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

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20日印發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入廊管理,保障各類管線完好、安全和運行穩定,提高地下綜合管廊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44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管線是指供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管線入廊是指在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市政府要求管線權屬單位將規劃納入地下綜合管廊的各類管線全部入廊。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管線入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等工作。
第四條  管線入廊應遵循應入盡入,對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管線應無條件入廊,該區域內新、改、擴建管線應按規劃入廊。
第五條  已建成的綜合管廊權屬歸政府,按PPP模式建設的管廊,在PPP合作期內由管廊運營單位運行維護管理,市政府每年定期對管廊建設運行單位進行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支付可用性服務費。
第六條 市住建局負責全市管線入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已建綜合管廊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管線提出入廊意見,對有綜合管廊的區域不入廊的申請不予規劃許可;市發改委負責制訂出台管線入廊的收費指導標準,對有綜合管廊的區域不入廊的立項申請不予批准;市城管執法局積極推進燃氣、供水等管道入廊,對有綜合管廊的區域不入廊的管線開挖不予辦理市政類設施審批;市財政局負責計算撥付PPP模式建設的綜合管廊的可用性服務費,對已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新、改、擴建管線不入廊的不予納入預算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已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的新、改、擴建管線不入廊的不予審定交通導疏措施。
第七條  管廊運行單位要編制好入廊規劃,積極對接管線單位做好入廊工作;要與管線單位簽訂好管線入廊協定,明確相關各方的責權利,並根據各方的責權利確定好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第八條  管廊運行單位在管線單位管線入廊時,要積極支持配合管線單位做好管線入廊工作,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服務,要交底施工技術或提出綜合技術標準要求,確定管線入廊工程技術質量要求、施工方法與措施和安全事項等。
第九條  管廊運行單位在入廊管線投入運營後,要協助管線單位做好管線安全穩定運行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制訂綜合管廊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綜合管廊質量不受破壞,運行正常安全,維護及時到位;
(二)配合管線單位編制管線安全防範措施、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預案;
(三)定期檢測評定地下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對管線運行環境情況進行評估並告知管線權屬單位;
(四)督促管線單位落實自有管線年度維護計畫,協助管線權屬單位做好專業巡查、維護和維修工作;
(五)管線發生險情時,立即啟動緊急措施,同步通知管線單位搶修;
(六)制訂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預案,在發生管線事故後,按照預案組織開展搶險、搶修和報告,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接受政府對綜合管廊的績效評估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訂整改方案並立即採取措施整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管線單位作為管線入廊工程的建設主體,在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全市管廊建設任務,會同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管線入廊工程規劃(計畫),實施工程建設、設施維修和養護、應急處置等工作;有償使用地下綜合管廊,及時向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第十一條  管線單位根據綜合管廊年度建設計畫,編制自有管線入廊年度建設計畫,實現與綜合管廊年度建設計畫同步實施;對既有管線應根據規劃逐步有序遷移入廊。
第十二條  管線單位應負責自有入廊管線的資金籌集,辦理立項審批、規劃審批、設計審批、施工許可等手續;依據管廊運營單位統籌安排的建設時序和工期要求,提前介入、有序施工。
第十三條  管線入廊工程施工前,管線單位須與管廊運營單位簽訂協定(契約),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責任權利以及計費周期等內容,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入廊管線投入運營後,管線單位負責自有管線的設施維護及日常管理,履行如下職責:
(一)編制管線年度維護計畫,經與管廊運營單位統籌協調後,在指定期限、區域內安排管線維護工作,並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二)建立巡護制度,經與管廊運營單位協商一致後,開展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做好專業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安全防範措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
(五)編制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預案,在發生管線事故後,按照預案組織開展搶險、搶修和報告工作,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實施明火作業要符合消防要求,制定施工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市域範圍內各縣(管理區)入廊管線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為順利推進管線入廊工作,建立健全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為便於各地、各單位更好地理解《規定》,抓好貫徹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規定》的背景
2014年6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
2014年12月26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開展中央財政支持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839號)。
2015年1月4日,財政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2015年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申報指南》。
2015年1月26日,我市研究申報省級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的有關工作,決定參與試點城市申報。
2015年11月6日,市委召開了永州大道後續配套工程調度會議,明確我市綜合管廊試點放在永州大道聯城段,由市經投集團為實施業主,綜合管廊布線結合道路中央8米綠化帶一起考慮、同步實施。
2016年6月,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明確永州大道地下綜合管廊PPP項目由市委、市政府決策,市“PPP”項目領導小組主抓,市財政局負責業務指導,市住建局為牽頭主體,市經投集團為實施主體。
2016年12月,市政府批覆項目實施方案,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項目《合作協定》、《股東協定》和《項目契約》3個法律性契約。
2017年4月,市住建局代表政府方與中建五局簽訂《合作協定》,市經投集團與中建五局簽訂《股東協定》,成立永州中建管廊建設運營投資有限公司;4月18日,市住建局與中建管廊公司簽訂《永州大道綜合管廊建設PPP項目契約》。
2018年12月8日,永州大道地下綜合管廊項目PPP部分驗收合格。
2019年6月,該項目進入運營期。為規範管理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入廊相關工作,我局起草了《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
二、起草《規定》的必要性
一是試點工作的要求。我市作為湖南省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城市之一,按照《永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方案》的要求,須出台管線入廊管理規定和管線入廊收費標準及辦法。二是計取有償使用費的依據。根據我局與永州中建管廊公司簽署《永州市永州大道地下綜合管廊建設PPP項目契約》合作期為30年,其中建設期2年,採用使用者付費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方式回報,該項目的使用者付費即為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兩部分,入廊費即是各入廊管線單位需支付管廊租賃費用。管廊租賃費用的計算和收取,需要入廊管理規定和管廊有償使用標準作為依據。三是建設誠信永州的需要。在申報綜合管廊試點城市、發布永州大道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採購招標文本時,我市承諾出台管線入廊管理規定和有償使用辦法等配套政策檔案。現永州大道地下綜合管廊已基本建成,出台相關配套檔案是兌現政府承諾的需要。
三、《規定》的起草依據及過程
(一)起草依據。
《規定》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44號)為依據,參考了《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瀋陽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等相關檔案,並借鑑了廣州、瀋陽、長沙等先進城市的做法。
(二)起草過程。
2017年12月,我局會同永州中建管廊公司就與各管線單位進行了積極協商,並專題報告了市政府。
2018年1月,市政府主要領導在調度永州大道項目時作出了專題指示。
3月14日我局召開了專題協調會,我局根據《關於調度永州大道項目建設的會議紀要》(永府閱[2018]2號)的要求,起草了《永州市管線入廊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018年3月14日和2018年6月14日2次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經投集團等部門和各管線單位進行了集中討論,於2018年8月提交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和市委第23次市委常委會研究,均沒明確表態。按市委常委會要求,赴外地考察學習經驗。
2018年10月8日,我局呈文市政府請求專題研究永州大道綜合管廊管線入廊和收費政策,2019年8月22日,我局再次呈文市政府,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對2個檔案進行審議,市政府領導批示同意報常務會研究。
根據擬發規範性檔案的程式,10月22日,我局發布關於召開《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和《永州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辦法(試行)》聽證會的公告,由於2個送審稿此前已充分聽取各管線相關單位意見,此次聽證會無人報名參加。11月12日,我局將《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送審稿)送至市紀委市監委駐市住建局紀檢監察組進行廉潔性評估備案,市住建局政策法規與執法稽查科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11月18日,我局將《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送審稿)送至市政府辦進行審查,市政府辦將其轉至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市政府辦及市司法局對2個送審稿的反饋意見,我局已進行修改。
2020年1月3日,我局呈文市政府,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對《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暫行規定》進行審議。
2月10日,市政府領導批示請楊昶副市長牽頭召開座談會再研究一次,完善後可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
4月22日,楊昶副市長主持召開綜合管廊座談會,對《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暫行規定》和《永州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暫行辦法》進行審議,相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我局已根據意見進行修改。
6月15日,楊昶副市長再次組織市直相關單位和管線單位對2個管理辦法進行了討論,原則同意先行出台2個辦法,市住建局修改完善後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6月17日,朱洪武市長組織召開市政府常務會對《永州市管線入廊管理規定(試行)》進行審議並通過,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出台。
四、《規定》的主要內容
該《規定》共16條內容,主要明確了對管線入廊的規劃、建設、運維工作的管理、要求以及責任。第1條為《規定》起草依據;第2條對《規定》中管線、管線入廊做出名詞解釋;第3條為《規定》適用範圍;第4條為地下管線入廊原則;第5條明確管廊權屬歸政府;第6條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第7、8、9條明確管廊運行維護管理單位的權利與職責,要求管廊運行維護管理單位積極配合管線權屬單位做好管線入廊相關工作,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要協助管線權屬單位做好管線安全穩定運行工作;第10、11、12、13、14條明確管線權屬單位的權利與職責,各管線權屬單位根據規劃有序入廊,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實施工程建設、設施維護、應急處置等工作;第15、16條為附則。
五、現實意義
《規定》的出台,是我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改革精神,將進一步解決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存在的問題,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改善城市面貌,保障城市安全,滿足民生之需。同時,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管線單位入廊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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