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且必須符合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三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有關管線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管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三章 入廊與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管線原則上敷設於地下空間。已建設管廊的區域,管廊專項規劃規定的所有管線應當按照要求入廊。
市、縣(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統籌推進既有管線有序遷移至管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配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對於地下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不得批准任何單位挖掘道路、敷設管線,以下情形除外:
(一)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規範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二)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線管線;
(三)管廊已經滿載;
(四)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不得入廊的情形。
第十七條 入廊的各管線單位應當辦理管線入廊建設手續。
入廊管線安裝應依據國家及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範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各管線單位應將驗收合格資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入廊管線材料費及安裝費由各管線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價格形式、收費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四章 運營與維護
第二十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是管廊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管廊的日常運營管理和緊急搶修工作。管線單位負責各自入廊管線設施的維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統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現地下管網運行狀況的可視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定期排查和消除管廊的安全隱患,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三)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編制並實施管廊年度維修計畫,建立工程維修檔案;
(四)制定管廊事故綜合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發生險情,及時搶修;
(五)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六)對管廊內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等行為應當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工作;
(二)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抄送管廊運營管理單位;
(三)負責組織各自管線的入廊敷設、竣工驗收、遷移、變更、廢棄、巡查、養護和維修,嚴格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四)編制並實施管廊內管線的維護和巡檢計畫,接受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的監督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事先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管廊內發生安全事故時,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和管線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聯合開展管廊和管線應急搶險工作,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確定安全保護區,向社會公布,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安全保護區外邊線距綜合管廊構築體外邊線應當不小於三米。
第二十六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管廊的活動: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污水、建築泥漿的;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的;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占用管廊設施或安全警示等標識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因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建設與管廊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三)挪移管廊、移動管廊安全警示標識、接駁入廊管線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其他工程建設施工,確需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經城鄉規劃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毗鄰管廊設施的,應當嚴格執行安全保護區規定,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廊建設單位未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管線單位應當入廊而未入廊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管線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危害管廊安全行為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建設管廊、管線的;
(二)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管廊建設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備受關注的《白銀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已經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市人大常委會決定,這部地方性法規將於2018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本報今日三版對《白銀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全文登載公布。
白銀城區綜合管廊項目被確定為全國首批、西北首家試點項目之一。截至目前,綜合管廊項目主體工程基本完工。但面臨著管廊管理沒有上位法作為執法依據而導致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的職責不夠明確、管廊運營單位與管線單位的責任義務不夠完善、保障管廊安全的措施不足等問題。《白銀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及相關部委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了制度設計和立法規範,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符合《立法法》關於地方立法的要求。主要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明確了管廊建設資金的籌措模式,規定“管廊的建設資金採取政府投資和多渠道融資相結合的模式籌措”,解決了管廊建設資金緊張的問題。二是明確了市、縣(區)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在管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權責分工,解決了行政主管部門職能交叉、相互推諉、履職不到位等問題。三是確立了政府主導的定價機制,明確規定“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價格形式、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確定”,確立了政府主導的價格機制,防止了運營企業末端收費,增加管線單線和用戶負擔等問題。四是明確了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和管線單位的職責,有效防止了運營管理實踐中因制度不健全、安全事故排查不及時、履責不到位等問題而導致的影響管廊正常運行的情況發生。針對《辦法》中涉及的行政處罰沒有具體的上位法作為直接依據的實際,分別對管廊建設單位、管線單位、管廊運營管理單位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設定了不同幅度罰款的行政處罰,增強了實際執行中的操作性和強制性。
《辦法》的公布施行,對全面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工作,統籌各類市政管線的規劃和建設,解決“馬路拉鏈”和“高空架線”問題,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不斷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整體形象,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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