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進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拉動投資和促進經濟成長,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重要意義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進程中推進綜合管廊建設,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是提高新型城鎮化水平、適應現代化城市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建立功能完善、運轉高效的市政公用體系和改善城市人居環境的重要內容。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不僅可以有效解決“馬路拉鏈”“空中蛛網”和管線事故頻發等問題,而且對於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促進經濟成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對歷史和人民負責的高度,著眼於長遠發展和科學謀劃,把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城市建設發展的重要任務,明確目標,狠抓落實,努力提高我省城市化發展水平。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23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劃綱要〉(2015-2017年)的通知》(晉發〔2015〕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3號)等有關要求,把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搶抓發展機遇,充分運用相關政策措施,積極開展項目建設,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科學有序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統籌協調。充分結合當地特點和經濟發展水平,選擇適合技術路線,實現建設與需求相結合。統籌處理好當前與長遠、新區與舊區、地上與地下的關係,強化與城市規劃、環境景觀、地下空間等方面的協調。
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充分發揮規劃的控制和引領作用,注重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銜接,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建設規劃,編制當地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科學制訂年度建設計畫,嚴格執行行業技術標準,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地點,分重點、分區域、分步驟組織實施。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政府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主導作用,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滿足基本公共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創新投融資和運營模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引入先進科技手段,不斷提高城市基礎設施服務水平。
(三)實施步驟及目標。
2015年,啟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統籌制訂五年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完成一批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前期工作。
2016年開始,太原市、山西科技創新城要率先開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其他設市城市和成片開發區域也要重點推進,具備條件的縣城積極開展。
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具有先進水平的地下綜合管廊並投入運營,初步建立幹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協調發展的格局。城市“馬路拉鏈”“空中蛛網”問題得到明顯改善,主要街區地面景觀明顯好轉,管線安全運營水平和防災抗災能力明顯提升。
三、工作重點
(一)啟動規劃編制。
各城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各相關行業專項規劃,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的原則,儘快啟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工作,並將規劃編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要注重城市地下空間的整體開發利用,以滿足各類管線的容量需求和技術要求為前提,形成以幹線管廊、支線管廊、纜線管廊等不同層次為主體的管廊綜合體系,並提出規劃層次的避讓原則和預留控制原則。2016年3月底前,22個設市城市要完成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編制工作並組織實施,其他各縣要結合實際,統籌啟動此項工作。
(二)嚴格技術要求。
各城市要嚴格執行國家《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GB50838-2015)及相關行業標準、規範,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台本地區地下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要求。工程技術要求應包括總體設計、結構設計、管線設計、附屬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施工與驗收、維護與管理等內容。地下綜合管廊工程結構設計應考慮各類管線接入、引出支線等需求。地下綜合管廊斷面應滿足所在區域所有管線入廊的需要,並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修的空間要求,避免產生相互干擾,確保管線獨立維護和安全運行,並配建行車和行人檢修通道,合理設定出入口,便於維護和更換管道。地下綜合管廊應配套建設消防、供電、照明、通風、給排水、視頻、標識、安全與報警、智慧型管理等附屬設施,提高智慧型化管理水平,降低運營成本。
(三)加快管廊建設。
各城市要抓緊建立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儲備庫,統籌制訂五年項目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合理劃定建設區域,實現項目儲備和年度建設計畫有效對接。2015年起,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據實際功能需求,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老城區要因地制宜,結合舊城改造、管網更新、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統籌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城市交通主幹道、管線密集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重要商務商業區、鐵路公路捷運重要交通樞紐,以及多種管線穿越鐵路、河流、人防、城市隧道等區域(地段),要優先考慮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對城市已建人防幹道,要進行全面普查、評估,可以利用或者經改造加固後可以利用的,可考慮依託已建幹道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電網、通信網路等架空線入地工程。
(四)加強過程管理。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應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嚴格落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檢驗檢測與監理、竣工驗收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設計單位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科學選擇工程材料、技術方案,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支撐,提升工程質量水平;施工單位要嚴格按圖施工,嚴把建築材料、構配件質量關,突出抓好重要環節、關鍵工序、重點部位等施工過程管理,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理單位要認真落實巡視、平行檢驗和旁站式監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竣工驗收手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紙質、電子、聲像等形式的地下綜合管廊工程檔案。
四、組織管理
(一)落實主體責任。
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工作計畫,加強督促檢查,統籌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各項具體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中央及省屬企業要配合當地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所屬管線入廊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
省級財政通過現有渠道統籌安排資金予以支持,並通過試點示範有效推進。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確保對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資金投入,對列入建設計畫的,要在年度預算中優先安排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並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加快建設步伐。有條件的城市可對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三)創新發展模式。
鼓勵支持由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廊。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組建項目公司參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優先鼓勵採取市場化方式,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共同組建或同社會資本合作組建股份制公司,建設和運營地下綜合管廊,也可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導下組成地下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公開招標選擇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鼓勵和培育有實力、有信譽、規模化、專業化的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提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水平。
(四)拓寬融資渠道。
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作用。各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與開發性金融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紮實做好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項目儲備制度,用足用好國家政策性信貸資金。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專項金融債支持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增強建設項目資金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項目收益票據,專項用於地下綜合管廊項目。
(五)明確入廊要求。
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所有管線必須入廊,燃氣管線和其他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管線應在符合專項技術要求下納入綜合管廊。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政道路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入廊時間。各行業主管部門、各管線權屬單位應在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積極配合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六)強化日常管護。
各城市要制定地下綜合管廊管理使用辦法,明確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入廊管線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和責權利等內容,加強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為入廊管線單位提供良好條件。入廊管線單位要嚴格履行契約內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自有管線及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護,確保管線安全運行。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要建立定期聯繫機制,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強化應急管理協調配合,實現有序高效運轉。
(七)實行有償使用。
各城市應結合實際,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財政投入與收費補償相協調的機制,確保項目合理穩定回報。入廊管線單位應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應統籌考慮建設和運營、成本和收益等因素,本著透明合理、遵循市場規律的原則,由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入廊費標準主要根據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確定。無收益來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線進入地下綜合管廊的,有關收費標準可適當予以優惠。日常維護費用主要用於彌補地下綜合管廊日常維護、管理費用,由入廊管線單位按照雙方約定的計費周期向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逐期支付,收費標準主要根據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維護、更新等維護成本,以及管線占用地下綜合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為順利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視情況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