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襄陽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已經襄陽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4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和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和《襄陽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襄陽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管線管理和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在襄陽市中心城區內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而敷設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
附屬設施是指綜合管廊配套建設的消防、供電、照明、通信、通風、給排水、視頻監控、標識、安全與報警、智慧型管理、環境監測等設施。
第四條 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統籌建設、科學經濟、綠色發展、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市綜合管廊管理進行行業指導。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管廊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運營採用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相結合的模式。
政府投資可以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作價出資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形式,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和建設。
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綜合管廊,由投資協定等確定綜合管廊產權、建設和運營維護等內容。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七條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逐步完善綜合管廊幹線、支線和纜線布局體系。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充分徵求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專業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相銜接,對於綜合管廊覆蓋區域且明確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各類管線,除特殊行業、安全管理需要及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規定不能進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外,不再保留另行敷設的管線位置。
第九條 綜合管廊的設計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設計技術標準和規範,入廊管線單位可參與管廊工程的設計、施工圖會審工作。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綜合管廊的建設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建設工程相關審批。
第十一條 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檔案進行綜合管廊建設,不得擅自變更批准內容;確需變更的,按《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襄政發〔2021〕11號)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綜合管廊建設期間,應嚴格落實建設工程規劃放線、驗線管理制度,並及時組織入廊管線單位參與隱蔽工程階段性驗收;綜合管廊完工後,應按照《襄陽市建設工程聯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由綜合管廊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資料移交至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四章 管線管理
第十三條 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符合入廊條件的管線必須入廊,不得直埋或架空敷設;新建管線位置與綜合管廊布局相同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審批。
既有管線應根據綜合管廊建設進度和主管部門要求,結合管線更新改造等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綜合管廊。
第十四條 管線入廊前,管線單位應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予以受理,並在15日內給予回復。
第十五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管線單位簽訂管線入廊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的種類、規模、時間、費用標準、繳納方式,以及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十六條 入廊管線安裝應依據國家及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範進行施工,服從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的統一安排,並依規進行驗收,將竣工驗收合格資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和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有償使用費標準原則上應由供需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平等協商確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市政府組織價格、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綜合管廊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政府視情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管廊本體主體結構安全保護範圍外邊線距主體結構外邊線不宜小於三米。
安全保護範圍內不應從事下列影響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等有害物質;
(二)挖掘岩土;
(三)堆土或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
(四)其他危害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
綜合管廊應設定安全控制區,安全控制區外邊線距主體結構外邊線不宜小於十五米,採用盾構法施工的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外邊線距主體結構外邊線不宜小於五十米。安全控制區範圍內擬從事的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對主體結構的影回響滿足綜合管廊結構安全控制指標的要求。
在安全控制區內從事深基坑開挖、降水、爆破、樁基施工、地下挖掘、頂進及灌漿作業等可能影響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限制行為,應進行事前安全評估,對涉及的管廊本體及可能影響的管線應進行監測,採取安全保護控制措施,並通知相關管線單位。
第二十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做好監控值班、安全巡視等運行管理工作,綜合管廊必須實行二十四小時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
(二)做好主體結構、附屬設施的維護,保證綜合管廊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況;
(三)保持綜合管廊環境整潔、通風良好及設施安全;
(四)受理管線單位的入廊申請,並提供良好的服務;
(五)制定綜合管廊應急預案,定期組織相關管線單位參加安全演練;
(六)綜合管廊發生險情時,及時採取緊急措施並通知相關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51354-2019)中規定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義務;
(八)其他為保障入廊管線及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止未經允許進入綜合管廊的人員;
(二)向入廊管線單位收取入廊使用費和日常維護費;
(三)在出現危急情況時對綜合管廊內管線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危情蔓延;
(四)要求入廊管線單位按規範做好相關介紹牌、標誌牌等標識;
(五)其它為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足額交納綜合管廊入廊使用費和日常維護費;
(二)負責入廊管線的敷設、拆除工作的實施;
(三)負責入廊管線的日常巡檢和維護,定期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報送所屬管線運行報告;
(四)配合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和其他入廊管線單位,做好自身管線和綜合管廊本體的安全管理;
(五)配合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制定所屬管線應急預案,定期參加綜合管廊應急預案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時妥善進行應急聯動處置;
(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51354-2019)中規定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義務;
(七)其他為保障入廊管線及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入廊管線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自身管線運行或維護需要,向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申請進入綜合管廊內對自有管線進行巡查、維護和管理,並提出合理建議;
(二)要求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綜合協調相鄰管線,對自身管線養護、維修提供便利或協助;
(三)監督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對綜合管廊和管線的維護服務質量,並有權向綜合管廊行業主管部門反映;
(四)其他為保障入廊管線安全正常運行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除以下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綜合管廊:
(一)軍隊和執法部門執行緊急任務;
(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從事與綜合管廊或入廊管線相關的監督、檢查、考核;
(三)從事與綜合管廊或入廊管線相關的搶險救災、醫療救護;
(四)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相關部門應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監督問責,並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國家或省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

2022年4月24日,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襄陽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近幾年,我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發展迅速。為解決我市上述綜合管廊管理制度缺失、法律責任不明確、有償使用難以落實等問題,實現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的科學規範管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等指導意見、《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GB50838-2015)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51354-2019)等行業規範、《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全省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6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襄陽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為促進我市中心城區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等規範化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總計29條,分為七章,包括總則、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管線管理、運營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包含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在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管廊定義、管理原則和領導機制、部門職責、投資模式6個方面作出規定。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適用範圍為市中心城區,各縣、市可參照執行;第五條明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市發改、財政、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規劃、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管廊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規定了管廊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採用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相結合的模式。
(二)規劃設計。包含第七條至第九條,主要在管廊專項計畫、規劃布局原則、管廊工程設計3個方面作出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由住建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充分徵求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專業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相銜接,除特殊管線外,對於綜合管廊覆蓋區域且明確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各類管線,不再保留另行敷設的管線位置;第九條規定管廊設計應符合相應標準、規範,並允許管線單位參與設計、施工圖圖審。
(三)建設管理。包含第十條至十二條,主要在建設程式、變更管理和工程驗收3個方面作出規定。其中:第十條規定綜合管廊建設需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審批;第十一條規定不得擅自變更已批准內容,確需變更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規定入廊管線單位可參與綜合管廊隱蔽工程驗收。綜合管廊竣工後,由管廊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四)管線管理。包含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在建設審批、入廊申請、入廊協定和管線管理4個方面作出規定。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已建設管廊區域,符合入廊條件的新建管線必須入廊,既有管線結合更新改造逐步遷移入廊。若存在既有管線,不需再次開挖就能實現管線入地的,則不需入廊;第十五條規定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必須與管線單位簽訂入廊協定,明確相關入廊事宜;第十六條規定入廊管線安裝須符合相關標準規範,服從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統一安排,並依規驗收,工程資料報送城建檔案館和管廊運營管理單位。
(五)運營管理。包含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主要在有償使用、運營資金保障、本體安全保護、運營管理單位和管線單位權責義務、人員入廊要求等8個方面作出規定。其中:第十七條規定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費標準原則上應由供需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平等協商確定;對暫不具備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由市政府組織價格、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進行協調;第十八條規定管廊運營不能彌補成本的,政府視情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第十九條規定了綜合管廊主體結構安全保護範圍內不應從事的行為和安全控制區內從事影響管廊安全的限制行為的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規定了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義務和權利;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三條規定了入廊管線單位的義務和權利;第二十四條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管廊。
(六)法律責任。包含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主要在監督舉報和違規處罰2個方面作出規定。
(七)附則。包含第二十八條至二十九條,規定《辦法》施行時間和有效期。《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核心內容
(一)明確了應入盡入的基本原則。綜合管廊建設成本高,為避免已建成的綜合管廊閒置浪費,解決管線入地重複開挖等問題,《辦法》第八條規定:“專業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相銜接,對於綜合管廊覆蓋區域且明確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各類管線,除特殊行業、安全管理需要及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規定不能進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外,不再保留另行敷設的管線位置”;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符合入廊條件的管線必須入廊,不得直埋或架空敷設;新建管線位置與綜合管廊布局相同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綜合管廊建設進度和主管部門要求,結合管線更新改造等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綜合管廊。”
(二)明確了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原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754號),《辦法》第十七條對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這一原則進行了明確。同時規定:“有償使用費標準原則上應由供需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平等協商確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市政府組織價格、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進行協調,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為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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