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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消防等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作遵循綜合協調、規劃引領、統籌建設、集約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執法、能源和重點項目、消防救援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套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推進地下管線系統智慧型化建設。鼓勵和支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在地下管線設計、建設、管理領域的推廣套用。
第七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線產權單位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合理確定管線設施的空間位置、規模、敷設方式、安全保障措施等。電力、供水、排水、燃氣、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線產權單位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合理確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要相互協調,並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軌道交通等規劃相互銜接,依法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及時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單位。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行業發展需求,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及時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與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同步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建設。
第九條 與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管位布置圖和現狀地下管線利用、遷改方案,並納入城市道路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敷設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要求,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同類地下管線應合併建設,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規範對管線敷設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沿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優先敷設於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位置受限制時,可布置在機動車道或綠化帶下面,管線走向應當平行於道路中心線;
(三)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易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四)道路沿線兩側應當合理預埋地下管線支管,支管敷設至道路實施範圍外,排水管線末端設定支管檢查井;
(五)橋樑、隧道應當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
(六)河底敷設的管線應選擇在穩定河段,過河管線其軸線宜與河道或堤防正交;
(七)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凡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再安排其他管線位置;既有地下管線遷改時應當根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要求逐步有序遷移至已建管廊內;
(八)附屬設施應按照景觀化、小型化、隱形化等原則設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涉及地下管線安全、消防安全、防洪防汛安全、軌道交通保護、樹(林)木保護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的意見,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涉及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通過查詢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取得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進行現場核實。缺少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探測查明該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情況,並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時,將探測查明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一併報送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並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線。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許可手續,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所稱挖掘,不包括採取非開挖方式施工、設定工作井進行點狀開挖和沿道路橫向接管。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應依法經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因市政建設需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遷移地下管線的,市政建設單位應當主動與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協商遷改事宜,共同做好遷改工作。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工程與地下管線工程同步實施時,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時序,按規定保障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工期。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對管線工程質量安全及工程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管理負首要責任,進行工程建設時,做好下列工作:
(一)施工前向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可能影響到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做好現場技術交底及地下管線監護工作,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與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制定保護方案、簽訂保護協定,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三)按技術標準確定管線使用年限,結合運行環境要求科學合理選擇管線材料,確保投入使用的管線工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
(四)在管線本體上附註相關標識,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時應當同步布設地下管線示蹤裝置,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的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標識,敷設高危地下管線的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五)使用的窨井蓋應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與其基座的連線應當緊密、穩固,並與地面保持平順,具有防沉降、防盜竊、防響動功能,表面應當標明窨井蓋類別、承載等級、執行標準、管理責任主體、維修電話等標誌;
(六)嚴格檢查溝槽和基坑,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七)負責地下管線竣工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軌道交通、人防、地下通道等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的非地下管線工程,涉及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或者涉及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其他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對工程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管理負主體責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現場放線、工程設計檔案、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施工;
(二)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教育和技術交底,將地下管線保護的各項要求傳達到一線作業人員;
(三)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發現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狀況與取得的現狀資料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妥善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四)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充分考慮施工影響範圍內其他管線及市政、綠化、文物、建(構)築物等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按規範做好安全圍蔽,設定醒目告示牌、警示標誌和圍欄,並派專人進行監護;
(六)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損壞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通知相關管線產權單位搶修,採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應急措施並依法承擔責任,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七)向建設單位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資料,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地下管線工程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進行開挖施工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測繪單位在工程覆土前完成跟蹤測量;進行非開挖施工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土兩端預留測量條件,並向測繪單位提供非開挖段準確的竣工圖。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測繪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竣工測量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驗線檔案以及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等材料,依法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地下管線接收、城市道路管養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參與驗收的單位應完善移交手續,落實相關責任並存檔備查。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行業地下管線運行維護的監督協調管理,組織制定地下管線應急綜合預案,指導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本行業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根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及時維護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
(二)依法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四)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事故隱患的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對生產和運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地下管線應當進行重點監測;
(五)及時發現和處理窨井蓋缺損、沉陷、凸起、響動等問題,在窨井蓋維修、更新、改造時應當更換為符合規定的窨井蓋;
(六)按規定製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應急隊伍建設,配套完善安全檢測及應急裝備;
(七)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告知使用相對人安全注意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機制,對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和附屬設施進行監測、養護、維修、更新、改造,保障管廊處於安全穩定的運行狀態。
入廊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與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按職責共同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因緊急搶修地下管線,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不能事先辦理批准手續的,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線的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或者損壞地下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或者損壞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向地下管線內傾倒建築泥漿、污水或者垃圾;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擅自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互相混接,違反規定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和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拆除廢棄地下管線,並向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部門備案。暫時無法清除的,應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置,明確斷開點位標識,待依附的道路工程改建、擴建時予以拆除。
對道路範圍內產權無法確定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拆除。
第三十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工作,及時將城市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普查、補測補繪成果等信息數據納入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地下管線專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存儲、動態更新本單位地下管線信息,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的網路共建共享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確定統一的城市地下管線數據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檔案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及其電子數據目錄。報送的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偽造。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保密管理機制。標有精確位置、高程、管徑、壓力及附屬構築物敏感信息的城市電力、電信、給排水、供熱、供氣、人防各專業工程的現狀圖、規劃圖及管線綜合圖文資料的獲取、處理、歸檔、使用、銷毀等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按規定查詢和使用城市地下管線數據資料,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查詢和諮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經十三屆惠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市地下管線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科學規劃、有序建設、動態管理是保障城市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提升城鎮化發展質量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公共地下管線包括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消防等,種類繁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管理難度大。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號),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努力提高城市綜合治理水平”。2022年惠州市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健全城市地下管線安全規範管理長效機制”。為貫徹落實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精神,總結近年來相關行政管理經驗,並充分借鑑廣州、東莞等其他城市的經驗做法,開展了《辦法》制定工作。
二、制定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6.《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二)地方性法規、規範性檔案
1.《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2.《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三)上級政策性檔案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號)
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4〕64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立足我市實際,以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體制機制為基礎,以強化各部門單位安全責任、規範地下管線建設行為、推進管線與道路同步建設、加強各類工程施工對既有管線安全保護、建立管線有序建設和科學發展保障體系為重點,在程式、技術、制度、措施、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共34條,內容包括制定目的、概念界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部門職責、支持創新、規劃編制、計畫安排、設計方案要求、敷設要求、規劃及施工許可、現狀管線資料獲取、放線驗線、占道挖掘審批、挖掘禁止、管線遷改、竣工測量、規劃核實、竣工驗收、應急搶修、廢棄管線處理、信息系統建設、管線檔案管理、保密要求、信息利用、實施時序以及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管線產權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營單位等有關單位在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責任。